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579(a) 在每个涉及单位适当性的案件中,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579(a)(1) 员工内部和职业上的共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他们执行功能相关服务或为既定共同目标工作的程度、员工与雇主之间的代表历史、员工属于同一员工组织的程度、员工拥有共同技能、工作条件、工作职责或类似教育或培训要求的程度,以及员工拥有共同监督的程度。
(2)CA 政府 Code § 3579(a)(2) 拟议单位将对协商关系产生的影响,强调雇主代表有效处理代表该单位的员工组织的能力和权限,并考虑工作地点、单位人数、单位与高等教育雇主组织模式的关系,以及将单一类别或单一分类方案划分到两个或更多单位对现有分类结构或现有分类方案的影响等因素。
(3)CA 政府 Code § 3579(a)(3) 拟议单位对雇主高效运营的影响,以及该单位与高等教育雇主及其员工服务学生和公众的责任的兼容性。
(4)CA 政府 Code § 3579(a)(4) 拟议单位中的员工人数和分类,及其对雇主运营、为员工提供有效代表权的宗旨以及协商关系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3579(a)(5) 员工群体碎片化或雇主员工中单位数量激增对协商关系造成的影响。
(b)CA 政府 Code § 3579(b) 应推定专业员工和非专业员工不应包含在同一代表单位中。但是,该推定是可反驳的,具体取决于与 (a) 款所列标准相关的证据所确立的内容。
(c)CA 政府 Code § 3579(c) 应推定主要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职业群体内的所有员工应包含在单一代表单位中。但是,如果有优势证据表明单一代表单位与 (a) 款所列标准或本章宗旨不符,则该推定应被推翻。
(d)CA 政府 Code § 3579(d) 尽管有本节上述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适当的熟练技工员工群体应有权成为一个单一的、独立的代表单位。熟练技工员工应包括但不限于木匠、水管工、电工、油漆工和操作工程师等就业类别。该单一代表单位应至少包括一个校区或劳伦斯实验室的所有熟练技工员工。
(e)Copy CA 政府 Code § 3579(e)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79(e)(1) (A) 尽管有本节上述规定,包含加利福尼亚大学学术评议会成员的唯一适当代表单位应为由评议会所有符合资格成员组成的单一全州单位,或由评议会某个分会所有符合资格成员组成的分会单位。
(B)CA 政府 Code § 3579(e)(1)(B) 尽管有 (A) 项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大学将先前不在学术评议会内的现有职位分类纳入学术评议会,且该职位分类中的员工由专属代表代表,则该职位分类和这些员工应继续由该专属代表代表。
(2)CA 政府 Code § 3579(e)(2) 除了第 3562 节 (q) 款的限制外,任何分会单位的代表范围应限于通常以分会为基础确定的事项,但雇主应就属于全州代表的代表或咨询范围内的事务与分会的专属代表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