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养老金和退休计划一般规定
Section § 750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任何人口至少达到1,000,000的城市,必须确保其养老金和退休计划自1975年1月1日起,不再对男性和女性收取相同的服务不同的缴费率。它强调,无论性别如何,缴费必须平等。重要的是,它不强制提高任何人的缴费率,并且不适用于公共雇员退休系统。
Section § 7500.5
这项法律仅适用于圣迭戈市。它要求圣迭戈市为没有设定受益退休计划的市政雇员提供社会保障。设定受益计划类似于传统的养老金。这项规定不影响现有的设定缴费计划(这是一种不同类型的退休储蓄计划),除非这些计划被更改以取代2012年7月1日已有的现有养老金计划。
Section § 750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公共退休金制度保持财务健康。它规定,拥有退休金计划的公共机构应该定期检查其财务状况。本法的部分条款授权州审计长收集数据并评估这些制度的财务状况,以确保一切正常。
Section § 7502
Section § 7504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所有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至少每三年聘请一名精算师来评估其养老金计划。精算师必须使用适当的方法,如果他们的方法与机构预期的方法不同,则需要解释原因。此外,这些系统必须由合格的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或县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他们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将这些经审计的报表提交给主计长,尽管在第一年,主计长可以推迟此截止日期,直到制定出适当的表格。不遵守规定将导致罚款,除非有正当理由迟交,这可能导致罚款被免除。
主计长还负责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12至18个月内,利用收集到的数据,编制并发布一份关于这些退休系统财务状况的年度报告。
Section § 7505
州内的每个公共退休金系统都必须允许福利金领取者将其款项直接存入他们的银行、储蓄贷款或信用合作社账户。一旦款项支付到指定账户,公共机构就已履行了其支付义务。
Section § 7506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从加州州立退休金系统领取福利的人,将这些福利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银行账户。通过选择直接存款,州政府支付该款项的责任即被视为已履行。
Section § 7506.5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审计长与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协议,为领取州退休金系统福利的人提供直接存款服务。符合条件的人可以选择在扣除任何必要的预扣和扣款后,通过电子资金转账将其福利金直接存入他们选择的银行账户。
Section § 7507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立法机关或地方政府机构(例如社区大学理事会)考虑改变退休或离职后福利时,他们必须聘请精算师来分析并报告这些变动对财务的影响。任何决定作出之前,分析结果必须公开,特别是如果这些变动导致成本增加超过现有福利支出的0.5%。
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保险费的小幅上涨(最高3%)或由上级政府机构强制要求的变动。这些公开讨论不能被列入“同意议程”自动批准,而需要进行充分的公开审议。学区和县教育局对此类变动遵循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7507.2
加州精算咨询小组是一个旨在向加州公共机构提供关于养老金和其他退休福利的公正独立建议的团体。它每季度召开会议,重点是制定与公共退休计划相关的最佳实践和标准。该小组由八名经验丰富的精算师组成,由州内不同机构任命,任期三年,但部分成员的首次任期有例外。该小组设在审计长办公室,由该办公室提供人员支持。
其任务包括为精算实践、定价、质量控制制定标准,并回答公共退休系统的政策问题。尽管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但该小组的意见仅供参考,不能用于法律诉讼。成员的费用由其任命机构报销,小组每年向立法机关报告。
Section § 7507.5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告知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任何关于大学退休福利、雇主或雇员缴费率,或用于计算福利的假设的计划变更。他们必须在变更生效前60天提供此通知。通知应包括对每项变更的详细解释以及其对未来成本的影响。
Section § 7508
Section § 7508.5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曾在加州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委员会任职,或担任过行政职务(如行政官或律师),那么在离职后的两年内,他们不能代表或为他人工作,以影响该退休金系统的行动或决定。他们只能为运营该养老金系统的同一公共实体工作。这一限制包括任何旨在影响行政或立法决策的正式或非正式互动,或与养老金系统相关的许可证、执照或合同的交易。
Section § 7509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设定的通常利率限制不适用于州或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提供的贷款或还款宽限。这包括州教师退休系统或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等。这些退休系统在利率限制方面被视为一个豁免群体。“地方机构”可以涵盖州内的各种政府实体,如市、县、学区或其他公共机构。
