Section § 7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人口至少达到1,000,000的城市,必须确保其养老金和退休计划自1975年1月1日起,不再对男性和女性收取相同的服务不同的缴费率。它强调,无论性别如何,缴费必须平等。重要的是,它不强制提高任何人的缴费率,并且不适用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任何人口达到1,000,000或以上的城市及其任何机构,凡已设立任何养老金和退休计划,且该计划要求同一年龄的某一性别的官员和雇员支付比另一性别的官员和雇员更高的缴费,均应修订该计划,使自1975年1月1日及之后的服务缴费开始,缴费相同。本条不应被解释为要求或授权增加任何养老金和退休计划成员的缴费。
本条不适用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Section § 750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圣迭戈市。它要求圣迭戈市为没有设定受益退休计划的市政雇员提供社会保障。设定受益计划类似于传统的养老金。这项规定不影响现有的设定缴费计划(这是一种不同类型的退休储蓄计划),除非这些计划被更改以取代2012年7月1日已有的现有养老金计划。

(a)CA 政府 Code § 7500.5(a) 本节仅适用于圣迭戈市。
(b)CA 政府 Code § 7500.5(b) 就本节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500.5(b)(1) “联邦制度”指联邦《社会保障法》(42 U.S.C. Sec. 301 et seq.)中的老年、遗属、残疾和医疗保险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500.5(b)(2) “地方公共雇主”指圣迭戈市。
(c)CA 政府 Code § 7500.5(c) 地方公共雇主应向所有未纳入设定受益计划的雇员提供联邦制度下的保障。
(d)CA 政府 Code § 7500.5(d) 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替换或变更雇主在2012年7月1日已有的设定缴费计划,除非该设定缴费计划将替换或变更雇主现有的设定受益计划。

Section § 7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公共退休金制度保持财务健康。它规定,拥有退休金计划的公共机构应该定期检查其财务状况。本法的部分条款授权州审计长收集数据并评估这些制度的财务状况,以确保一切正常。

立法机关在制定本章时,其意图和宗旨是保障所有公共退休金制度和基金的偿付能力。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维持退休金制度的公共机构可以受益于对其财务状况的定期和独立分析。第 (7502)、(7503) 和 (7504) 条的宗旨是使州审计长能够收集信息,以比较和评估此类制度的财务状况,并进行此类比较和评估。

Section § 7502

Explanation
加州主计长负责审查州和地方公共退休金系统的财务状况。这包括仔细查看它们的年度财务报告和三年期财务预测。重点是它们的资金是否充足,以及各种假设,例如因通货膨胀导致的工资增长、退休率和投资回报率。 为确保评估的全面性,主计长必须设立一个由合格精算师和退休金系统管理人员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Section § 7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按照标准会计准则编制年度报告。

Section § 7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至少每三年聘请一名精算师来评估其养老金计划。精算师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如果他们的方法与机构预期的方法不同,则需要解释原因。此外,这些系统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或县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他们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将这些经审计的报表提交给主计长,尽管在第一年,主计长可以推迟此截止日期,直到制定出适当的表格。不遵守规定将导致罚款,除非有正当理由迟交,这可能导致罚款被免除。

主计长还负责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12至18个月内,利用收集到的数据,编制并发布一份关于这些退休系统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

(a)CA 政府 Code § 7504(a) 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应至少每三年聘请一名精算师。就本节而言,“精算师”是指符合在美国就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发表精算意见的精算师资格标准,并已在公共退休系统中证明具有经验的精算师。精算师应利用机构设定的精算假设和技术对系统进行估值,这些假设和技术总体上应与经验以及精算师对系统预期经验的最佳估计合理相关。精算师使用的精算假设和技术与机构设定的假设和技术之间存在的任何显著差异,应在精算师的报告中披露,并应显示这些差异对精算师成本和义务声明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7504(b) 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应聘请一名合格人员对系统的财务报表进行鉴证审计。合格人员指以下任何一种:
(1)CA 政府 Code § 7504(b)(1) 经加州会计委员会许可在本州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2)CA 政府 Code § 7504(b)(2) 经加州会计委员会注册并有权在本州执业的公共会计师。
(3)CA 政府 Code § 7504(b)(3) 受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第三篇第四部第三章(自第31450节起))管辖的任何县的县审计师。
(4)CA 政府 Code § 7504(b)(4) 根据第53216节设立养老金信托和退休计划的任何县的县审计师。
(c)CA 政府 Code § 7504(c) 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应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在最早的实际可行机会下向主计长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然而,主计长可以推迟第一年应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直至报告表格已制定完成,且主计长认为这些表格将满足本节的要求。财务报表应按照主计长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并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未能遵守本节规定者,将援引第53895节规定的罚款。在令人满意地证明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主计长可以免除本款规定的迟交罚款。
(d)CA 政府 Code § 7504(d) 主计长应每年编制并发布一份关于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财务状况的报告,其中应包含但不限于第7502节要求的数据。该报告应在收到信息后12个月内发布,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报告所依据的财政年度结束后18个月。

Section § 7505

Explanation

州内的每个公共退休金系统都必须允许福利金领取者将其款项直接存入他们的银行、储蓄贷款或信用合作社账户。一旦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公共机构就已履行了其支付义务。

每一个州和地方公共退休金系统都应允许任何有权领取福利金的人指定此类福利金的支付应转账至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存入该人的账户;且根据本条规定转账此类支付应解除公共机构就此类支付所承担的义务。

Section § 7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从加州州立退休金系统领取福利的人,将这些福利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银行账户。通过选择直接存款,州政府支付该款项的责任即被视为已履行。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有权领取任何州退休金系统福利的人,可以授权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将福利金直接存入其选择的金融机构的个人账户中,此举须根据主计长依据第7506.5节设立的电子转账直接存款计划进行。该直接存款应解除州机构在该笔付款方面的义务。

Section § 7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审计长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为领取州退休金系统福利的人提供直接存款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可以选择在扣除任何必要的预扣和扣款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将其福利金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银行账户。

审计长应与一家或多家参与自动清算所的金融机构根据当地规定签订协议,并设立一项计划,以便将任何有权从任何州退休金系统领取福利金的人的福利金,在扣除法律要求的预扣和授权扣除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直接存入其选择的金融机构的个人账户。

Section § 7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立法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例如社区大学理事会)考虑改变退休或离职后福利时,他们必须聘请精算师来分析并报告这些变动对财务的影响。任何决定作出之前,分析结果必须公开,特别是如果这些变动导致成本增加超过现有福利支出的0.5%。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保险费的小幅上涨(最高3%)或由上级政府机构强制要求的变动。这些公开讨论不能被列入“同意议程”自动批准,而需要进行充分的公开审议。学区和县教育局对此类变动遵循不同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07(a) 就本条而言:
(1)CA 政府 Code § 7507(a)(1) “精算师”指第7504条所界定的精算师。
(2)CA 政府 Code § 7507(a)(2) “未来年度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年度美元变动,或在可用时涉及的总美元变动,以及正常成本和任何应计负债的变动。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b)(1) 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州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构,包括社区大学区理事会,在考虑退休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变动时,应在批准公共退休计划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变动之前,聘请精算师提供一份关于对未来年度成本(包括正常成本和任何额外应计负债)的精算影响的声明。
(2)CA 政府 Code § 7507(b)(2) 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A)CA 政府 Code § 7507(b)(2)(A)  保险合同项下保费的年度增长不超过3%。
(B)CA 政府 Code § 7507(b)(2)(B) 由州或联邦政府强制规定,或由保险公司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作出的离职后福利(养老金福利除外)的变动。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07(c)(1) (A) 就地方立法机构,包括社区大学区理事会而言,经精算师确定的退休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变动的未来成本,应在批准公共退休计划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的任何变动之前至少两周,在公开会议上公布。如果变动的未来成本超过该立法机构现有福利的未来年度成本(如第(a)款第(2)项所定义)的0.5%,精算师应出席审议福利变动批准的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提供信息。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福利的批准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B)CA 政府 Code § 7507(c)(1)(B) 本款的规定不适用于:
(i)CA 政府 Code § 7507(c)(1)(B)(i) 保险合同项下保费的年度增长不超过3%。
(ii)CA 政府 Code § 7507(c)(1)(B)(ii) 由州或联邦政府强制规定,或由保险公司在续签保险合同时作出的离职后福利(养老金福利除外)的变动。
(2)CA 政府 Code § 7507(c)(2) 就州立法机关而言,经精算师确定的未来成本应在审议批准公共退休计划福利或其他离职后福利任何变动的政策和财政委员会听证会上公布。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福利的批准不得列入同意议程。
(d)CA 政府 Code § 7507(d) 在批准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福利变动后,提供该福利的实体中具有首席执行官职责的人员,无论其头衔如何,应书面确认其理解经精算师确定的该福利的当前和未来成本。对于州批准的福利变动,该人员应为人力资源总监。
(e)CA 政府 Code § 7507(e)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学区或县教育局,这些实体应遵守已颁布的、旨在规范这些实体的关于福利变动公开通知和未来成本确定的要求。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1991年第1213章法令和2004年第52章法令所颁布的要求。

