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认并正式批准了名为《州际民防与救灾协定》的协议。该协定由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厄尔·沃伦于1951年与其他州共同签署,旨在共同开展民防和灾害管理工作。

载于第178节的《州际民防与救灾协定》,该协定由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其时任州长厄尔·沃伦于1951年12月10日与作为该协定缔约方的其他州签署,特此批准并核准。

Section § 178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州之间一项名为《州际民防和灾害契约》的协议,旨在应对袭击和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提供互助。各州同意通过共享资源和人员,并制定统一的民防计划来互相帮助。

每个州都必须制定并定期更新其防卫和灾害计划,共同努力制定标准化做法,并随时准备在其他州请求时提供帮助。各州广泛共享信息并协调这些工作。

该契约确保了外州民防部队在提供援助时享有与本地部队相同的权利和保护,但除非接收州允许,否则他们不能逮捕任何人。

在紧急情况下,其他州人员的专业资格将得到承认。各州对援助期间的善意行为不承担责任。

各州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来处理特定需求,例如疏散。提供援助所涉及的费用可以由接收州或美国政府分担或承担。

该契约可以包括领地和邻国。它将持续有效,直到任何缔约州选择退出,并提前30天通知。如果其中任何部分失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

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作为第177节所述契约缔约方的州之间《州际民防和灾害契约》的条款如下:
加利福尼亚州通过其经正式授权的州长,郑重同意与任何已成为或可能成为本契约缔约方的美国其他州或领地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本契约的宗旨是为各州在应对敌方袭击或其他原因(无论是自然的还是其他的)造成的任何紧急情况或灾害时提供互助,包括破坏和颠覆行为,以及炸弹、炮火、原子、放射性、化学、细菌手段及其他武器的直接袭击。在发生敌方行动或其他紧急情况时,迅速、充分和有效地利用各州的资源,包括可能从美国政府或任何其他来源获得的资源,对于当地人民的安全、照护和福祉至关重要。任何其他资源,包括人员、设备或物资,应纳入由本契约缔约各州的民防机构或类似机构制定的互助计划中。所有缔约州的民防主管应组成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计划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实施本契约。
第二条 各缔约州有责任制定适用于本州的民防计划和方案。各州代表之间以及与美国政府之间应进行频繁磋商,并自由交换信息和计划,包括民防可用物资和设备的清单。在执行此类民防计划和方案时,缔约各州应尽可能提供并遵循统一的标准、做法和规章制度,包括:
(a)CA 政府 Code § 178(a) 徽章、臂章和任何其他用于指定和区分不同民防服务的独特物品;
(b)CA 政府 Code § 178(b) 灯火管制和演习性灯火管制、空袭演习、民防部队动员以及其他测试和演练;
(c)CA 政府 Code § 178(c) 演习或袭击的警报和信号以及与此相关的机械装置;
(d)CA 政府 Code § 178(d) 有效遮蔽或熄灭所有灯光、照明设备和器具;
(e)CA 政府 Code § 178(e) 关闭自来水总管、煤气总管、电力连接以及暂停所有其他公用事业服务;
(f)CA 政府 Code § 178(f) 用于或将用于民防目的的所有材料或设备,以确保此类材料和设备在任何其他缔约州使用时能够轻松自由地互换;
(g)CA 政府 Code § 178(g) 平民的行为以及行人和车辆交通在演习或袭击之前、期间和之后的移动和停止移动;
(h)CA 政府 Code § 178(h) 公共会议或集会的安全;以及
(i)CA 政府 Code § 178(i) 移动支援部队。
第三条 任何被请求提供互助的缔约州应根据本契约的条款采取必要行动,提供并使其资源可用;但须理解,提供援助的州可在为本州提供合理保护所需的范围内保留资源。各缔约州应向在根据本契约条款和条件在其州境内行动的任何其他缔约州的民防部队,赋予与他们在通常受雇或提供服务的州履行职责时相同的权力(除非接收州明确授权逮捕权除外)、职责、权利、特权和豁免。民防部队将继续由其常设领导指挥和控制,但其组织单位将受接受援助州的民防当局的行动控制。
第四条 凡持有任何州颁发的执照、证书或其他许可证,证明其具备专业、机械或其他技能资格的任何人,可在任何缔约州提供涉及此类技能的援助以应对紧急情况或灾害,且该州应充分承认此类执照、证书或其他许可证,如同其是在提供援助的州颁发的一样。
第五条 任何缔约州或其官员或雇员根据本契约在另一州提供援助时,对于此类部队在履行职责期间的任何善意行为或不作为,或因与此相关的任何设备或物资的维护或使用,均不承担责任。
第 6 条。鉴于两个或多个州之间互助机制的模式和细节很可能与本协议其他缔约州之间适用的有所不同,本文书包含所有州共同的广泛基础要素,本文书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阻止任何州与其他一个或多个州签订补充协议。此类补充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伤员及其他人员的疏散和接收规定,以及医疗、消防、警务、公用事业、侦察、福利、交通和通信人员、设备和物资的交换。
第 7 条。各缔约州应提供赔偿金 和死亡抚恤金给该州民防部队的受伤成员以及此类部队已故成员的代表,如果此类成员在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时受伤或死亡,其方式和条件应与在该州境内受伤或死亡相同。
第 8 条。任何根据本协定在另一州提供援助的缔约州,应由接受援助的缔约州偿付因响应援助请求而使用的任何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或其运行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请求相关的费用;但任何提供援助的缔约州可以全部或部分承担此类损失、损害、费用或其他成本,或可以无偿向接受援助的缔约州出借此类设备或捐赠此类服务;并且,任何两个或多个缔约州可以签订 补充协议,以确定这些州之间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美国政府可以免除接受援助的缔约州的任何责任,并偿付提供民防部队的缔约州在州外提供此类援助或协助期间支付给此类部队的报酬以及其交通、食宿和维护费用,并且还可以为所使用或消耗的物资、材料、设备或设施支付公平合理的报酬。
第 9 条。因紧急情况或灾难而进行的平民有序疏散和接收计划,应由缔约州代表及其各地方民防区域代表不时制定。此类计划应包括疏散人员的运输方式,不同区域接收的疏散人员数量,食物、衣物、住房和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式,疏散人员的登记,提供通知亲友的设施,以及将此类疏散人员转送至其他区域或引入额外物资、补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因素。此类计划应规定,接收疏散人员的缔约州通常应获得因接收和照料此类疏散人员而产生的自付费用报销,以及交通、食物、衣物、药品和医疗护理等类似项目的支出。此类支出应由疏散人员居住的缔约州或由美国政府根据其批准的计划予以报销。紧急情况或灾难结束后,疏散人员居住的缔约州应承担此类疏散人员的最终支持或遣返责任。
第 10 条。本协定适用于美国任何州、领地或属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州”一词也可包括任何邻近的外国或其省份或州。
第 11 条。根据本协定第 1 条设立的委员会可请求美国政府民防局作为本协定下的信息和协调机构,并且美国政府该机构的代表可以出席该委员会的会议。
第 12 条。本协定经任何州批准后,立即在该州与任何其他已批准的州之间生效,并且应提交国会批准,除非此前已获得 国会批准。本协定以及可能签订的此类补充协议的正式认证副本,应在其批准时,交存给各缔约州以及民防局和美国政府其他相关机构。
第13条。本协定将继续有效并对各缔约州保持约束力,直至该缔约州的立法机关或州长采取行动退出本协定。此类行动在希望退出的缔约州州长向所有其他缔约州州长发出通知之日起30天后方可生效。
第14条。本协定应解释为实现本协定第1条所述的宗旨。如果本协定的任何条款被宣布违宪,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裁定无效,本协定其余部分的合宪性及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因此而受影响。
于主后一千九百五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在萨克拉门托州议会大厦签署。
以资证明,我在此根据法律赋予我作为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的权力签署。
签署:厄尔·沃伦,州长

