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利福尼亚州致力于在火灾和地震等灾害期间,向其他州提供应急资源的承诺。它承认加州过去曾从其他州获得援助。为了使这种合作正式化,加州加入并批准了《应急管理援助契约》,这是一项州际间的互助协议。

(a)CA 政府 Code § 179(a) 加利福尼亚州旨在继续其在灾害时期与其他州共享应急响应资源的悠久历史。在我们遭遇灾难性火灾、地震、冬季风暴及其他灾害时,加州人民受益于其他州提供的消防员、执法人员、紧急医疗人员及其他应急人员的援助。我们现在必须加入我们的姐妹州,通过签署国会通过的《应急管理援助契约》,确保我们有能力在紧急情况下援助我们的人民。
(b)CA 政府 Code § 179(b) 第179.5条所规定的《应急管理援助契约》特此批准和认可。

Section § 179.5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紧急管理援助协定》,这是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州之间的一项协议,旨在在紧急情况或灾害期间提供互助。该协定允许各州之间就州长宣布的紧急情况进行合作,包括自然灾害、技术危害或民事骚乱。

关键组成部分包括联合应急管理计划、州际使用国民警卫队以及医疗用品和人员等共享资源。各州还必须协调预警、资源保护和援助请求。

该协定涵盖了援助人员的法律保护、专业执照的跨州使用、责任问题、针对特定需求的补充协议以及应急响应人员的补偿。它还涉及疏散计划、资源报销以及州退出协定的程序。

最后,它澄清了除非获得联邦批准,否则该协定不能用于授权州境外的军事行动。

加利福尼亚州与第179条所指的该协定其他缔约州之间的《紧急管理援助协定》的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宗旨和权限
本协定由制定本协定的参与成员州(以下简称缔约州)订立。为本协议之目的,“州”一词指各州、波多黎各自由邦、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所有美国领土属地。
本协定的宗旨是为缔约州之间在管理受影响州州长正式宣布的任何紧急情况或灾害时提供互助,无论该紧急情况或灾害是源于自然灾害、技术危害、人为灾害、资源短缺的民事紧急情况、社区骚乱、叛乱或敌方袭击。
本协定还应规定在紧急情况相关演习、测试或其他培训活动中进行互助合作,这些活动使用设备和人员模拟缔约州或缔约州下属机构在紧急情况下提供和接受援助的任何方面,此类行动发生在实际宣布的紧急情况期之外。本协定中的互助可能包括使用各州的国民警卫队,无论是根据《国民警卫队互助协定》还是通过州际互助协议。
第二条 总体实施
签订本协定的每个缔约州都认识到,许多紧急情况超越了政治管辖界限,政府间协调对于根据本协定管理这些及其他紧急情况至关重要。每个州还认识到,将会有一些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获取并提供程序以应用外部资源,从而对此类紧急情况做出迅速有效的响应。这是因为很少有(如果有的话)单个州拥有在所有类型的紧急情况中可能需要的所有资源,或者将资源运送到存在紧急情况的区域的能力。
在缔约州宣布任何紧急情况或灾害时,迅速、充分和有效利用参与州的资源,包括现有资源或可从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源,这些资源对人民的安全、照护和福祉至关重要,应作为理解本协定所有条款的基本原则。代表参与本协定的各州州长,被合法指定负责紧急管理的州官员将负责制定实施本协定所需的适当州际互助计划和程序。
第三条 缔约州责任
(a)CA 政府 Code § 179.5(a) 各缔约州有责任制定程序性计划和方案,以在履行本条所列责任时进行州际合作。在制定和执行此类计划时,各缔约州在实际可行范围内应:
(1)CA 政府 Code § 179.5(a)(1) 审查各州的危害分析,并在合理可能范围内,确定缔约州可能共同遭受的所有潜在紧急情况,无论是由于自然灾害、技术危害、人为灾害、资源短缺的紧急情况、民事骚乱、叛乱或敌方袭击。
(2)CA 政府 Code § 179.5(a)(2) 审查缔约州各自的应急计划,并制定一项计划,以确定关于任何潜在紧急情况的州际管理和援助提供机制。
(3)CA 政府 Code § 179.5(a)(3) 制定州际程序,以填补现有或已制定计划中发现的任何空白,并解决任何发现的不一致或重叠。
(4)CA 政府 Code § 179.5(a)(4) 协助向毗邻或跨越州界的社区发出警告。
(5)CA 政府 Code § 179.5(a)(5) 保护并确保服务、药品、水、食物、能源和燃料、搜救以及关键生命线设备、服务和资源(包括人力和物力)的不间断供应。
(6)CA 政府 Code § 179.5(a)(6) 盘点并制定州际借用和交付人力和物力资源的程序,以及报销或豁免程序。
(7)CA 政府 Code § 179.5(a)(7) 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规定暂时中止任何法规。
(b)CA 政府 Code § 179.5(b) 缔约州的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另一缔约州的授权代表来请求援助。本协议条款仅适用于由授权代表提出并向授权代表提出的援助请求。请求可以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如果是口头请求,应在口头请求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请求应提供以下信息:
(1)CA 政府 Code § 179.5(b)(1) 需要援助的应急服务职能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服务、执法、紧急医疗、交通、通信、公共工程和工程技术、建筑检查、规划和信息援助、大规模照护、资源支持、健康和医疗服务以及搜救。