Section § 7507.2

Explanation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是一个旨在向加州公共机构提供关于养老金和其他退休福利的公正独立建议的团体。它每季度召开会议,重点是制定与公共退休计划相关的最佳实践和标准。该小组由八名经验丰富的精算师组成,由州内不同机构任命,任期三年,但部分成员的首次任期有例外。该小组设在审计长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供人员支持。

其任务包括为精算实践、定价、质量控制制定标准,并回答公共退休系统的政策问题。尽管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但该小组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用于法律诉讼。成员的费用由其任命机构报销,小组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

(a)CA 政府 Code § 7507.2(a) 特此设立加州精算咨询小组。该小组应向公共机构提供关于养老金、其他离职后福利和最佳实践的公正和独立信息,并应每季度召开会议。
(b)CA 政府 Code § 7507.2(b)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1)CA 政府 Code § 7507.2(b)(1) 界定公共退休计划福利(包括养老金和其他离职后福利)的精算模型政策和最佳实践范围。
(2)CA 政府 Code § 7507.2(b)(2) 制定加州公共部门福利改进的定价和披露标准。
(3)CA 政府 Code § 7507.2(b)(3) 制定加州公共部门精算师的质量控制标准。
(4)CA 政府 Code § 7507.2(b)(4) 收集示范性资金政策和实践。
(5)CA 政府 Code § 7507.2(b)(5) 回复加州公共退休系统提出的政策问题。
(6)CA 政府 Code § 7507.2(b)(6) 应公共机构要求提供意见。
(c)CA 政府 Code § 7507.2(c)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应由八名成员组成。每位成员应是已获得北美精算师协会准会员或会员资格,并具有公共部门客户经验的精算师。成员应由下列实体任命,每位成员任期三年,但仅限于首次任命时,由加州大学、参议院和州长任命的一名小组成员任期两年。州长应任命两名小组成员,以下各方应任命一名小组成员:
(1)CA 政府 Code § 7507.2(c)(1) 教师退休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7507.2(c)(2) 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
(3)CA 政府 Code § 7507.2(c)(3) 州县退休系统协会。
(4)CA 政府 Code § 7507.2(c)(4) 加州大学董事会。
(5)CA 政府 Code § 7507.2(c)(5) 议会发言人。
(6)CA 政府 Code § 7507.2(c)(6) 参议院规则委员会。
(d)CA 政府 Code § 7507.2(d)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应设在审计长办公室,该办公室应为小组提供支持人员。
(e)CA 政府 Code § 7507.2(e)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的意见不具约束力,仅供参考。小组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作为诉讼依据。
(f)CA 政府 Code § 7507.2(f)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的成员应获得费用报销,该费用应由任命该成员的机构支付。
(g)CA 政府 Code § 7507.2(g)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应每年2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报告。

Section § 7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告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任何关于大学退休福利、雇主或雇员缴费率,或用于计算福利的假设的计划变更。他们必须在变更生效前60天提供此通知。通知应包括对每项变更的详细解释以及其对未来成本的影响。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应在其生效日期前至少60天,就任何拟议的退休计划福利、雇主或雇员缴费率,或影响加利福尼亚大学退休系统的精算假设的变更,向立法机关提供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和财政小组委员会,并应包括:
(a)CA 政府 Code § 7507.5(a) 对福利结构、缴费率或精算假设的每项具体拟议变更的描述和解释。
(b)CA 政府 Code § 7507.5(b) 每项拟议变更对未来年度成本的精算影响。

Section § 7508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某些州退休系统的退休人员,您可以担任公共理事会或委员会的职务,并因出席会议而获得报酬,外加差旅费。这不会影响您的退休福利,只要您每年出席的会议不超过50次。但是,如果该理事会或委员会职位有另一项特定法律规定的年薪,则此规则不适用。

Section § 7508.5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在加州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委员会任职,或担任过行政职务(如行政官或律师),那么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们不能代表或为他人工作,以影响该退休金系统的行动或决定。他们只能为运营该养老金系统的同一公共实体工作。这一限制包括任何旨在影响行政或立法决策的正式或非正式互动,或与养老金系统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合同的交易。

除非本法典第20098条或第31528条,或《教育法典》第22212.5条另有规定,曾是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h)款)退休委员会成员的个人,或该委员会的行政官、执行官、投资官或总法律顾问,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为报酬而担任除维护该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公共实体之外的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或律师,或以其他方式代表其,通过向该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进行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露面,或任何口头或书面沟通,如果该露面或沟通是为了影响行政或立法行动,或涉及许可证、执照、拨款、合同的签发、修订、授予或撤销,或商品或财产的销售或购买的任何行动或程序。

Section § 7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定的通常利率限制不适用于州或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提供的贷款或还款宽限。这包括州教师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等。这些退休系统在利率限制方面被视为一个豁免群体。“地方机构”可以涵盖州内的各种政府实体,如市、县、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

(a)CA 政府 Code § 7509(a) 《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载的利率限制不适用于任何由州或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提供的贷款或宽限,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经《州教师退休法》、《公共雇员退休法》、《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授权和监管的公共退休系统,任何由教师退休委员会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管理的公共退休系统,或任何根据本州法律或任何地方机构法律行事的公共退休系统。
(b)CA 政府 Code § 7509(b) 就本节而言,“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区、学区,或本州的任何公共或市政公司、政治分区或其他公共机构,或上述一个或多个机构的任何机构。
(c)CA 政府 Code § 7509(c) 本节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设立并授权任何州或地方退休系统作为一类豁免人员。

Section § 7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如何处理房地产投资。如果公共退休金系统在某个市或县投资房地产以获取收入,它必须每年支付一笔政府服务费,这笔费用是根据如果该房产正常征税时可能产生的财产税差额计算的。然而,这不适用于那些已经获准投资房地产的地方政府退休金系统,也不适用于州公共退休金系统。

当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出租这些房产时,承租人可能需要根据其权益缴纳财产税,租赁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这些房产的征税方式与私人拥有的房产相同,但承租人的税款作为无担保财产税进行管理。如果退休金系统通过其他商业实体进行投资,出于税收目的,这不被视为直接的房地产投资。1992年7月之前收取的费用是有效的,但此后提出的索赔则不可征收。这项法律适用于1992年7月及以后征收的税款,并规定了如果租赁期不足一年,税款应按比例分摊的具体规则。

