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区、县或市的任何官员,包括学区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任何动物保护官员,因故意或腐败的渎职行为,可由被指控官员当选或任命所在县的大陪审团提出书面指控。提出指控的大陪审团也可以是根据《刑法典》第904.4、904.6或904.8条组建的额外大陪审团。未经至少12名大陪审员同意,不得提出指控;或者在要求大陪审团成员人数为11人的县,未经至少8名大陪审员同意;或者在要求大陪审团成员人数为23人的县,未经至少14名大陪审员同意。
罢免非弹劾性罢免
Section § 3060
这项法律允许大陪审团对公职人员,包括区、县或市的官员以及学区理事会成员,在其公职中故意或腐败的行为提出书面指控。此类指控需要特定数量的大陪审员同意,具体人数根据县的规模而异。涉事大陪审团也可能是根据《刑法典》某些条款额外组建的。
大陪审团指控 公职人员渎职 故意渎职
Section § 3063
这项法律规定,当某人被指控犯罪时,地方检察官必须向他们提供一份指控书副本。地方检察官还会书面告知被告何时需要出庭回应指控。这个出庭日期必须在他们收到通知至少10天之后。随后,指控书原件会提交给法院备案。
地方检察官 指控书送达 被告通知
Section § 3064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出庭,对指控作出回应。如果被告没有出庭,并且没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在他们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裁决。
被告应在通知中指明的时间出庭并答辩指控,除非有充分理由法院为此指定另一日期。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在其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并裁决该指控。
被告出庭 法院通知 答辩指控
Section § 3066
如果有人不同意一项法律指控,并认为它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他们应该书面提出异议。他们的书面异议无需遵循特定格式,只要清楚地解释了异议的理由即可。
法律充分性异议 书面异议 异议形式
Section § 306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否认对他们的指控,他们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而无需书面形式,并且他们的否认不需要宣誓。这种否认必须被记录在官方记录中。
指控否认 口头否认 无需宣誓的否认
Section § 3069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被告被指控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认罪或根本不回应,法院将判他们有罪。但如果他们说自己无罪,法院将立即开庭审理或安排稍后开庭,以决定结果。
被告答辩 认罪答辩 拒绝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