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与空缺空缺
Section § 1770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职在任期结束前可能出现空缺的情况。它列举了几种可能导致职位空缺的事件,例如:任职者死亡、精神或身体失能、辞职、被免职、搬离规定区域、未经许可长期缺勤、疏忽履行职责、被判犯罪、未按要求提交宣誓书或保证金、其选举或任命被宣布无效、未能按要求提供额外保证金,以及因成瘾问题被送往医院。
此外,如果任职者被列入联邦“被排除方名单系统”,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宣布其职位空缺,包括其职位是因担任其他职务或被任命而兼任的,并且在没有获得适当豁免的情况下参与了联邦法律涵盖的交易。
Section § 1770.1
如果某人在加州被定罪并因此丧失了担任公职的资格,或者失去了他们现有的公职,那么即使他们对定罪提起上诉,或者后来上诉成功,这种资格丧失或公职的失去仍然有效。仅仅是提起或赢得上诉,并不能改变他们在定罪后不能担任公职的事实。
Section § 1770.2
Section § 1771
如果一名官员被免职、被认定精神失常、因与其职责相关的罪行被定罪,或者其选举或任命被宣布无效,负责处理这些事宜的机构必须通知负责填补该空缺职位的相关人员或机构。
如果职位空缺是由于另一条款中规定的其他原因,出现空缺的当地机构必须通知有权填补该职位的人员或机构。
Section § 1772
如果一个政府职位出现空缺,并且没有明确的程序来填补这个空缺,州长将任命一个人来担任这个职位。这项任命的有效期直到下一次立法会议结束,或者直到下一次公众选举。
Section § 1773
Section § 1773.5
Section § 1774
本法律解释了任命或重新任命需要州长和参议院批准的政府官员的程序。当一个职位出现空缺或现任任期届满时,州长有权任命或重新任命某人,该人可以在未经参议院批准的情况下临时任职。州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参议院提交被任命人的姓名。如果参议院未能在365天内确认任命,该职位将成为空缺。
州长在任期届满后有60天时间重新任命现任官员;否则,该职位将被视为空缺。同样,如果州长未在适当时间内将新任命通知参议院,该职位也将被视为空缺。最后,如果参议院在一年内拒绝或未能确认该人选,该职位将在期限结束后立即空缺。
Section § 1774.1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长任命某人担任公职且该任命需要参议院批准时,一旦参议院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该任命即告完成。州长无需再签发任何额外文件来最终确定该任命。
Section § 1774.2
Section § 1774.3
Section § 1774.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政府职位根据第1774条被正式认定为空缺,那么原先担任该职位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也不能获得报酬。此外,在该职位被宣布空缺后的一年内,州长不得将该人员重新任命到同一职位。
Section § 1774.7
Section § 1775
Section § 1776
Section § 1778
如果特别区管理委员会的委任职位出现空缺,将由该区大部分所在的县监事会任命人员填补。但是,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设立该区的法案没有明确规定其他任命方式的情况。
Section § 1779
当某人离开特别区指定管理委员会的职位时,负责任命的机构有90天时间寻找替代人选。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那么当地县的监事会可以介入,任命某人填补该空缺。
Section § 178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特别区管理委员会职位空缺的填补方式。如果出现空缺,该区必须在15天内通知县选举官员。剩余的委员会成员有60天时间通过任命或召集选举来填补空缺。如果空缺发生在任期早期,可能需要更早举行选举来填补该职位的剩余任期。如果委员会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可以进行任命或召集选举。如果委员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他们将加快填补程序。空缺发生的时间和任期阶段会影响是通过任命还是选举来任职直至任期结束。
Section § 1781
本节规定,第1780条中概述的规则不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区。具体而言,它豁免了学区、与公用事业相关的区,以及根据《公用事业法典》和《水法典》特定章节定义的供水区。
Section § 1782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州级委员会或委员会出现空缺或职位被取消时会发生什么。该委员会必须将空缺情况告知相关任命机构。然后,该机构必须告知原任该职位的人员,他们不能再任职了。但是,除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该人员可以继续任职,直到收到该机构的正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