(a)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a)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a)(1) 除(b)款另有规定外,公共退休金系统将其资产投资于用于商业或住宅目的以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及其改良物,且该房地产已从有担保税收名册中移除的,应每年向该房地产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市或县支付一笔一般政府服务费,该费用等于作为房地产有担保税款本应产生的金额与已支付的该财产占有权益无担保税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地方实体管理机构可采纳条例和规章,授权退休金系统在符合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投资房地产资产。
(2)CA 政府 Code § 7510(a)(2) 本款不适用于由地方政府实体设立的任何退休金系统,如果该实体目前已通过法规或条例授权将退休金资产投资于房地产。
(3)CA 政府 Code § 7510(a)(3) 本款不适用于任何州公共退休金系统拥有的财产。
(b)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b)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0(b)(1) 凡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将其资产投资于用于商业或住宅目的以产生收入的房地产及其改良物并出租该财产的,租赁合同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07.6条规定,承租人的占有权益可能需要缴纳财产税,并且拥有该占有权益的一方可能需要支付对该权益征收的财产税。该租赁合同应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18篇第21条(该条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时的规定)进行估价,用于应税占有权益的估价。
(2)CA 政府 Code § 7510(b)(2) 除本款另有规定外,该财产应以与私人拥有的财产相同的方式进行评估、计算和征收税款。承租人的占有权益应列入无担保税收名册,并且占有权益税款应遵守无担保财产税的征收程序。
(3)CA 政府 Code § 7510(b)(3) 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对投资于房地产及其改良物的法律实体的投资,不应构成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对房地产及其改良物的资产投资。就本段而言,“法律实体”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合资企业、公司、信托或协会。当州公共退休金系统投资于法律实体时,为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64条确定所有权变更的目的,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应被视为一个人。
(4)CA 政府 Code § 7510(b)(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收取并在1992年7月1日之前征收的费用,应被视为有效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退还。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声称应付但未在1992年7月1日之前收取或征收的费用、利息和罚款(如有),应被视为无效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征收。
(5)CA 政府 Code § 7510(b)(5) 本款适用于1992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及此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税款评估、计算和征收。对于1992-93和1993-94财政年度,如果承租人的占有权益存在时间不足征税的整个财政年度,税款金额应根据承租人权益存在的月数按比例分摊。

Section § 75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加州公共雇员和教师退休基金的委员会,分析并报告气候变化对其投资组合造成的金融风险。具体来说,他们必须评估恶劣天气、海平面上升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等因素,并确定它们对长期财务安全的影响。报告每三年更新一次,应涵盖投资与《巴黎气候协定》和加州气候目标的契合程度。他们还必须详细说明与主要碳排放公司的接触情况以及为减轻风险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应符合信托责任,且该要求有效期至2035年1月31日。

(a)CA 政府 Code § 7510.5(a)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510.5(a)(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教师退休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7510.5(a)(2) “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指可能包括因气候变化影响而对基金造成的重大金融风险,例如强风暴、海平面上升、全球气温升高、碳排放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因应对气候变化的公共政策、消费者态度转变、传统碳密集型产业经济变化而产生的其他金融和转型风险。
(3)CA 政府 Code § 7510.5(a)(3) “基金”指《教育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或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510.5(b) 如果委员会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识别为对基金的重大风险,则应分析该风险。
(c)CA 政府 Code § 7510.5(c) 委员会应在2020年1月1日之前,以及此后每三年,公开报告其对公共市场投资组合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分析,包括基金与《巴黎气候协定》和加州气候政策目标的契合度,以及基金面临的长期风险敞口。
(d)CA 政府 Code § 7510.5(d) 委员会应在根据 (c) 款提交的报告中,包含委员会就基金内碳密集度最高的上市公司(如公用事业、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商)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所进行的接触方法和结果。报告的这一部分应包括以下两项:
(1)CA 政府 Code § 7510.5(d)(1) 已开展的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相关接触活动的摘要。
(2)CA 政府 Code § 7510.5(d)(2) 委员会为应对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已采取或计划采取的额外行动的描述,包括委员会发起的代理投票和股东提案清单。
(e)CA 政府 Code § 7510.5(e)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委员会采取本节所述的行动,除非委员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的行动符合《加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
(f)CA 政府 Code § 7510.5(f) 本节仅在2035年1月3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7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公共退休金系统、受托人、雇主和雇员组织购买保险,以涵盖因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但是,如果受托人违反其义务,该保险必须允许保险公司向其追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而雇主或雇员组织可以为那些负责管理雇员福利计划的人员购买保险。

尽管有任何其他相反规定:
(a)CA 政府 Code § 7511(a) 公共退休金系统可以为其受托人或为其自身购买保险,以涵盖因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发生的责任或损失,但该保险必须允许保险人在受托人违反受托义务的情况下向受托人追索。
(b)CA 政府 Code § 7511(b) 受托人可以从其自身账户并为其自身账户购买保险,以涵盖本条项下的责任。
(c)CA 政府 Code § 7511(c) 雇主或雇员组织可以购买保险,以涵盖就雇员福利计划而言担任受托人职务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潜在责任。

Section § 75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和地方的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在年度审计完成90天后,向任何提出请求的成员提供一份关于其投资和收益的年度报告。成员可能需要为报告支付费用。报告应以经济实惠的方式呈现。地方系统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准备和发送报告的成本。

Section § 7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一个人参加了遵循联邦税法规定(《国内税收法》第401(a)(31)条)的州或地方退休计划,他们有权将自己的退休金直接从一个计划转移到另一个合格的退休计划,例如401(k)或个人退休账户(IRA)。这被称为“直接展期”,它是一种无需提取现金并可能面临税款即可转移退休储蓄的方式。

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这些退休制度遵守联邦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为某些退休金分配提供此选项。

(a)CA 政府 Code § 7513(a) 对于受《国内税收法》第401(a)(31)条管辖的州或地方退休制度或计划,如果根据该制度或计划的条款,某人有权获得一项构成《国内税收法》第401(a)(31)(C)条所指的“合格展期分配”的分配,该人可以根据该制度或计划的管理人制定的条款和条件选择,将该分配或其中一部分直接支付给一个构成《国内税收法》第401(a)(31)(D)条所指的“合格退休计划”的计划,并由该人指定。一旦某人就某项分配或其中一部分行使了选择权,该制度或计划对指定金额的分配,一旦根据该制度或计划的条款可进行分配,应以直接展期的形式支付给如此指定的合格退休计划。
(b)CA 政府 Code § 7513(b) 本节的目的和意图是使受1986年《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第401(a)(31)条管辖的州和地方退休制度和计划,能够遵守该条关于提供某些计划分配的直接展期选择权的规定。

Section § 7513.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检查其在北爱尔兰投资的美国和国际公司是否遵守非歧视和公平工作场所的规定。他们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这些委员会会编制一份此类公司名单,并评估它们是否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增加多元化劳动力代表性、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禁止工作场所出现煽动性标志、公开招聘职位、以及实施公平的雇佣程序。他们还应确保有适当的培训计划和平权行动措施。

在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应支持鼓励公司在北爱尔兰遵循平权行动政策的倡议,同时平衡其财务责任。

