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雇主不得阻止或劝退雇员或潜在雇员加入或留在工会,或选择由工会代表他们。此外,他们不能阻止雇员授权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这项规定是对一项现有法律的确认。

公共雇主不得阻止或劝阻公共雇员或公共雇员申请人成为或继续作为雇员组织的成员,或授权雇员组织代表其行事,或授权向雇员组织扣除会费或费用。这声明了现有法律。

Section § 355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谁负责处理与公共雇佣关系相关的违规行为。通常,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拥有管理此类违规行为的权力。然而,对于公共交通机构,则适用《公共事业法典》中现有的劳资关系规则。在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则由其各自的雇员关系委员会处理这些事务。

(a)CA 政府 Code § 3551(a) 除 (b) 和 (c) 款另有规定外,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对违反本章的行为拥有管辖权。第 3541.3 节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应酌情适用于本章。
(b)CA 政府 Code § 3551(b) 对于公共交通机构,《公共事业法典》中规范劳资关系的规定应管辖违反本章的行为。
(c)CA 政府 Code § 3551(c) 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设立的雇员关系委员会应分别对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违反本章的行为拥有管辖权。

Section § 355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雇主违反了第3550节规定的雇员权利,雇员组织可以向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提出投诉。如果雇主被认定有罪,可能面临每名受影响雇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0美元,此外还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罚款金额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雇主的预算和过往违规记录。

委员会必须向胜诉的雇员组织支付律师费,除非该申诉被认为是轻率或毫无根据的。但是,对于质疑被驳回案件的程序,将不予支付律师费。如果委员会需要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其命令,并且委员会胜诉,法院必须判给委员会法律费用。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51.5(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1.5(a)(1) 受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管辖的雇员组织,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公共雇主违反第3550节。经委员会认定公共雇主违反第3550节的,该雇主应处以民事罚款,存入普通基金,每名受影响雇员最高一千美元($1,000),总额不超过十万美元($100,000),并应承担(b)款所述的律师费和诉讼费。
(2)CA 政府 Code § 3551.5(a)(2)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根据第 (1) 项评估民事罚款时,应适用以下标准:
(A)CA 政府 Code § 3551.5(a)(2)(A) 公共雇主的年度预算。
(B)CA 政府 Code § 3551.5(a)(2)(B) 违规的严重程度。
(C)CA 政府 Code § 3551.5(a)(2)(C) 公共雇主此前的任何违规记录。
(b)Copy CA 政府 Code § 3551.5(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51.5(b)(1)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判给胜诉的雇员组织律师费和诉讼费,除非委员会认定该申诉在提出时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毫无根据的,或者雇员组织在申诉明显变得如此后仍继续诉讼。律师费和诉讼费应自委员会行政法部门程序开始之日起计算,直至委员会对申诉作出最终处理。
(2)CA 政府 Code § 3551.5(b)(2) 尽管有第 (1) 项规定,委员会不得根据本节对任何质疑委员会总法律顾问办公室驳回不公平行为指控的委员会程序判给律师费和诉讼费。
(3)CA 政府 Code § 3551.5(b)(3) 如果委员会为执行或促使遵守根据本节发出的委员会命令而向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雇主寻求司法审查后被要求为委员会涉及本节的决定进行辩护,则如果委员会是胜诉方,法院应判给委员会律师费和诉讼费。

Section § 355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某些术语的定义。“雇员组织”指的是法律其他部分定义的团体。“公共雇员”是指根据特定法律享有权利的人,或在劳资关系受《公共事业法典》管辖的公共交通机构工作的人。“公共雇主”是指受加州政府和公用事业法典中某些章节和条款管辖的任何雇主,也包括特定的公共交通雇主。实质上,这些定义阐明了谁属于这一特定法律框架的涵盖范围。

就本章而言:
(a)CA 政府 Code § 3552(a) “雇员组织”指(c)款所列规定含义范围内的雇员组织。
(b)CA 政府 Code § 3552(b) “公共雇员”指根据(c)款所列规定被授予权利的雇员,或指其劳资关系受《公共事业法典》规定管辖的公共交通机构的雇员。
(c)CA 政府 Code § 3552(c) “公共雇主”指受本法典第1篇第4部第10章(自第3500条起)、第10.3章(自第3512条起)、第10.4章(自第3524.50条起)、第10.7章(自第3540条起)或第12章(自第3560条起),本法典第8篇第7章(自第71600条起)或第7.5章(自第71800条起),或《公共事业法典》第10部第11部分第7章(自第99560条起),或《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2302.25条管辖的任何雇主。本章亦适用于公共交通区,就其不属于本款所列规定管辖的谈判单位中的公共雇员而言。

Section § 35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适用于工会被正式认可为公共雇员代表的情况。如果公共雇主希望向雇员发送关于他们加入、支持或不加入、不支持工会权利的大规模信息,他们必须首先与工会代表讨论该信息内容。如果雇主和工会无法就信息内容达成一致,且雇主仍希望发送该信息,则他们必须同时向雇员分发一份由工会准备的信息。如果信息遵循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或人力资源部设定的指导方针,则本规定不适用。“大规模通信”指任何旨在发送给多名雇员的书面或口头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