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本州对其边界内的一切拥有管辖权。但是,如果任何土地被割让给或被美国购买,加州的控制权可能会根据与该转让相关的具体协议或法律进行调整。

本州的主权和管辖权延伸至其宪法确定的所有边界内的所有地方。对于已或可能被割让给、被美国购买或征用的地方,此类管辖权的范围受割让条款或进行购买或征用的法律的限制。

Section § 111

Explanation

加州政府法典的这一节概述了州对特定土地的管辖权,该管辖权受制于授予美国的权力。该清单包括从1854年到1942年的各种法规,每项法规都涉及不同的土地,例如马雷岛、石灰角峭壁、旧金山美国铸币厂所在地,以及优胜美地和红杉等几个国家公园。其他土地包括马林县、门多西诺县、圣地亚哥县、河滨县和文图拉县等地的区域。

州对以下法规中指定的某些土地的管辖权,受制于这些法规授予美国的管辖权割让:
(a)CA 政府 Code § 111(a) 1854年法规,第43章,关于马雷岛。
(b)CA 政府 Code § 111(b) 1859年法规,第305章,关于石灰角峭壁。
(c)CA 政府 Code § 111(c) 1861年法规,第255章,关于马林县、门多西诺县、洪堡县和克拉马斯县的土地。
(d)CA 政府 Code § 111(d) 1867–8年法规,第76章,关于旧金山美国铸币厂的所在地。
(e)CA 政府 Code § 111(e) 1891年法规,第106章,关于某些公园和森林保留地。
(f)CA 政府 Code § 111(f) 1906年法规(特别会议),第58章,关于圣地亚哥县的土地。
(g)CA 政府 Code § 111(g) 1911年法规,第675章,关于河滨县的土地。
(h)CA 政府 Code § 111(h) 1919年法规,第51章,关于优胜美地国家公园、红杉国家公园和格兰特将军国家公园。
(i)CA 政府 Code § 111(i) 1927年法规,第207章,关于拉森火山国家公园。
(j)CA 政府 Code § 111(j) 1933年法规,第845章,关于拉森县的土地。
(k)CA 政府 Code § 111(k) 1935年法规,第328章,关于其中特别描述的土地。
(l)CA 政府 Code § 111(l) 1935年法规,第340章,关于索拉诺县的土地,毗邻贝尼西亚军械库保留地。
(m)CA 政府 Code § 111(m) 1935年法规,第580章,关于贝尼西亚军械库保留地及毗邻土地。
(n)CA 政府 Code § 111(n) 1941年法规,第308章,关于文图拉县用于灯塔目的的地役权。
(o)CA 政府 Code § 111(o) 1942年法规(第二次特别会议),第3章,关于旧金山湾的金银岛。

Section § 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已收回对一些土地区域的法律控制权,即所谓的“管辖权回授”,这些区域此前曾受联邦管辖。具体而言,它提到了两个案例:1935年,加州重新获得了对普雷西迪奥和贝克堡的管辖权;1941年,再次获得了对普雷西迪奥的管辖权,这两处都位于旧金山。

本州已依据以下法规接受了对某些土地的管辖权回授:
(a)CA 政府 Code § 112(a) 1935年法规,第828章,关于旧金山市县的普雷西迪奥和马林县的贝克堡。
(b)CA 政府 Code § 112(b) 1941年法规,第226章,关于旧金山市县的普雷西迪奥。

Section § 1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州土地委员会接受联邦政府归还对加州某些土地的控制权(或管辖权)。为此,美国必须提出正式请求,这通常需要国会参与。这项变更必须有利于本州,并且需要至少提前15天通知当地县官员。美国同意承担本州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任何决定都在公开会议上作出,一旦当地县的记录更新,这项变更即正式生效。公众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这些记录。

立法机关通过州土地委员会,特此同意美国回授对本州境内土地的管辖权,但须符合以下各项明示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13(a) 美国必须以书面形式请求本州接受该回授,并且除非有美国官员根据美国法规被授权回授管辖权,否则该请求应通过国会法案提出。该回授可将所有管辖权归还给本州,或可规定并行管辖权。
(b)CA 政府 Code § 113(b) 拟议的回授符合本州的最佳利益。
(c)CA 政府 Code § 113(c) 在州土地委员会审议拟议回授至少15天前,已向联邦土地所在各县的监事会书记员发出拟议回授的通知。
(d)CA 政府 Code § 113(d) 美国已同意承担州土地委员会在办理该回授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
(e)CA 政府 Code § 113(e) 对回授的接受应在州土地委员会公开通知的会议上进行。州土地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所接受的管辖权回授应在其命令或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已在土地所在各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州土地委员会应保留其命令或决议的副本,并应请求向公众提供。