(a)CA 政府 Code § 7513.5(a) 每年3月1日或之前,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应各自调查并向立法机构报告,州教师退休系统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已投资的、在北爱尔兰运营的美国和国际公司,在遵守北爱尔兰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在多大程度上遵守了就业非歧视原则和工作场所机会自由原则。
(b)CA 政府 Code § 7513.5(b) 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应各自编制一份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在北爱尔兰开展业务,且其股票或债券已被投资的国内和国际公司名单,并确定名单上的每家公司在过去一年中是否已采取实质性行动,在遵守北爱尔兰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旨在实现以下目标:
(1)CA 政府 Code § 7513.5(b)(1) 增加劳动力中代表性不足的宗教群体的个人比例,包括管理、监督、行政、文书和技术职位。
(2)CA 政府 Code § 7513.5(b)(2) 为保护少数族裔雇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无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在上下班途中。
(3)CA 政府 Code § 7513.5(b)(3) 禁止在工作场所出现煽动性的宗教或政治标志。
(4)CA 政府 Code § 7513.5(b)(4) 公开所有职位空缺,并利用特殊的招聘努力吸引来自代表性不足的宗教群体的申请人。
(5)CA 政府 Code § 7513.5(b)(5) 建立裁员、召回和终止程序,这些程序在实践中不偏袒特定宗教群体。
(6)CA 政府 Code § 7513.5(b)(6) 废除职位保留、学徒限制和差异化就业标准,这些标准基于宗教或族裔出身进行歧视。
(7)CA 政府 Code § 7513.5(b)(7) 制定培训计划,使大量现有少数族裔雇员为技术工作做好准备,包括扩大现有计划和创建新计划,以培训、提升和改进少数族裔雇员的技能。
(8)CA 政府 Code § 7513.5(b)(8) 建立程序,以评估、识别和积极招聘具有进一步晋升潜力的少数族裔雇员。
(9)CA 政府 Code § 7513.5(b)(9) 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监督平权行动工作,并制定时间表以实施平权行动原则。
(c)CA 政府 Code § 7513.5(c) 在可行且符合其信托责任的情况下,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应各自支持股东决议,旨在鼓励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已投资的国内和国际公司,在遵守北爱尔兰适用法律的情况下,根据 (b) 款中列出的目标,在北爱尔兰推行平权行动政策。

Section § 75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避免投资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涉及石油相关活动或参与达尔富尔种族灭绝的公司,除非这些公司对苏丹政府采取重大行动。法律禁止投资向苏丹供应军事装备的公司,但人道主义活动除外。该法律规定必须聘请研究公司来识别相关公司,并包含详细的投资监控、通知和撤资程序。每年需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披露投资详情。为减轻人类苦难或从事美国批准的苏丹业务的公司可获豁免。该法律将持续有效,直到苏丹停止达尔富尔种族灭绝或美国解除制裁。

(a)CA 政府 Code § 7513.6(a) 就本节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513.6(a)(1) “活跃商业运营”指从事为苏丹政府提供收入的商业运营的公司,或从事石油相关活动的公司。
(2)CA 政府 Code § 7513.6(a)(2)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
(3)CA 政府 Code § 7513.6(a)(3) “商业运营”指在苏丹维护、销售或租赁设备、设施、人员或任何其他商业或贸易器具,包括拥有或占有位于苏丹的不动产或动产。
(4)CA 政府 Code § 7513.6(a)(4) “公司”指为营利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独资企业、组织、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也指由苏丹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根据苏丹共和国法律设立或组织,或其主要营业地在苏丹共和国的公司。
(5)CA 政府 Code § 7513.6(a)(5) “苏丹政府”指苏丹政府或其机构。
(6)CA 政府 Code § 7513.6(a)(6) “投资”指购买、拥有或控制公司、协会或公司的股票,互助水公司或公司的股本,苏丹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或公司发行的其他债务工具,或向公司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他资产,包括向该公司提供贷款或信用额度。
(7)CA 政府 Code § 7513.6(a)(7) “军事装备”指武器、军械或军事防御物资。
(8)CA 政府 Code § 7513.6(a)(8) “石油相关活动”指但不限于石油出口、石油开采或生产、石油勘探,或输油管道、炼油厂或其他油田基础设施的建设或维护。
(9)CA 政府 Code § 7513.6(a)(9) “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指本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以及教育法典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10)CA 政府 Code § 7513.6(a)(10) “研究公司”指信誉良好、中立的第三方研究公司。
(11)CA 政府 Code § 7513.6(a)(11) “实质性行动”指抵制苏丹政府,在(m)款所述时间之前削减在苏丹的业务,出售位于苏丹的公司资产、设备或不动产和动产,或在苏丹东部、南部或西部地区开展重大人道主义工作。
(12)CA 政府 Code § 7513.6(a)(12) “苏丹”指苏丹共和国,苏丹管辖或控制下的领土,包括但不限于达尔富尔地区,或位于喀土穆、苏丹北部或尼罗河谷并支持苏丹共和国的个人、公司或公共机构。
(b)CA 政府 Code § 7513.6(b) 委员会不得将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投资于在苏丹开展商业运营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公司:
(1)CA 政府 Code § 7513.6(b)(1) 该公司在苏丹从事活跃商业运营。如果该公司未从事石油相关活动,则该公司在苏丹东部、南部和西部地区也缺乏重要的商业运营。
(2)CA 政府 Code § 7513.6(b)(2) 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政府 Code § 7513.6(b)(2)(A) 该公司从事石油相关活动或能源或电力相关运营,或与在苏丹石油、能源和电力部门有商业运营的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且该公司因达尔富尔种族灭绝事件未能对苏丹政府采取实质性行动。
(B)CA 政府 Code § 7513.6(b)(2)(B) 该公司已证明参与达尔富尔种族灭绝。
(c)CA 政府 Code § 7513.6(c) 尽管有(b)款规定,委员会不得将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投资于在苏丹境内供应军事装备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在苏丹境内提供可能轻易用于军事目的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雷达系统和军用运输车辆,则应强烈推定不投资该公司,除非该公司实施保障措施以防止该设备用于军事目的。
(d)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d)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d)(1) 董事会应在不考虑竞争性招标规定的情况下,与一家或多家研究公司签订合同,以确定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这些研究公司应总计获取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大多数公司的数据。在2007年3月30日或之前,这些研究公司应向董事会报告任何调查结果,并且如果苏丹情况发生变化,这些研究公司应向董事会提交进一步的调查结果。
(2)CA 政府 Code § 7513.6(d)(2) 除了第 (1) 款所述的报告外,董事会应不迟于2007年3月30日采取以下所有行动:
(A)CA 政府 Code § 7513.6(d)(2)(A) 审查关于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的公开可用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513.6(d)(2)(B) 联系投资于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C)CA 政府 Code § 7513.6(d)(2)(C) 向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发送书面通知,告知该公司可能受本节约束。
(e)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e)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e)(1) 董事会应在下一次适用的董事会会议上,并根据 (d) 款所述的信息和报告,确定一家公司是否符合 (b) 款或 (c) 款所述的标准。如果董事会计划投资或已投资于符合 (b) 款或 (c) 款所述标准的公司,则该计划中或现有的投资应受 (g) 款和 (h) 款的约束。
(2)CA 政府 Code § 7513.6(e)(2) 董事会对不符合 (b) 款或 (c) 款所述标准或在苏丹没有活跃商业运营的公司的投资不受 (h) 款的约束,前提是该公司随后不符合 (b) 款或 (c) 款所述标准或不从事活跃商业运营。董事会应在 (i) 款所述的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中,说明该公司不符合 (b) 款或 (c) 款所述标准或不从事活跃商业运营的原因。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6(f)(1) 尽管有 (e) 款的规定,如果董事会对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外部积极管理的混合基金进行投资,董事会应书面联系该基金经理,并要求基金经理按照 (h) 款的规定将该公司从基金中移除。在2007年6月30日或之前,如果基金或账户经理设立了一个不包含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的基金或账户,则董事会将投资从原有基金或账户转移到不包含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的基金或账户,应被视为符合 (h) 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513.6(f)(2) 如果董事会对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的投资仅限于替代基金或账户,且替代基金或账户经理设立了一个排除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的主动管理混合基金,并且新基金或账户被视为与现有基金或账户具有财务等效性,则董事会将投资从现有基金或账户转移到新基金或账户,应被视为符合 (h) 款的规定。如果董事会确定新基金或账户与现有基金不具有财务等效性,董事会应在 (i) 款所述的报告中说明作出该决定的原因。
(3)CA 政府 Code § 7513.6(f)(3) 董事会应真诚努力识别任何涉及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或与苏丹政府有关联的私募股权投资。如果董事会确定某项私募股权投资明确涉及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或与苏丹政府有关联,董事会应酌情考虑这些私募股权投资是否应受 (h) 款的约束。如果董事会确定某项私募股权投资明确涉及 (b) 款或 (c) 款所述公司或与苏丹政府有关联,且董事会未按 (h) 款所述采取行动,董事会应在 (i) 款所述的报告中说明其决定的原因。