Section § 7510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如何处理房地产投资。如果公共退休金系统在某个市或县投资房地产以获取收入,它必须每年支付一笔政府服务费,这笔费用是根据如果该房产正常征税时可能产生的财产税差额计算的。然而,这不适用于那些已经获准投资房地产的地方政府退休金系统,也不适用于州公共退休金系统。
当州公共退休金系统出租这些房产时,承租人可能需要根据其权益缴纳财产税,租赁合同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这些房产的征税方式与私人拥有的房产相同,但承租人的税款作为无担保财产税进行管理。如果退休金系统通过其他商业实体进行投资,出于税收目的,这不被视为直接的房地产投资。1992年7月之前收取的费用是有效的,但此后提出的索赔则不可征收。这项法律适用于1992年7月及以后征收的税款,并规定了如果租赁期不足一年,税款应按比例分摊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7510.5
这项法律要求管理加州公共雇员和教师退休基金的委员会,分析并报告气候变化对其投资组合造成的金融风险。具体来说,他们必须评估恶劣天气、海平面上升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等因素,并确定它们对长期财务安全的影响。报告每三年更新一次,应涵盖投资与《巴黎气候协定》和加州气候目标的契合程度。他们还必须详细说明与主要碳排放公司的接触情况以及为减轻风险所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应符合信托责任,且该要求有效期至2035年1月31日。
Section § 7511
本法律允许公共退休金系统、受托人、雇主和雇员组织购买保险,以涵盖因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但是,如果受托人违反其义务,该保险必须允许保险公司向其追偿。受托人也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而雇主或雇员组织可以为那些负责管理雇员福利计划的人员购买保险。
Section § 7512
Section § 7513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一个人参加了遵循联邦税法规定(《国内税收法》第401(a)(31)条)的州或地方退休计划,他们有权将自己的退休金直接从一个计划转移到另一个合格的退休计划,例如401(k)或个人退休账户(IRA)。这被称为“直接展期”,它是一种无需提取现金并可能面临税款即可转移退休储蓄的方式。
该法律的目的是确保这些退休制度遵守联邦规定,这些规定要求为某些退休金分配提供此选项。
Section § 7513.5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教师退休委员会和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管理委员会,检查其在北爱尔兰投资的美国和国际公司是否遵守非歧视和公平工作场所的规定。他们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立法机构提交年度报告。
这些委员会会编制一份此类公司名单,并评估它们是否致力于实现以下目标:增加多元化劳动力代表性、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禁止工作场所出现煽动性标志、公开招聘职位、以及实施公平的雇佣程序。他们还应确保有适当的培训计划和平权行动措施。
在可行的情况下,他们应支持鼓励公司在北爱尔兰遵循平权行动政策的倡议,同时平衡其财务责任。
Section § 7513.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雇员退休基金避免投资在苏丹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涉及石油相关活动或参与达尔富尔种族灭绝的公司,除非这些公司对苏丹政府采取重大行动。法律禁止投资向苏丹供应军事装备的公司,但人道主义活动除外。该法律规定必须聘请研究公司来识别相关公司,并包含详细的投资监控、通知和撤资程序。每年需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披露投资详情。为减轻人类苦难或从事美国批准的苏丹业务的公司可获豁免。该法律将持续有效,直到苏丹停止达尔富尔种族灭绝或美国解除制裁。
Section § 7513.7
这项名为《加州公共部门撤资伊朗法案》的法律规定,加州负责监管公共雇员退休基金的委员会,不得投资于在伊朗有商业运营的公司,特别是那些涉及伊朗能源或国防部门,或与恐怖主义有关联的公司。法律要求每年审查投资组合,如果发现某公司符合这些标准且未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必须在18个月内撤回对其的投资。委员会必须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情况,并概述为响应这些标准而进行的任何投资变动。如果委员会认定撤资会损害其信托责任,则无需撤资。如果美国总统根据联邦法律作出特定认证,本法案将不再生效。
Section § 7513.8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共养老金或退休金系统的关键术语。它明确了“董事会”是指退休金系统的管理机构。“外部管理人”是指为董事会管理投资组合或提供投资基金所有权的人。“投资基金”包括主要投资或交易资产的各类基金,但不包括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公司。“投资工具”是指为与其他管理人进行投资而设立的实体,其中董事会拥有多数股权。“人”包括个人和多种类型的商业实体。最后,“引荐代理人”是指为获取报酬而协助董事会进行销售或管理服务的人,但不包括那些将大量时间用于管理资产的外部管理人的特定雇员。
Section § 7513.9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担任配售代理(即协助投资机会的人)的人,报告他们曾给予养老金系统任何董事会成员的所有竞选捐款和礼物。这项披露必须涵盖他们在开始与董事会合作之前的两年,并包括在他们与董事会合作期间的任何额外捐款或礼物。
