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通过制定明确的规则来解决关于工资和工时等工作条件的争议,从而改善加州公共雇主与其雇员之间的沟通。它的目的是让公共雇员更容易加入他们选择的工会,并在与雇主打交道时获得这些工会的代表。然而,它不会凌驾于现有的法律或地方政府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之上,例如公务员制度中的规定。该法律还阐明,地方政府遵守这些规则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州报销条件,因为这些费用与现有做法相似。

(a)CA 政府 Code § 3500(a) 本章的宗旨是通过提供一种合理的争议解决方式,促进公共雇主与其雇员之间的充分沟通,解决公共雇主与公共雇员组织之间关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争议。本章的宗旨还在于,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来承认公共雇员加入其自己选择的组织并在其与公共机构的雇佣关系中由这些组织代表的权利,从而促进加利福尼亚州各公共机构内人事管理和雇主-雇员关系的改善。本章内容不应被视为取代现行州法律以及地方公共机构的章程、条例和规章的规定,这些章程、条例和规章建立了并规范了功绩制或公务员制度,或提供了其他管理雇主-雇员关系的方法;本章也无意对那些根据本章规定提供雇主-雇员关系管理程序的公共机构具有约束力。相反,本章旨在通过建立雇员与雇用他们的公共机构之间统一有序的沟通方法,加强功绩制、公务员制度以及其他管理雇主-雇员关系的方法。
(b)CA 政府 Code § 3500(b)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章规定的地方机构雇主代表的职责和责任与现有集体谈判执行程序所要求的职责和责任基本相似,因此,地方机构雇主代表在本章下履行这些职责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不可作为州强制性成本予以报销。

Section § 35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只是简单地说明了该章节的官方名称,即“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法律章节通常以此方式命名,以便人们更容易地引用它们。

本章应被称为“迈耶斯-米利亚斯-布朗法案”,并可援引该名称。

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雇员组织和公共机构相关的关键术语。“雇员组织”是指包含公共机构雇员,旨在代表他们在与机构打交道时的团体。“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是指被正式承认代表这些雇员的组织。“公共机构”包括各种政府实体,但不包括学区及相关实体。“公共雇员”指为公共机构工作的任何人,但不包括民选官员和州长任命的人员。“调解”是指一个公正的第三方帮助解决雇佣条款争议的过程。“委员会”是指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3501(a) “雇员组织”指以下任一:
(1)CA 政府 Code § 3501(a)(1) 任何包含公共机构雇员,且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在这些雇员与该公共机构的关系中代表这些雇员的组织。
(2)CA 政府 Code § 3501(a)(2) 任何寻求在公共机构雇员与该公共机构的关系中代表这些雇员的组织。
(b)CA 政府 Code § 3501(b)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已被公共机构正式承认的、代表该公共机构雇员的雇员组织。
(c)CA 政府 Code § 3501(c) 除本小节另有规定外,“公共机构”指每个政府分支机构、每个区、每个公共和准公共公司、每个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公司以及每个城镇、市、县、市县和市政公司,无论是否注册成立,无论是否特许。本章中使用的“公共机构”不指学区或县教育委员会或县学校总监或根据《教育法》第25部分第5章(自第45100条起)和第51部分第4章(自第88000条起)规定设有绩效制度的学区人事委员会,也不指加利福尼亚州。
(d)CA 政府 Code § 3501(d) “公共雇员”指受雇于任何公共机构的任何人,包括县、市、市县、区以及州其他政治分支机构的消防部门和消防服务的雇员,但不包括通过普选产生的或由本州州长任命的公职人员。
(e)CA 政府 Code § 3501(e)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公共机构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争议进行和解的努力。
(f)CA 政府 Code § 3501(f) “委员会”指根据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

Section § 3501.5

Explanation
在本章中,当提到“公共机构”时,它明确不包括高等法院。

Section § 35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公共雇员自由,可以成立、加入或参与员工组织,以便讨论和协商与工作相关的问题。他们也有权不加入这些组织,并可以选择自行与雇主处理他们的雇佣事宜。

Section § 35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保护公职人员,使其不会仅仅因为作为其雇员谈判单位的代表合法行事而受到惩罚、拒绝晋升或威胁。它确保他们可以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雇主会带来负面后果。