Section § 7513.7

Explanation

这项名为《加州公共部门撤资伊朗法案》的法律规定,加州负责监管公共雇员退休基金的委员会,不得投资于在伊朗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涉及伊朗能源或国防部门,或与恐怖主义有关联的公司。法律要求每年审查投资组合,如果发现某公司符合这些标准且未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必须在18个月内撤回对其的投资。委员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情况,并概述为响应这些标准而进行的任何投资变动。如果委员会认定撤资会损害其信托责任,则无需撤资。如果美国总统根据联邦法律作出特定认证,本法案将不再生效。

(a)CA 政府 Code § 7513.7(a) 本节所用术语,其定义如下:
(1)CA 政府 Code § 7513.7(a)(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2)CA 政府 Code § 7513.7(a)(2) “商业运营”指在伊朗维护、销售或租赁设备、设施、人员或任何其他商业或贸易器具,包括在伊朗拥有或占有不动产或动产。
(3)CA 政府 Code § 7513.7(a)(3) “公司”指为营利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独资企业、组织、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及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亦指由伊朗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根据伊朗法律设立或组织,或其主要营业地在伊朗的公司。
(4)CA 政府 Code § 7513.7(a)(4) “伊朗能源部门”指在伊朗开发石油或天然气资源或核能的活动。
(5)CA 政府 Code § 7513.7(a)(5) “投资”指购买、拥有或控制公司、协会或公司的股票,互助水公司或公司的股本,伊朗政府或其政治分支机构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或公司发行的其他债务工具,或向公司承诺提供资金或其他资产,包括向该公司提供贷款或信贷。
(6)CA 政府 Code § 7513.7(a)(6) “伊朗”指伊朗政府及其任何机构或机关。
(7)CA 政府 Code § 7513.7(a)(7) “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指本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以及教育法典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8)CA 政府 Code § 7513.7(a)(8) “实质性行动”指抵制伊朗政府,在(m)款所述时间之前削减在伊朗的业务,或出售位于伊朗的公司资产、设备或不动产和动产。
(b)CA 政府 Code § 7513.7(b) 委员会不得将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投资于委员会通过其认为适当的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非营利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政府实体提供的信息)所识别的、在伊朗有商业运营且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公司:
(1)CA 政府 Code § 7513.7(b)(1) 该公司(A)投资于伊朗国防或核部门的实体或与这些实体进行商业运营,或(B)在伊朗能源部门的投资达到或超过两千万美元($20,000,000),包括投资于为伊朗能源部门提供石油或液化天然气油轮,或用于建造或维护输送石油或液化天然气的管道产品的公司,且该公司根据经2001年和2006年续订和修订的《公法104-172》受到制裁。
(2)CA 政府 Code § 7513.7(b)(2) 该公司已证明与被美国政府认定为恐怖组织的伊朗组织有共谋行为。
(c)CA 政府 Code § 7513.7(c) 委员会应每年在6月30日或之前审查其投资组合,并确定哪些公司应被剥离。
(d)CA 政府 Code § 7513.7(d) 在(c)款所述的确定之后,委员会应在下一次适用的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一家公司是否符合(b)款所述的标准。如果委员会计划投资或已投资于符合(b)款所述标准的公司,则该计划中或现有投资应受(g)款和(h)款的约束。
(e)CA 政府 Code § 7513.7(e) 如果委员会对不符合(b)款所述标准的公司进行的投资,且该公司随后未符合(b)款所述标准,则该投资不受(h)款的约束。委员会应在(i)款所述的提交给立法机构的报告中,说明该公司不符合(b)款所述标准的原因。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7(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7(f)(1) 尽管有(d)款和(e)款的规定,如果委员会对(b)款所述公司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外部主动管理型混合基金进行的投资,委员会应书面联系该基金经理,并要求基金经理按照(h)款的规定将该公司从基金中移除。在6月30日或之前,如果基金或账户经理设立了一个不包含(b)款所述公司的基金或账户,则将委员会的投资从原有基金或账户转移到不包含在伊朗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的基金或账户,应视为符合(h)款的规定。
(2)CA 政府 Code § 7513.7(f)(2) If the board’s investment in a company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b) is limited to an alternative fund or account, the alternative fund or account manager creates an actively managed commingled fund that excludes companie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b), and the new fund or account is deemed to be financially equivalent to the existing fund or account, the transfer of board investments from the existing fund or account to the new fund or account shall be deemed to satisfy subdivision (h).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the new fund or account is not financially equivalent to the existing fund, the board shall include the reasons for that determination in the report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i).
(3)CA 政府 Code § 7513.7(f)(3) The board shall make a good faith effort to identify any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s that involve companie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b), or are linked to the government of Iran.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a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clearly involves a company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b), or is linked to the government of Iran, the board shall consider, at its discretion, if thos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s shall be subject to subdivision (h).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that a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clearly involves a company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b), or is linked to the government of Iran and the board does not take action a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h), the board shall include the reasons for its decision in the report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i).
(g)CA 政府 Code § 7513.7(g) Except as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s (e) and (f), the board, in the board’s capacity of shareholder or investor, shall notify any company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d) that the company is subject to subdivision (h) and permit that company to respond to the board. The board shall request that the company take substantial action no later than 90 days from the date the board notified the company under this subdivision. If the board determines based on credible information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that a company has taken substantial action or has made sufficient progress toward substantial action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at 90-day period, that company shall not be subject to subdivision (h). The board shall, at intervals not to exceed 90 days, continue to monitor and review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any until that company has taken substantial action in Iran. Any determination made at each 90-day interval that a company has taken substantial action shall be supported by findings adopted by a rollcall vote of the board following a presentation and discussion of the findings in open session, during a properly noticed public hearing of the full board. All proposed findings of the board shall be made public 72 hours before they are considered by the board, and the board shall maintain a list of interested parties who shall be notified of proposed findings 72 hours before the board’s consideration. The findings and any public comments regarding the adopted findings and determinations made pursuant to this subdivision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report to the Legislature required by subdivision (i). A company that fails to complete substantial action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the initial notice by the board shall be subject to subdivision (h).
(h)CA 政府 Code § 7513.7(h) If a company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d) fails to complete substantial action by the time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g), the board shall take the following actions:
(1)CA 政府 Code § 7513.7(h)(1) The board shall not make additional or new investments or renew existing investments in that company.
(2)CA 政府 Code § 7513.7(h)(2) The board shall liquidate the investments of the board in that company no later than 18 months after this subdivision applies to that company. The board shall liquidate those investments in a manner to address the need for companies to take substantial action in Iran and consistent with the board’s fiduciary responsibilities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17 of Article XVI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i)CA 政府 Code § 7513.7(i) On or before January 1, 2009, and every year thereafter, the board shall file a report with the Legislature. The report shall describe the following:
(1)CA 政府 Code § 7513.7(i)(1) A list of investments the board has in companies with business operations that satisfy the criteria in subdivision (b),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issuer, by name, of the stock, bonds, securities, and other evidence of indebtedness.
(2)CA 政府 Code § 7513.7(i)(2) A detailed summary of the business operations a company described in paragraph (1) has in Iran.
(3)CA 政府 Code § 7513.7(i)(3) Whether the board has reduced its investments in a company that satisfies the criteria in subdivision (b).