(2)CA 政府 Code § 179.5(b)(2) 所需人员、设备、材料和用品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对所需时长的合理估计。
(3)CA 政府 Code § 179.5(b)(3) 援助方响应的具体集结地点和时间,以及该地点的联系人。
(c)CA 政府 Code § 179.5(c) 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州官员以及受影响司法管辖区的其他相关缔约州代表和美国政府之间应进行频繁磋商,自由交流有关应急能力的信息、计划和资源记录。
第四条 限制
任何被请求提供互助或进行互助演习和培训的缔约州,应根据本契约的条款采取必要行动,提供并提供本契约所涵盖的资源;但应理解,提供援助的州可在为该州提供合理保护所需的范围内保留资源。各缔约州应向任何缔约州的应急部队提供,在根据本契约条款和条件在其州境内行动时,与在该州执行应急服务的本州部队相同的权力(除非接收州明确授权,否则不包括逮捕权)、职责、权利和特权。应急部队将继续由其常设领导指挥和控制,但其组织单位将受接收援助州的应急服务机构的行动控制。这些条件仅在接收援助的缔约州州长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或灾难状态,或互助演习或培训开始后,方可根据需要启动,并应持续到互助演习或培训进行中、紧急状态或灾难状态仍然有效,或借出资源仍留在接收州,以时间最长者为准。
第五条 执照和许可证
凡持有契约任何缔约州颁发的执照、证书或其他许可证,证明其符合专业、机械或其他技能资格的人员,当接收缔约州请求援助时,该人员应被视为已获得请求援助州的执照、认证或许可,可提供涉及该技能的援助以应对已宣布的紧急情况或灾难,但须遵守请求州州长可通过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第六条 责任
根据本契约在另一州提供援助的缔约州官员或雇员,为侵权责任和豁免目的,应被视为请求州的代理人。任何缔约州或其根据本契约在另一州提供援助的官员或雇员,不应因其部队在执行任务期间的任何善意行为或不作为,或因与此相关的任何设备或用品的维护或使用而承担责任。本条中的“善意”不包括故意不当行为、重大过失或鲁莽行为。
第七条 补充协议
鉴于两个或多个州之间互助机制的模式和细节可能与本协议缔约州之间的模式和细节有所不同,本文书包含所有州共同的广泛基础要素,且本文书所含内容不应排除任何州与其他州签订补充协议,或影响各州之间已生效的任何其他协议。补充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伤员及其他人员的疏散和接收规定,以及医疗、消防、警务、公用事业、侦察、福利、交通和通信人员以及设备和物资的交换。
第八条 赔偿
各缔约州应为其紧急救援部队的受伤成员以及已故成员的代表提供赔偿金和死亡抚恤金,以防此类成员根据本契约提供援助时受伤或死亡,其方式和条件应与受伤或死亡发生在本州境内相同。
第九条 偿付
任何缔约州根据本契约在另一州提供援助时,接受援助的缔约州应偿付其在响应援助请求时,因任何设备的运行和任何服务的提供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以及与此类请求相关的成本;但任何援助方缔约州可全部或部分承担此类损失、损害、费用或其他成本,或可免费向接受方缔约州借出此类设备或捐赠此类服务;此外,任何两个或多个缔约州可签订补充协议,以确定这些州之间不同的成本分摊方式。第八条的费用不适用本条款的偿付规定。
第十条 疏散
因任何规模足以证明有此必要性的紧急情况或灾害而导致平民部分人口的有序疏散和跨州接收计划,应由缔约州与可能发生任何需要疏散事件的各司法管辖区的应急管理/服务主管之间制定并维护。此类计划应应撤离人员来源州的请求而实施,并应包括运送此类撤离人员的方式、不同地区接收的撤离人员数量、食物、衣物、住房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撤离人员的登记、提供通知亲友的设施,以及将此类撤离人员转运至其他地区或运入额外物资、补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此类计划应规定,接收撤离人员的缔约州和撤离人员来源州应就接收和照料此类撤离人员所产生的自付费用,以及交通、食物、衣物、药品和医疗护理等方面的支出相互达成一致。此类支出应由撤离人员来源州按约定偿付。紧急情况或灾害结束后,撤离人员来源州应承担此类撤离人员最终支持遣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
(a)CA 政府 Code § 179.5(a) 本契约经任何两个州立法颁布后立即生效。此后,本契约经任何其他州颁布后,即对该州生效。
(b)CA 政府 Code § 179.5(b) 任何缔约州可通过颁布废止本契约的法规退出本契约,但此类退出须在退出州州长书面通知所有其他缔约州州长之日起 30 天后方可生效。此类行动不应免除退出州在本契约生效日期之前所承担的义务。
(c)CA 政府 Code § 179.5(c) 本契约以及可能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正式认证副本,应在其批准时,交存给各缔约州、联邦应急管理局以及美国政府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二条 有效性
本法案应解释为实现本法案第一条所述目的。如果本契约的任何条款被宣布违宪,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本法案其余部分的合宪性及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第13条. 补充规定
本契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授权或允许一州的国民警卫队在该州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军事力量,无论是总统依法有权征召民兵服联邦役的任何紧急情况,还是在没有明确法定授权的情况下,根据《美国法典》第18篇第1385条,陆军或空军的使用将被禁止的任何目的。