Section § 35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公共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职位空缺情况以及招聘和留用员工的努力。如果正在通过预算,这项讨论必须在预算最终确定之前进行。他们必须指出招聘政策和程序中的问题,并进行必要的修改。员工组织也可以在听证会上就这些问题发表意见。如果某个单位有大量职位(至少20%)空缺,机构必须在听证会上提供关于这些空缺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机构可以举行更多听证会,而且如果本法律的任何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适用。“公认员工组织”的含义与法律的另一部分所规定的一致。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02.3(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02.3(a)(1) 公共机构应在每个财政年度至少一次在理事会前的公开听证会上,陈述职位空缺状况以及招聘和留用工作。
(2)CA 政府 Code § 3502.3(a)(2) 如果理事会将在该财政年度内通过年度或多年预算,则该陈述应在最终预算通过之前进行。
(3)CA 政府 Code § 3502.3(a)(3) 在听证会期间,公共机构应指出可能导致招聘过程障碍的政策、程序和招聘活动中的任何必要变更。
(b)CA 政府 Code § 3502.3(b) 某个谈判单位的公认员工组织有权在公共机构陈述该谈判单位内职位空缺状况以及招聘和留用工作的公开听证会上进行陈述。
(c)CA 政府 Code § 3502.3(c) 如果单一谈判单位内的职位空缺数量达到或超过授权全职职位总数的20%,公共机构应在公认员工组织提出请求时,在公开听证会期间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政府 Code § 3502.3(c)(1) 该谈判单位内的职位空缺总数。
(2)CA 政府 Code § 3502.3(c)(2) 该谈判单位内空缺职位的申请人总数。
(3)CA 政府 Code § 3502.3(c)(3) 从职位发布到完成招聘过程的平均天数。
(4)CA 政府 Code § 3502.3(c)(4) 改善薪酬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机会。
(d)CA 政府 Code § 3502.3(d) 本节不应阻止理事会就空缺职位举行额外的公开听证会。
(e)CA 政府 Code § 3502.3(e) 本节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节的任何规定或其适用被认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
(f)CA 政府 Code § 3502.3(f) 就本节而言,“公认员工组织”具有第3501节(a)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35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共机构与经认可的公共雇员组织之间建立“机构商店”协议的规则。“机构商店”意味着雇员必须作为工作条件,要么加入雇员组织,要么支付服务费。它可以通过协商或通过雇员请愿和投票来实施。

有宗教异议的雇员可以转而向非宗教慈善机构捐款。机构商店安排可以通过多数雇员投票撤销。管理层雇员不受这些协议的约束。组织必须保留详细的财务记录,并向公共机构及其成员提供报告。

(a)CA 政府 Code § 3502.5(a) 尽管有第3502条、本章任何其他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则或规章,公共机构与经认可的公共雇员组织之间可以协商达成机构商店协议,该组织已根据本章的合理规章制度、条例和法令被认可为独家或多数谈判代表。在本章中,“机构商店”是指一种安排,要求雇员作为继续受雇的条件,要么加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要么向该组织支付一笔服务费,该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该组织的标准入会费、定期会费和一般评估费。
(b)CA 政府 Code § 3502.5(b) 除(a)款规定的程序外,公共机构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该组织已被认可为独家或多数谈判代表)之间的机构商店安排,在未经协商协议的情况下,应在以下情况下生效:(1) 适用谈判单位中30%的雇员签署请愿书,要求达成机构商店协议并举行选举以实施机构费用安排;以及(2) 多数投票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机构商店协议的雇员的批准。请愿书只能在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已请求公共机构就机构商店安排进行谈判,并且自公共机构收到此请求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双方已有30个日历日尝试进行善意谈判以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提交。如果公共机构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提交请愿书后10天内未能就共同选择一名中立人士或实体进行选举达成一致,则该选举(每年举行不得超过一次)应由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进行。如果机构费用安排是在生效协议之外实施的,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应赔偿并使公共机构免受因与公共机构遵守机构费用义务相关的索赔、要求或其他诉讼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c)CA 政府 Code § 3502.5(c) 属于真实宗教、团体或教派,且历来出于良心反对加入或资助公共雇员组织的雇员,不应被要求作为雇佣条件加入或资助公共雇员组织。雇员可以被要求,代替定期会费、入会费或机构商店费用,向一个非宗教、非劳工慈善基金支付与会费、入会费或机构商店费用等额的款项,该基金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税,由雇员从公共机构与公共雇员组织之间的谅解备忘录中指定的至少三个此类基金的列表中选择,或者如果谅解备忘录未能指定基金,则由雇员选择此类基金。支付证明应每月向公共机构提交,作为继续免除向公共雇员组织提供经济支持要求的条件。
(d)CA 政府 Code § 3502.5(d) 生效的谅解备忘录中的机构商店条款可以通过谅解备忘录所涵盖单位内所有雇员的多数投票予以撤销,但须满足以下条件:(1) 提出此类投票请求的请愿书须有该单位至少30%的雇员签名支持,(2) 投票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并且(3) 投票可在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但在该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超过一次投票。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共机构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可以协商并通过双方协议规定关于机构商店协议投票的替代程序。本款中的程序也适用于根据(b)款生效的机构商店协议。
(e)CA 政府 Code § 3502.5(e) 机构商店安排不适用于管理层雇员。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例如工会)有权在与公共机构打交道时代表其成员。这些组织可以制定关于谁可以加入的合理规则,也可以制定开除成员的规则。此外,本法律确保个人雇员仍然可以在与公共机构的雇佣事务中自行代表自己。