Section § 7513.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董事会”是指退休金系统的管理机构。“外部管理人”是指为董事会管理投资组合或提供投资基金所有权的人。“投资基金”包括主要投资或交易资产的各类基金,但不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公司。“投资工具”是指为与其他管理人进行投资而设立的实体,其中董事会拥有多数股权。“人”包括个人和多种类型的商业实体。最后,“引荐代理人”是指为获取报酬而协助董事会进行销售或管理服务的人,但不包括那些将大量时间用于管理资产的外部管理人的特定雇员。

本节以及第 7513.85、7513.86、7513.87、7513.9 和 7513.95 节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7513.8(a) “董事会”指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退休金董事会,定义见《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 17 节 (h) 款。
(b)CA 政府 Code § 7513.8(b) “外部管理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13.8(b)(1) 寻求被或已被董事会或投资工具聘用,以管理证券或其他资产组合并获取报酬的人。
(2)CA 政府 Code § 7513.8(b)(2) 管理投资基金并向董事会或投资工具提供或出售,或曾提供或出售该投资基金所有权权益的人。
(c)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8(c)(1) “投资基金”指私募股权基金、公共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固定收益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或类似的集合投资实体,其主要业务是或声称是,或拟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交易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业务。
(2)CA 政府 Code § 7513.8(c)(2) 尽管有 (1) 款规定,根据 1940 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Sec. 80a-1 et seq.)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并公开发行其证券的投资公司,不属于投资基金。
(d)CA 政府 Code § 7513.8(d) “投资工具”指由外部管理人管理,且董事会是其多数投资者,并为与其他外部管理人进行投资或聘用其投资管理服务而设立的国内或国外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e)CA 政府 Code § 7513.8(e) “人”指国内或国外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协会。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8(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8(f)(1) “引荐代理人”指由外部管理人或由外部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聘用、雇用或留用,或为其利益或代表其服务,并为获取报酬而作为寻找者、招揽者、营销者、顾问、经纪人或其他中介,就向董事会或投资工具提供或出售以下任一事项而行事或曾行事的人:
(A)CA 政府 Code § 7513.8(f)(1)(A) 对于 (b) 款 (1) 项含义内的外部管理人,指该外部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服务。
(B)CA 政府 Code § 7513.8(f)(1)(B) 对于 (b) 款 (2) 项含义内的外部管理人,指由该外部管理人管理的投资基金的所有权权益。
(2)CA 政府 Code § 7513.8(f)(2) 尽管有 (1) 款规定,但作为外部管理人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股权持有人、合伙人、成员或受托人,且在一个日历年内将其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时间用于管理由该外部管理人拥有、控制、投资或持有的证券或资产的个人,不属于引荐代理人。

Section § 75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担任配售代理(即协助投资机会的人)的人,报告他们曾给予养老金系统任何董事会成员的所有竞选捐款和礼物。这项披露必须涵盖他们在开始与董事会合作之前的两年,并包括在他们与董事会合作期间的任何额外捐款或礼物。

(a)CA 政府 Code § 7513.9(a) 任何配售代理在担任与任何潜在系统投资相关的配售代理之前,应向董事会披露该配售代理在过去24个月期间向董事会任何民选成员作出的所有竞选捐款。此外,在该配售代理收取与系统投资相关的报酬期间,该配售代理向董事会民选成员作出的任何后续竞选捐款也应予以披露。
(b)CA 政府 Code § 7513.9(b) 任何配售代理在担任与任何潜在系统投资相关的配售代理之前,应向董事会披露该配售代理在过去24个月期间向董事会任何成员赠送的所有根据第82028条定义的礼物。此外,在该配售代理收取与系统投资相关的报酬期间,该配售代理向董事会任何成员赠送的任何后续礼物也应予以披露。

Section § 7513.7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相关的某些术语,并概述了对投资于达科他输油管道相关公司的报告要求。截至2018年4月1日,负责这些基金的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情况,详细说明其互动和达成的任何协议。该法律还鼓励委员会在其投资政策中考虑部落主权和原住民权利。然而,除非符合其财务受托责任,否则委员会没有义务采取行动。

(a)CA 政府 Code § 7513.72(a) 本节中使用的:
(1)CA 政府 Code § 7513.72(a)(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513.72(a)(2) “公司”指为营利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独资企业、组织、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3)CA 政府 Code § 7513.72(a)(3) “达科他输油管道”指连接北达科他州西北部巴肯油田至伊利诺伊州的输油管道,途经南达科他州和爱荷华州,位于立岩苏族保留地的北部和上游。
(4)CA 政府 Code § 7513.72(a)(4) “投资”指购买、拥有或控制公司发行的公开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
(5)CA 政府 Code § 7513.72(a)(5) “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指本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和《教育法典》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b)CA 政府 Code § 7513.72(b) 委员会应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前,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513.72(b)(1) 委员会对正在建设或资助建设达科他输油管道的公司所持有的投资清单。
(2)CA 政府 Code § 7513.72(b)(2) 根据第 (1) 款确定的、委员会已进行建设性接触的公司清单,包括:
(A)CA 政府 Code § 7513.72(b)(2)(A) 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与每家公司接触活动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与每家公司的接触次数。
(B)CA 政府 Code § 7513.72(b)(2)(B) 接触结果的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
(C)CA 政府 Code § 7513.72(b)(2)(C) 对接触效果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该接触是否导致投资公司或被投资公司采取行动的改变。
(c)CA 政府 Code § 7513.72(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前,审查并考虑与部落主权和原住民部落权利相关的因素,作为委员会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相关投资政策的一部分。
(d)CA 政府 Code § 7513.72(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委员会采取本节所述的行动,除非委员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的行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受托责任。

Section § 7513.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必须停止投资土耳其政府的条件。如果美国联邦政府因土耳其不承认亚美尼亚种族灭绝而对其施加制裁,州退休委员会必须停止新的投资,并在18个月内出售现有投资,除非这样做与其信托责任相冲突。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已进行的撤资情况以及因信托责任而保留的任何投资。委员会需要在2035年前重新评估撤资的影响,并报告是否应继续。如果土耳其承认种族灭绝,或到2035年,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这项规定将终止。

(a)CA 政府 Code § 7513.74(a) 本节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7513.74(a)(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以适用者为准。
(2)CA 政府 Code § 7513.74(a)(2) “土耳其政府”指土耳其政府或其机构或政治分支。
(3)CA 政府 Code § 7513.74(a)(3) “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指《教育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和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4)CA 政府 Code § 7513.74(a)(4) “土耳其”指土耳其共和国。
(b)CA 政府 Code § 7513.74(b) 在美国众议院和美国参议院均通过并经美国总统签署的联邦法律生效后,如果该法律因土耳其政府未能正式承认其对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责任而对其实施制裁,则委员会不得对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土耳其政府的任何投资工具进行额外或新的投资,或续期公共雇员退休基金的现有投资:
(1)CA 政府 Code § 7513.74(b)(1) 该投资工具由土耳其政府发行。
(2)CA 政府 Code § 7513.74(b)(2) 该投资工具由土耳其政府拥有。
(c)CA 政府 Code § 7513.74(c) 委员会应在根据(b)款通过的、因土耳其政府未能正式承认其对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责任而对其实施制裁的联邦法律生效后18个月内,清算(b)款所述的投资。
(d)CA 政府 Code § 7513.74(d) 在根据(b)款通过的、因土耳其政府未能正式承认其对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责任而对其实施制裁的联邦法律生效后一年内,委员会应按照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513.74(d)(1) 委员会已根据(c)款清算其投资的土耳其政府投资工具清单。
(2)CA 政府 Code § 7513.74(d)(2) 委员会尚未清算其投资的土耳其政府投资工具清单,原因是根据(e)款作出的决定,即出售或转让投资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以及委员会为支持该决定而通过的调查结果。
(e)CA 政府 Code § 7513.74(e)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委员会采取本节所述的行动,除非委员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的行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
(f)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74(f)
(1)Copy CA 政府 Code § 7513.74(f)(1) 在本节的运作延长之前,委员会应使用其确定的方法或程序,重新评估继续执行规定的撤资行动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撤资行动对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规定的委员会信托责任的财务影响。
(2)CA 政府 Code § 7513.74(f)(2) 委员会应在2035年1月1日或之前,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包含(1)款所述的关于继续执行规定的撤资行动的价值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7513.74(f)(3) 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第9795节的规定。
(g)CA 政府 Code § 7513.74(g) 本节应在以下日期中较早者废止:
(1)CA 政府 Code § 7513.74(g)(1) 经委员会、美国国务院、美国国会或其他适当联邦机构认定土耳其政府已正式承认其对亚美尼亚种族灭绝的责任时。
(2)CA 政府 Code § 7513.74(g)(2) 2035年1月1日。