Section § 17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加州州雇员或地方政府人员在根据《应急管理援助契约》在其他州提供援助时受伤或死亡,他们或其继承人将获得赔偿,如同事件发生在加州一样。州将承担契约第六条未涵盖的部分。此外,通过州应急服务办公室部署的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将获得州总检察长或其他州提供律师的法律辩护,并获得与州雇员类似的赔偿。

(a)CA 政府 Code § 179.7(a) 尽管有第179.5条规定的《应急管理援助契约》第六条,如果任何加利福尼亚州居民的官员或雇员在根据该契约提供援助时在另一州受伤或死亡,州应予以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失,或赔偿其继承人,视同该行为或多项行为发生在加利福尼亚州,但应减去根据《应急管理援助契约》第六条规定获得的任何赔偿。
(b)CA 政府 Code § 179.7(b) 根据应急服务办公室的指派,依据《应急管理援助契约》的规定正式部署的地方政府或特别区人员,应由总检察长或州提供的其他法律顾问进行辩护,并应在适用于州雇员的相同条件和限制下获得赔偿。

Section § 179.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有紧急援助协议,加州也不能因劳资纠纷引起的问题而向其他州提供或从其他州获得帮助。

尽管有第 (179.5) 条所规定的《紧急管理援助协议》的条款,本州不得根据该协议部署任何人员,以向缔约州提供因劳资争议引起的任何情况的援助,并且本州不得从缔约州获得因劳资争议引起的情况的援助。

Section § 179.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于2038年3月1日停止生效。它将于2039年1月1日从法律条文中彻底移除。

本条将于2038年3月1日失效,并于2039年1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