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印、州旗和州徽旗帜的悬挂
Section § 430
这项法律规定,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州旗必须在特定场所清晰地设置、展示并保持良好状态。这些场所包括加利福尼亚州的所有审判庭,以及任何法院或州、县、市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房间。
Section § 431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美国国旗和加州州旗必须在营业时间在几个关键地点显著展示。这些地点包括州、县或市拥有的任何公共建筑;州立公园的入口和出口;所有加州大学校区;从大学到小学的每所学校(公立或私立);进入加州的高速公路上的农业检查站;以及有驻站人员的州立公路养护站。
Section § 432
这项法律要求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旗都必须在竞技场、体育场和赛马场等所有户外公共活动场所清晰展示。
Section § 433
这项法律规定,在任何游行或队列中,如果涉及国民警卫队、加利福尼亚州警卫队、其他州军事团体、治安官的特别助理队,或市警察局或消防局,那么美国国旗和加利福尼亚州旗必须走在队伍的最前面。
Section § 434.5
这项法律确保人们有权在私人财产上展示美国国旗。任何人,包括政府机构,都不能制定规则阻止这样做,除非国旗被用于广告目的。地方政府可以对国旗的展示时间和方式施加合理限制,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但这些规则不能仅仅基于外观(美学考量)。此外,地方政府雇员可以在工作场所或政府车辆上展示美国国旗或国旗徽章,但需遵守维护工作纪律的合理限制。
Section § 434.7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机构购买的任何美国国旗或加州州旗,必须在美国制造。
地方政府机构包括县、市、镇和学区等实体。
Section § 435
Section § 436
这项法律规定,当国旗和州旗一起展示时,它们必须尺寸相同。如果只有一根旗杆,国旗应在最上方,州旗不应遮挡国旗的任何部分。国旗必须始终置于最受尊敬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