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雇主或其代表与工会在谈判中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宣布陷入僵局,并请求调解员协助解决问题。如果委员会认定存在僵局,它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指派一名调解员。调解员会与双方会面,帮助他们达成协议。委员会承担调解员的费用,包括酬金和差旅费。但双方也可以选择自己的调解员,如果这样做,除非委员会介入,否则他们将平均分摊费用。

雇主或其专属代表均可声明双方在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谈判时已陷入僵局,并可请求委员会指派一名调解员,以协助他们调和分歧,并以双方均可接受的条款解决争议。如果委员会认定僵局存在,它应在收到请求后,最迟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内,依照其规定的规则指派一名调解员。调解员应立即与双方或其代表会面,无论是共同会面还是单独会面,并应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以说服双方解决分歧并达成一份双方均可接受的谅解备忘录。调解员的服务,包括任何每日津贴,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应由委员会提供,双方无需承担费用。本节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其自身的调解程序;如果达成此类协议,委员会不应指派其自身的调解员,除非不这样做将与本章的政策不符。如果双方同意其自身的调解程序,任何被指派的调解员的服务费用,除非由委员会指派,包括任何每日津贴,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应由双方平均承担。

Section § 3591

Explanation

如果调解员在15天内无法解决争议,并且认为事实调查可能有所帮助,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将问题提交给事实调查小组。

一旦提出请求,各方有五天时间选择一名代表加入小组。然后,委员会在五天内为该小组任命一名主席。除非双方同意,否则被任命的主席不能是之前担任调解员的同一个人。

如果调解员在其任命后15天内未能促成争议的和解,并且调解员声明事实调查适用于解决僵局,则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请求将其分歧提交给事实调查小组。在收到书面请求后五天内,每一方应选择一人作为其在事实调查小组的成员。委员会应在此类选择后五天内,选定事实调查小组的主席。由委员会指定的主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根据第3590条担任调解员的同一人。

Section § 35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小组在成立后10天内必须与相关方或其代表会面,讨论各方的立场。该小组有权进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根据需要进行其他询问。他们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并提供证据。此外,某些教育机构必须向小组提供相关记录和信息,除非这些文件依法属于保密性质。

小组应在其任命后10天内,与当事方或其代表会面,并审议各自的立场。小组可以进行额外的询问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步骤。为进行听证会、调查和询问之目的,小组可以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提交证据。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指明的学院的董事会以及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的理事会,应小组要求,向小组提供其所掌握的凡与小组正在调查或审议的任何事项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信息,但法律规定保密的记录、账簿和信息除外。

Section § 35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大学或《教育法典》中提及的特定学院的教职员工和图书馆员发生争议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争议在30天内未能解决,一个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方提供建议,然后才会公开。各方在10天内不得公开这些信息,但他们应该进行讨论。

委员会支付小组主席的费用,而雇主和员工代表分担其他费用。这些规定特别适用于非学生身份但授予课程学分的大学教师。10天期限结束后,建议将被公开,并在下一次大学会议上分享。大学领导层预计将在90天内在一个公开场合处理这些认定。

(a)CA 政府 Code § 3593(a) 如果争议在小组任命后30天内未能解决,或者经双方同意在更长时间内未能解决,小组应作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和解条款建议,这些建议仅具咨询性质。任何事实认定和建议的和解条款应在公开之前以书面形式私下提交给各方。小组在遵守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可在10天后将这些认定和建议公之于众。在此10天期间,各方不得公开小组的认定和建议。
(b)CA 政府 Code § 3593(b) 小组主席的服务费用,包括(如有)每日津贴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和食宿费用,应由委员会承担。任何其他共同发生的费用应由雇主和专属代表平均承担。各方应承担其为所选小组组员产生的费用。
(c)Copy CA 政府 Code § 359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93(c)(1) 本款仅适用于与加利福尼亚大学的教职员工和图书馆员以及《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相关的争议。就本款而言,“教职员工”指受雇教授课程并授权为成功完成课程授予学分的教师,不包括其雇佣关系取决于其学生身份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593(c)(2) 无论小组是否根据 (a) 款公开其认定和建议,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以及《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应在 (a) 款规定的10天期限结束后公开小组的认定和建议。这些认定和建议应张贴在显著的公共场所,并且应向出席校董会或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下一次定期公开会议的任何人提供认定和建议的副本。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或《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董事会(视情况而定)下一次定期公开会议的公开分发议程应提及这些认定和建议的可用性。
(3)CA 政府 Code § 3593(c)(3)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或《教育法典》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董事会(视情况而定)应在小组将其认定和建议提交给各方后90天内,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对这些认定和建议采取行动。

Section § 359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调解员在获得相关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之前条款中已有的事实和和解建议,继续进行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