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6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加州州机构与经纪自营商和银行订立证券借贷协议。目的是安全地增加这些机构从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经《教育法典》第22312条以及《政府法典》第16481条和第20208.5条授权的州机构,可以与经纪自营商以及任何州银行或国家银行订立证券借贷协议,旨在审慎地补充通常从投资中获得的收入。

Section § 760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所有证券借贷都必须遵循特定的标准化协议。这些协议由特定的州金融管理人制定,并需要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7604

Explanation
加州的州机构必须迅速向立法机关和州审计长报告其借出证券所产生的任何财务损失。这份报告必须是书面的,并且应在损失发生后30天内提交。
如果借出证券的再取得发生损失,负责的州机构应尽快向立法机关和州审计长提交书面损失报告,但不迟于该损失发生后30天。

Section § 7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证券借贷协议的州机构做三件事:详细记录每笔借贷,建立系统来跟踪和报告这些交易,并将这些借贷的结果与其它投资分开向公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