Section § 11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已移交给美国的任何土地或区域的控制权,都受制于过去或未来将控制权返还给本州的任何协议。

Section § 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美国使用加州军事用地附近的沿海水域进行靶场训练。但是,美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这些水域中的人员和财产,并确保其制定的任何法规都得到公布。这些水域的使用不应不合理地干扰公共使用。此外,加州对与此军事用途相关的任何问题不承担责任。

州同意美国使用该州毗邻其现在或将来拥有或控制的、用于军事目的的任何沿海土地的领水,以在该土地上进行任何类型的靶场训练操作。在将任何水域用于进行任何类型的靶场训练操作之前,美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并制定和公布必要的法规,以保护所有使用这些水域的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本文同意的使用不得以不合理地干扰水域公共使用的方式行使。
本节不应被解释为就本文所述的水域使用向州施加任何责任。

Section § 1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美国对加利福尼亚州国王峡谷国家公园的专属控制权,但允许该州保留一些权利。加州仍然可以送达与公园外事务相关的案件的法律文件。该州还可以在公园内对个人和企业征税,并设定捕鱼许可证费用。公园居民保留在地方选举中投票的权利。然而,这种美国的控制权只有在联邦政府正式通知加州将管理公园内的警务工作时才生效。

Section § 12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利福尼亚州与美国在该州境内的联邦土地上共享某些法律权力。但这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首先,联邦政府必须书面请求此项安排。相关土地必须用于联邦目的,例如军事基地或公共建筑。加州必须确认这符合该州的最佳利益,并确保美国将承担所涉及的任何费用。该协议最长可达十年,或只要土地用于其预期目的即可。加州还保留管理这些土地上水资源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12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普通法或特别法的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立法机关通过州土地委员会,特此向美国割让并行刑事管辖权,该管辖权适用于美国已确定并持有的土地,但须符合以下各项明示限制、条件和保留,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条件或保留:
(1)CA 政府 Code § 126(a)(1) 在进行割让之前,州土地委员会应作出以下认定:
(A)CA 政府 Code § 126(a)(1)(A) 美国已书面请求本州在已确定的土地内割让并行刑事管辖权。
(B)CA 政府 Code § 126(a)(1)(B) 这些土地由美国持有,用于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第 (17) 项的规定建造堡垒、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或用于任何其他联邦目的。就本节而言,美国持有的土地定义为:(i) 通过购买或征用获得完全所有权的土地,(ii) 经总统公告或国会法案纳入军事保留地的美国所有土地,(iii) 美国拥有的任何其他土地,包括但不限于为公共目的而持有的公共领域土地,以及 (iv) 美国在为公共目的而持有的私人土地或州有土地上获得的租赁权。
(C)CA 政府 Code § 126(a)(1)(C) 此次割让是根据并符合美国法律进行的。
(D)CA 政府 Code § 126(a)(1)(D) 拟议割让的通知已在拟议割让前至少 (15) 天送达联邦土地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书记。
(E)CA 政府 Code § 126(a)(1)(E) 拟议割让符合加利福尼亚州的最佳利益。
(F)CA 政府 Code § 126(a)(1)(F) 美国已同意承担州土地委员会在进行割让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2)CA 政府 Code § 126(a)(2) 此次割让仅在土地由美国所有并用于割让管辖权的目的期间持续,或持续 (10) 年,以较短者为准。
(3)CA 政府 Code § 126(a)(3) 此次割让应在州土地委员会公开通知的会议上进行。此次割让应在州土地委员会收到美国接受割让的通知时生效,且州土地委员会作出第 (1) 款所述认定的命令或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已在土地所在各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州土地委员会应在其记录中保存其命令或决议的副本,并应请求向公众提供。
(b)CA 政府 Code § 126(b) 在割让并行刑事管辖权时,立法机关和本州保留对土地、水和水使用的管辖权,拥有完全权力控制和规范受割让影响土地的水的获取、使用、控制和分配。

Section § 1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土地委员会详细记录美国已获得管辖权的加州土地。该记录应包括土地描述,并明确美国对每块土地拥有的权力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