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雇员禁止公共雇主阻碍或劝阻加入工会
Section § 3550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雇主不得阻止或劝退雇员或潜在雇员加入或留在工会,或选择由工会代表他们。此外,他们不能阻止雇员授权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这项规定是对一项现有法律的确认。
Section § 3551
本法律规定了谁负责处理与公共雇佣关系相关的违规行为。通常,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拥有管理此类违规行为的权力。然而,对于公共交通机构,则适用《公共事业法典》中现有的劳资关系规则。在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则由其各自的雇员关系委员会处理这些事务。
Section § 355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雇主违反了第3550节规定的雇员权利,雇员组织可以向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提出投诉。如果雇主被认定有罪,可能面临每名受影响雇员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00,000美元,此外还要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罚款金额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例如雇主的预算和过往违规记录。
委员会必须向胜诉的雇员组织支付律师费,除非该申诉被认为是轻率或毫无根据的。但是,对于质疑被驳回案件的程序,将不予支付律师费。如果委员会需要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其命令,并且委员会胜诉,法院必须判给委员会法律费用。
Section § 3552
本节解释了本章中某些术语的定义。“雇员组织”指的是法律其他部分定义的团体。“公共雇员”是指根据特定法律享有权利的人,或在劳资关系受《公共事业法典》管辖的公共交通机构工作的人。“公共雇主”是指受加州政府和公用事业法典中某些章节和条款管辖的任何雇主,也包括特定的公共交通雇主。实质上,这些定义阐明了谁属于这一特定法律框架的涵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