Section § 7513.75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已将燃煤认定为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正在采取行动应对。这项法律要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州教师退休系统停止投资那些主要收入来自火力燃煤(即用于发电的煤炭)的公司。目标是帮助加州转向更清洁的能源。

“火力燃煤公司”指的是那些50%或以上收入来自开采火力燃煤的公司。这些退休系统必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出售其在此类公司中的投资,除非相关公司正在向清洁能源转型。一份关于这些活动的报告已于2018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然而,这些行动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信托责任,即不能损害退休基金的财务利益。

(a)CA 政府 Code § 7513.75(a) 立法机关认定并宣布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7513.75(a)(1) 煤炭资源的燃烧是美国全球气候变化的最大单一贡献者。
(2)CA 政府 Code § 7513.75(a)(2) 气候变化影响加利福尼亚州经济和环境的所有方面,立法机关已通过多项法律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并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
(3)CA 政府 Code § 7513.75(a)(3) 本节的目的是要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州教师退休系统,在符合其信托责任且不违反其信托责任的前提下,剥离其持有的火力燃煤发电资产,作为本州更广泛努力的一部分,以实现加利福尼亚州经济的脱碳并向清洁、无污染的能源转型。
(b)CA 政府 Code § 7513.75(b) 在本节中,以下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513.75(b)(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或州教师退休系统教师退休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2)CA 政府 Code § 7513.75(b)(2) “公司”指为营利目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取经济利益而存在的独资企业、组织、协会、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或其他实体,或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3)CA 政府 Code § 7513.75(b)(3) “投资”指购买、拥有或控制公司发行的公开股票、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
(4)CA 政府 Code § 7513.75(b)(4) “公共雇员退休基金”指本法典第20062节所述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以及《教育法典》第22167节所述的教师退休基金。
(5)CA 政府 Code § 7513.75(b)(5) “火力燃煤”指用于发电的煤炭,例如燃烧产生蒸汽以驱动涡轮机的煤炭。火力燃煤不包括用于生产钢铁的冶金煤或焦煤。
(6)CA 政府 Code § 7513.75(b)(6) “火力燃煤公司”指一家公开交易的公司,其50%或以上的收入来自火力燃煤的开采,由委员会确定。
(c)CA 政府 Code § 7513.75(c) 委员会不得对火力燃煤公司进行额外或新的投资,也不得续期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在火力燃煤公司中的现有投资。
(d)CA 政府 Code § 7513.75(d) 委员会应在2017年7月1日或之前清算在火力燃煤公司中的投资。在决定清算投资时,委员会应与火力燃煤公司进行建设性接触,以确定该公司是否正在转型其商业模式以适应清洁能源发电,例如通过减少其对火力燃煤作为收入来源的依赖。
(e)CA 政府 Code § 7513.75(e) 委员会应在2018年1月1日或之前,根据第9795节的规定,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7513.75(e)(1) 委员会根据(d)款规定已清算其投资的火力燃煤公司名单。
(2)CA 政府 Code § 7513.75(e)(2) 委员会根据(d)款规定与之接触并确定正在向清洁能源发电转型的公司名单,并附有支持文件以证实委员会的决定。
(3)CA 政府 Code § 7513.75(e)(3) 委员会根据(f)款规定,因认定出售或转让投资不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且委员会通过了支持该认定的调查结果,而未清算其投资的火力燃煤公司名单。
(f)CA 政府 Code § 7513.75(f)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委员会采取本节所述的行动,除非委员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的行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

Section § 7513.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政策,披露向与投资管理人相关的居间代理人支付的款项,该政策需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效。该政策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管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代理人的简历、他们获得的任何报酬、他们提供的服务,以及他们在金融监管机构或作为说客的注册状态。

如果违反此政策,外部管理人或代理人五年内不得招揽新的投资,除非委员会因充分理由另有决定。只有同意遵守此政策的管理人才能签订协议,并且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信托责任。

(a)CA 政府 Code § 7513.85(a) 委员会应在2010年6月30日或之前制定并实施一项政策,要求披露与通过外部管理人进行的系统投资相关的向居间代理人支付的款项。该政策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CA 政府 Code § 7513.85(a)(1) 披露外部管理人与居间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存在。
(2)CA 政府 Code § 7513.85(a)(2) 居间代理人的每位高级职员、合伙人或负责人的一份简历,详细说明该人员的教育背景、专业资格、监管执照以及投资和工作经验。
(3)CA 政府 Code § 7513.85(a)(3) 对已提供或同意提供给居间代理人的任何种类所有报酬的描述。
(4)CA 政府 Code § 7513.85(a)(4) 对居间代理人将要提供的服务的描述。
(5)CA 政府 Code § 7513.85(a)(5) 一份声明,说明居间代理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是否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金融业监管局,或在美国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类似监管机构注册,并提供该注册的详细信息或无需注册的理由说明。
(6)CA 政府 Code § 7513.85(a)(6) 一份声明,说明居间代理人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是否已在任何州或国家政府机构注册为说客。
(b)CA 政府 Code § 7513.85(b) 任何违反该政策的外部管理人或居间代理人,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五年内不得向该系统招揽新的投资。但是,经委员会在公开会议上以多数票表决,并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缩短此禁令期限。
(c)CA 政府 Code § 7513.85(c) 该系统不得与未书面同意遵守该政策的外部管理人签订任何协议。
(d)CA 政府 Code § 7513.85(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委员会采取本节所述的行动,除非委员会真诚地认定本节所述的行动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节所述的委员会信托责任。

Section § 7513.86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如果有人想为涉及加州州公共退休系统的投资交易担任居间代理人,他们需要注册为说客。这意味着他们必须遵守1974年《政治改革法》中为说客设定的规则。但是,在另一条款中提到了例外情况。

Section § 7513.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为地方公共退休系统的潜在投资充当募资代理人的人员,必须向监管游说者的当地机构提交报告并满足其他要求。但是,它不适用于与外部管理人相关的某些个人。这些例外包括:花费大量时间管理投资的雇员或合伙人;以及已在适当的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已参与或通过公平招标过程被选中,并同意在管理公共退休资产时遵守高标准谨慎义务的投资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

(a)CA 政府 Code § 7513.87(a) 在与地方公共退休系统进行的任何潜在系统投资相关的活动中,作为募资代理人行事的人员,应向要求游说者注册并提交报告的地方政府机构提交任何适用的报告,并应遵守地方政府机构根据第81013条施加的任何适用要求。
(b)CA 政府 Code § 7513.87(b)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7513.87(b)(1) 作为外部管理人的雇员、高级职员、董事、股权持有人、合伙人、成员或受托人,在一个日历年内,将其三分之一或更多的时间用于管理由该外部管理人拥有、控制、投资或持有的证券或资产的个人。
(2)CA 政府 Code § 7513.87(b)(2) 外部管理人或其关联公司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董事,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7513.87(b)(2)(A) 该外部管理人已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为投资顾问或经纪自营商,或者,如果豁免或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约束,则已在任何适当的州证券监管机构注册。
(B)CA 政府 Code § 7513.87(b)(2)(B) 该外部管理人正在参与竞争性招标过程(例如征求建议书),或已通过该过程被选中,并根据因该竞争性招标过程而签订的合同提供服务。
(C)CA 政府 Code § 7513.87(b)(2)(C) 该外部管理人,如果通过(B)项所述的竞争性招标过程被选中,在管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退休系统的资产组合时,已同意遵守信托义务标准,该标准由适用于公共养老金或退休系统退休委员会的行为标准所定义,并载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

