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雇员排除在外的雇员权利法案
Section § 3525
本法律章节声明了本章的标题,称其为《州除外雇员权利法案》。它为保护这些特定雇员权利的规定确立了一个正式名称。
Section § 3526
本节旨在告知某些不受《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管辖的州雇员,他们的雇佣权利和条件。它还旨在鼓励他们的奉献精神,承认他们在州政府中的关键管理作用,并促进州管理人员之间良好的工作关系。
Section § 3527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公务员的几个相关术语。“雇员”指的是受雇于特定州机构的公务员。“被排除雇员”包括管理人员、保密人员和监督人员,以及在各个部门中明确列出的某些专业人员。法律还定义了代表监督雇员和被排除雇员的组织,强调了它们在雇主-雇员关系中的作用。最后,“州雇主”指的是州长或其代表,负责与监督雇员讨论工作关系事宜。
Section § 3528
Section § 3529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某些雇员在雇员组织中的角色和参与规则。通常,被排除雇员(指那些不属于工会或特定谈判单位的雇员)不得在代表非被排除雇员(工会或谈判单位雇员)的组织中担任职务。他们也不能代表非被排除雇员处理申诉或参与谈判,反之亦然。然而,此规则不限制此类组织的受薪员工。此外,被排除雇员不能对代表非被排除雇员达成的协议进行投票。
Section § 3530
Section § 3531
Section § 3532
Section § 3533
Section § 3535
本法律允许人力资源部制定规则,管理排除在外的雇员(指不属于常规谈判单位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这包括核实组织是否确实代表这些员工,确认其领导人身份,确保领导人可以进入工作场所,允许使用公告板和其他沟通工具,以及与这些组织共享非机密信息。它还涵盖了有效管理这些关系所需的任何其他领域。
Section § 3536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制定规则,明确哪些员工被视为“管理层和机密”人员,并限制这些员工在与工作条件和条款相关的谈判中代表州政府员工组织。
然而,它确认这些“被排除”的员工仍然可以加入专门为他们设立的组织并担任领导职务。
Section § 3537
Section § 3538
Section § 3539.5
这项法律允许人力资源部为某些不受拉尔夫·C·迪尔斯法案管辖的州官员和雇员制定或修改影响其员工福利的规章。这些规章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们不需要根据通常的行政程序法获得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相反,一旦提交给州务卿,它们就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