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印、州旗和州徽州大印
Section § 399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官方标志,称为“加利福尼亚州大印”。它进一步明确,州长是负责在州事务中使用此印章的官员。
Section § 400
本节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大印的设计应与某个特定图案紧密一致,该图案刊载于1943年的一份纸质出版物中。大印的详细图像未包含在此处,但可在官方记录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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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不完整通知:州大印
刊载于已成章法案的纸质出版物中。
参见1943年法规第134章第9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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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 401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1937年8月27日之前由州长、州务卿或他们双方签署,并且上面有看起来像加州大印章的印记的文件,都被认为是有效的。即使这个印章实际上不是官方的大印章,也同样有效。
Section § 402
本法律条款规定,滥用加州州大印(例如用于营利或以有害方式使用)属于轻罪。但是,针对特定地点和用途存在例外情况。金州博物馆商店和议会书店及礼品店可以商业性使用州大印。此外,在加州一百五十周年纪念庆典期间,经一百五十周年纪念委员会批准,带有州大印的产品可以出售,且所得利润必须用于支持庆典活动。
Section § 402.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竞选材料或群发邮件中使用加州大印的复制品,且目的是欺骗选民,则构成轻罪。如果滥用印章造成误导性印象,错误地暗示官方批准,则被视为具有欺骗意图。
Section § 403
Section § 404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人声称加利福尼亚州支持或认可世界博览会或展览是违法的,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未经授权做出此类声称,他们将面临轻罪指控。
然而,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某些群体,例如加利福尼亚博览会和州立博览会董事会、其雇员、州议会成员和宪法官员。
Section § 4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大印章以彩色复制时应使用的确切颜色。印章的每个部分,包括背景、星星、山脉、水和各种图案,都必须使用美国纺织色卡协会提供的特定颜色代码。
这些代码确保了印章外观的标准化,每种颜色都由其独特的标识符描述。例如,外圈是金罂粟色,而水是石窟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