Section § 7513.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你不能在履行董事会职责之外,向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退休金系统出售或提供任何投资产品。简单来说,不要将个人利益与董事会职责混淆。

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亲自或作为除董事会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代理人、合伙人或雇员,向加利福尼亚州的任何公共退休金系统出售或提供任何将被视为基金资产的投资产品。

Section § 7513.97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了理解加州公务员退休系统下退休福利的特定术语。“精算等值”指根据退休委员会设定的死亡率表和利率计算出的价值相等的福利。“受益人”是指在成员或退休人员去世后被指定领取福利的个人或实体。“薪资”仅指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医疗保险或带薪休假等额外福利。“未修改的养老金”是指在选择不同结算方式之前,包括任何生活费用调整在内的最高退休津贴。

Section § 7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或地方的公共退休系统投资外国政府债券或类似的债务工具,只要这些外国政府有良好的偿债记录。这些投资必须遵循《加州宪法》规定的审慎投资标准。此外,这些投资的一部分可以专门用于购买由加拿大、以色列、墨西哥或南非担保的债券或票据,无论其信用评级如何。

Section § 751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投资于选定的国际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例如债券、票据或债务。这些机构包括非洲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前提是这些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审慎投资标准,美国必须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并且这些投资应有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历史。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但第2编第4部第2章第7节(自第16649.80条起)除外,任何州或地方公共退休系统均可根据并符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规定的审慎投资标准,将其资产投资于由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加勒比开发银行、美洲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已按期支付类似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且美国为其成员的国际金融机构发行、承担或无条件担保的评级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州和州的任何政治分区亦可如此投资。

Section § 7514.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某些委员会,例如管理州退休金系统的委员会,如何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委员会可以优先投资加州境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交通或公用事业,而非州外的类似项目。但他们必须确保这些投资符合其审慎投资和最小化风险的职责。法律建议优先考虑州内项目,前提是这不与委员会保护投资和最大化回报的责任相冲突。最后,委员会没有被强制要求做出任何违背其主要信托义务的决定。

(a)CA 政府 Code § 7514.2(a) 就本节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CA 政府 Code § 7514.2(a)(1) “委员会”指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教师退休委员会,或根据《1937年县雇员退休法》(第三篇第四部第三章(自第31450条起))设立的退休系统之退休委员会或投资委员会。
(2)CA 政府 Code § 7514.2(a)(2) “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信、电力、交通、港口、石化和公用事业。
(b)CA 政府 Code § 7514.2(b) 委员会在遵守并符合其信托义务以及本法典第20190条、《教育法典》第22203条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规定的审慎投资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投资州内基础设施项目,而非可比的州外项目。
(c)CA 政府 Code § 7514.2(c) 如果对州内项目的投资符合委员会将损失风险降至最低并使回报率最大化的信托义务,则立法机关鼓励各委员会优先投资州内基础设施项目,而非替代性的州外基础设施项目。
(d)CA 政府 Code § 7514.2(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要求委员会采取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17款所述的其全权权力及信托责任不符的行动。

Section § 751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养老金系统设立计划,帮助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其他公共融资实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条件。他们可以通过提高债券和票据等金融产品的信用来实现这一点。然而,这些计划必须遵守特定的投资规则,并符合某些联邦税法。

Section § 75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公务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等退休系统的成员,并转到另一个退休系统,通常会有一个时间限制,要求您必须在多长时间内重新开始工作才能保留您的退休福利。但是,如果您在1990年11月6日之后曾是全职民选官员,并且在离任民选职位后120天内加入了另一个退休系统,那么您在民选职位上服务的时间将计入该时间限制。

Section § 7514.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公共投资基金通过让另类投资工具每年披露某些财务细节来确保透明度。这些披露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开支和附带权益。公共投资基金随后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报告这些信息以及投资工具的业绩。这项法律适用于新的和一些现有合同,旨在提高涉及公共资金的投资的公众知情度和问责制。

另类投资,如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有明确定义,并规定了投资基金和管理人的责任。该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重点是确保在此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或作出的资本承诺进行适当披露。

(a)CA 政府 Code § 7514.7(a) 每个公共投资基金应当要求其投资的每个另类投资工具至少每年作出以下披露:
(1)CA 政府 Code § 7514.7(a)(1) 公共投资基金直接支付给另类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的费用和开支。
(2)CA 政府 Code § 7514.7(a)(2) 公共投资基金按比例分摊的、未包含在第 (1) 款中且由另类投资工具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的费用和开支。公共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另类投资工具合同约定须向公共投资基金提供的信息独立计算此信息。如果公共投资基金独立计算此信息,则另类投资工具无需提供本款中指明的信息。
(3)CA 政府 Code § 7514.7(a)(3) 公共投资基金按比例分摊的、分配给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的附带权益。
(4)CA 政府 Code § 7514.7(a)(4) 公共投资基金按比例分摊的、由另类投资工具内持有的所有投资组合公司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关联方的总计费用和开支。
(5)CA 政府 Code § 7514.7(a)(5) 第 7928.710 节 (c) 款中描述的任何额外信息。
(b)CA 政府 Code § 7514.7(b) 每个公共投资基金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在向公众开放的会议上提交的报告中披露根据 (a) 款提供的信息。根据本款要求提交的公共投资基金报告还应当包括公共投资基金参与的每个另类投资工具自成立以来的毛回报率和净回报率。公共投资基金可以根据其自身的计算或根据另类投资工具提供的计算报告毛回报率和净回报率以及 (a) 款要求的信息。
(c)CA 政府 Code § 7514.7(c) 就本节而言:
(1)CA 政府 Code § 7514.7(c)(1) “另类投资”指对私募股权基金、风险基金、对冲基金或绝对回报基金的投资。
(2)CA 政府 Code § 7514.7(c)(2) “另类投资工具”指公共投资基金通过其投资另类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类似的法律结构。
(3)CA 政府 Code § 7514.7(c)(3) “基金管理人”指对另类投资工具拥有主要投资决策权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顾问或其他个人或实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
(4)CA 政府 Code § 7514.7(c)(4) “附带权益”指另类投资工具的任何利润份额,分配给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或关联方,包括基金管理人因放弃其原本有权收取的费用而获得的另类投资工具利润分配。
(5)CA 政府 Code § 7514.7(c)(5) “投资组合公司”指另类投资工具进行的单个投资组合投资。
(6)CA 政府 Code § 7514.7(c)(6) “毛回报率”指在扣除 (a) 款所述费用和开支之前的另类投资工具的内部回报率。
(7)CA 政府 Code § 7514.7(c)(7) “公共投资基金”指任何公共养老金或退休系统的任何基金,包括加州大学的基金。
(8)CA 政府 Code § 7514.7(c)(8) “运营人员”指任何运营合伙人、高级顾问或其他顾问或雇员,其对相关实体的主要活动是向由关联人管理的任何另类投资工具、账户或基金的任何投资组合公司提供运营或后台支持。
(9)CA 政府 Code § 7514.7(c)(9) “关联人”指参与相关实体的投资活动或会计和估值职能的任何关联实体的任何现有或前任雇员、经理或合伙人,或其各自的任何家庭成员。
(10)CA 政府 Code § 7514.7(c)(10) “关联方”指:
(A)CA 政府 Code § 7514.7(c)(10)(A) 任何关联人。
(B)CA 政府 Code § 7514.7(c)(10)(B) 任何运营人员。
(C)CA 政府 Code § 7514.7(c)(10)(C) 任何实体,其所有权超过 10% 由关联人或运营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无论是通过其他实体还是信托),无论该关联人或运营人员是否参与普通合伙人或特殊有限合伙人收到的附带权益。
(D)CA 政府 Code § 7514.7(c)(10)(D) 由关联人管理的另类投资工具、账户或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定期聘用,并且也向任何关联人或相关实体提供建议或服务的任何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