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对公职人员,包括区、县或市的官员以及学区理事会成员,在其公职中故意或腐败的行为提出书面指控。此类指控需要特定数量的大陪审员同意,具体人数根据县的规模而异。涉事大陪审团也可能是根据《刑法典》某些条款额外组建的。

针对区、县或市的任何官员,包括学区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动物保护官员,因故意或腐败的渎职行为,可由被指控官员当选或任命所在县的大陪审团提出书面指控。提出指控的大陪审团也可以是根据《刑法典》第904.4、904.6或904.8条组建的额外大陪审团。未经至少12名大陪审员同意,不得提出指控;或者在要求大陪审团成员人数为11人的县,未经至少8名大陪审员同意;或者在要求大陪审团成员人数为23人的县,未经至少14名大陪审员同意。

Section § 306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任何指控或控告都必须清楚、简单地提出,并且不能不必要地重复信息。

Section § 3062

Explanation
如果大陪审团指控某位官员有不当行为,大陪审团主席必须将指控书交给该县的地区检察官,除非该地区检察官本人就是被指控的对象。

Section § 30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指控犯罪时,地方检察官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指控书副本。地方检察官还会书面告知被告何时需要出庭回应指控。这个出庭日期必须在他们收到通知至少10天之后。随后,指控书原件会提交给法院备案。

Section § 30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出庭,对指控作出回应。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并且没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裁决。

被告应在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出庭并答辩指控,除非有充分理由法院为此指定另一日期。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决该指控。

Section § 3065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被指控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回应:他们可以质疑指控的充分性或其中的具体内容,或者他们可以简单地否认指控的真实性。

Section § 306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同意一项法律指控,并认为它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他们应该书面提出异议。他们的书面异议无需遵循特定格式,只要清楚地解释了异议的理由即可。

Section § 30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否认对他们的指控,他们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而无需书面形式,并且他们的否认不需要宣誓。这种否认必须被记录在官方记录中。

Section § 3068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认为对被告的指控中包含足够的信息,被告必须立即对此作出回应。

Section § 30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被告被指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认罪或根本不回应,法院将判他们有罪。但如果他们说自己无罪,法院将立即开庭审理或安排稍后开庭,以决定结果。

Section § 30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审判应由陪审团进行,并应遵循与起诉书审判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3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检察官和被告都有权传唤证人出庭,就像在普通的刑事审判中一样。

Section § 3072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在法庭上被判有罪,法官可以决定将其从工作中免职。法官需要正式记录这项决定,并在法院记录中说明免职的原因。

Section § 30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罢免地方检察官的程序。如果有正当的罢免理由,大陪审团主席会将指控书交给法院书记员,书记员再将其转交给法官。法官将要么指定新的人员来起诉此案,要么让邻县的地方检察官处理这些程序。

地方检察官的罢免可基于相同理由,并采取相同程序,但起诉书应由大陪审团主席递交给书记员,再由书记员递交给该县高等法院的法官。法官应指定一人在此事中担任检察官,或将起诉书交由邻县的地方检察官处理,并要求其进行诉讼程序。

Section § 3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有故意或腐败的行为,他们可能会被免职。该不当行为必须发生在大陪审团正式指控他们之前的六年内。

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这类法律案件的判决不服,想要上诉,你必须将上诉提交给上诉法院。

在本条文下的诉讼程序中,上诉应向上诉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