Section § 178.5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实施《州际民防和灾害协定》第十五条的权力。它允许与已将相同条款制定为法律或采纳该条款的其他州进行合作。该法律适用于搜救行动、灾害管理以及需要额外资源的公共安全事件等活动。

根据本条,各州可以在紧急情况下通过共享资源和人员互相帮助,参与人员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保护。它还允许进行灾害培训和准备活动。本条确保除非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不会取代现有协议,并鼓励州际合作,不限制新协议的签订。

除了授予州长的任何其他权力外,州长获授权并可代表加利福尼亚州并以其名义执行《州际民防和灾害协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a) 本条仅在已将其制定为法律或其州长已根据足以使其作为本协定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或法定权力采纳本条的州之间生效。本条或为执行本条而订立的任何补充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缩减、损害或取代本协定的任何其他规定或州根据本协定承担的任何义务,但如果其条款如此规定,为执行本条而订立的补充协议可在补充协议各方之间修改、扩展或增加任何此类义务。
(b)CA 政府 Code § 178.5(b) 除了本协定前述条款使其适用的事件、情况和事项外,本协定及其授权、权利和程序应适用于:
1. 搜寻和救援失踪、受困或处于其他危险中的人员。
2. 有助于应对任何原因引起的灾害或旨在提高应对任何此类灾害能力的行为。
3. 危及公众健康或安全并需要使用特殊设备、受过训练的人员或比当地现有人员更多的人员以减少、抵消或消除危险的事件或其迫近。
4. 缔约州下属机构提供和接受援助。
5. 旨在帮助人员准备、应对或预防本协定适用的任何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的演习、训练或其他实践活动。
(c)CA 政府 Code § 178.5(c) 除本协定或根据本协定生效的补充协议明确限制外,本协定或此类补充协议授权的任何援助可由缔约州的任何机构、该州的下属机构或联合机构提供,提供此类援助的机构应有权获得与州相同程度和方式的补偿。此类联合机构的人员在根据本协定提供援助时,应享有与缔约州人员相同的权利、权限和豁免。
(d)CA 政府 Code § 178.5(d)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本协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涵盖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排除在外,而该事项在没有本条的情况下可合理地解释为受其涵盖。
(e)Copy CA 政府 Code § 178.5(e)
(a)Copy CA 政府 Code § 178.5(e)(a)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本州先前或未来与其他州加入《州际民防和灾害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