Section § 7513.72
本节定义了与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相关的某些术语,并概述了对投资于达科他输油管道相关公司的报告要求。截至2018年4月1日,负责这些基金的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和州长报告其对这些公司的投资情况,详细说明其互动和达成的任何协议。该法律还鼓励委员会在其投资政策中考虑部落主权和原住民权利。然而,除非符合其财务受托责任,否则委员会没有义务采取行动。
Section § 7513.74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共雇员退休基金必须停止投资土耳其政府的条件。如果美国联邦政府因土耳其不承认亚美尼亚种族灭绝而对其施加制裁,州退休委员会必须停止新的投资,并在18个月内出售现有投资,除非这样做与其信托责任相冲突。他们必须向州政府报告已进行的撤资情况以及因信托责任而保留的任何投资。委员会需要在2035年前重新评估撤资的影响,并报告是否应继续。如果土耳其承认种族灭绝,或到2035年,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这项规定将终止。
Section § 7513.75
加州政府已将燃煤认定为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并正在采取行动应对。这项法律要求公共雇员退休系统和州教师退休系统停止投资那些主要收入来自火力燃煤(即用于发电的煤炭)的公司。目标是帮助加州转向更清洁的能源。
“火力燃煤公司”指的是那些50%或以上收入来自开采火力燃煤的公司。这些退休系统必须在2017年7月1日前出售其在此类公司中的投资,除非相关公司正在向清洁能源转型。一份关于这些活动的报告已于2018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然而,这些行动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信托责任,即不能损害退休基金的财务利益。
Section § 7513.85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项政策,披露向与投资管理人相关的居间代理人支付的款项,该政策需在2010年6月30日前生效。该政策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管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代理人的简历、他们获得的任何报酬、他们提供的服务,以及他们在金融监管机构或作为说客的注册状态。
如果违反此政策,外部管理人或代理人五年内不得招揽新的投资,除非委员会因充分理由另有决定。只有同意遵守此政策的管理人才能签订协议,并且所有行动都必须符合委员会的信托责任。
Section § 7513.86
Section § 7513.87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为地方公共退休系统的潜在投资充当募资代理人的人员,必须向监管游说者的当地机构提交报告并满足其他要求。但是,它不适用于与外部管理人相关的某些个人。这些例外包括:花费大量时间管理投资的雇员或合伙人;以及已在适当的证券监管机构注册、已参与或通过公平招标过程被选中,并同意在管理公共退休资产时遵守高标准谨慎义务的投资公司的雇员或负责人。
Section § 7513.95
如果你是董事会成员或雇员,你不能在履行董事会职责之外,向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退休金系统出售或提供任何投资产品。简单来说,不要将个人利益与董事会职责混淆。
Section § 7513.97
Section § 7514
Section § 7514.1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的州和地方公共退休系统投资于选定的国际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例如债券、票据或债务。这些机构包括非洲开发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前提是这些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审慎投资标准,美国必须是这些组织的成员,并且这些投资应有按时履行支付义务的历史。
Section § 7514.2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某些委员会,例如管理州退休金系统的委员会,如何进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委员会可以优先投资加州境内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交通或公用事业,而非州外的类似项目。但他们必须确保这些投资符合其审慎投资和最小化风险的职责。法律建议优先考虑州内项目,前提是这不与委员会保护投资和最大化回报的责任相冲突。最后,委员会没有被强制要求做出任何违背其主要信托义务的决定。
Section § 7514.3
Section § 7514.5
Section § 7514.7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公共投资基金通过让另类投资工具每年披露某些财务细节来确保透明度。这些披露包括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费用、开支和附带权益。公共投资基金随后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报告这些信息以及投资工具的业绩。这项法律适用于新的和一些现有合同,旨在提高涉及公共资金的投资的公众知情度和问责制。
另类投资,如私募股权和对冲基金,有明确定义,并规定了投资基金和管理人的责任。该法律于2017年1月1日生效,重点是确保在此日期之后签订的合同或作出的资本承诺进行适当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