Section § 3503.1

Explanation
如果雇员有良心异议或选择不加入工会,但要求工会在纪律或申诉听证等特定程序中代表他们,工会可以为此项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工会不完全控制该程序的情况。

Section § 3503.2

Explanation
如果一名员工选择不加入或反对加入其雇员组织,但仍希望在某些听证会中获得代理,该组织可以向其收取代理费用。这仅适用于该组织不完全掌控的听证会。
如果受第9.7章(自第3300条起)管辖的雇员持有第3502.5条(c)款所述的良心异议,或拒绝加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并请求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纪律、申诉、仲裁或行政听证中提供个人代理,则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可以向该雇员收取合理代理费用。本条仅适用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不独家控制程序的上述程序。

Section § 35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雇员与雇主之间谈判可以讨论的议题。包括工资、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然而,它不包括讨论根据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某项特定服务是否必要或应如何组织。

Section § 350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在制定任何影响雇员工作的新规则或规定时,通知雇员组织并允许他们讨论这些变化,紧急情况除外,即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在这种情况下,讨论应在事后尽快进行。

它还保护雇员免受基于其选择支持或加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而产生的歧视,确保他们公平参与健康福利计划。人口超过400万的机构不得因雇员支持其雇员组织而将其排除在健康计划之外,尽管他们可以设定双方同意的注册规则。

(a)CA 政府 Code § 3504.5(a) 除本节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以及由法律或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指定的委员会和理事会,应当向每个受影响的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告知其拟由管理机构或指定委员会和理事会通过的、直接涉及代表范围内的任何条例、规则、决议或规章,并应给予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与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和理事会会面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3504.5(b) 在紧急情况下,当管理机构或指定委员会和理事会认定某项条例、规则、决议或规章必须立即通过,而无法事先通知或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会面时,管理机构或委员会和理事会应在该条例、规则、决议或规章通过后,在最早的实际可行时间内提供通知和会面机会。
(c)CA 政府 Code § 3504.5(c) 人口超过4,000,000的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或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指定的委员会和理事会,不得因雇员选择或支持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而歧视雇员,包括将其从健康福利计划中移除或取消其资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其参与健康福利计划的能力。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或公共机构的委员会或理事会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就健康福利计划的注册标准或资格限制达成协议。

Section § 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机构的领导层在决定政策或行动之前,必须与雇员组织真诚会面并讨论工资、工作时间和雇佣条件。“真诚会面并协商”意味着机构领导和雇员代表都必须交换意见,并努力就与工作相关的事项达成一致,所有这些都应在机构制定下一年度预算之前完成。如果存在地方规定,或者双方同意使用这些规定,应该有足够的时间来解决任何分歧。

Section § 3505.1

Explanation

当公共机构的代表与雇员组织达成初步协议时,该公共机构的管理层必须在公开会议审议该协议后的30天内,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协议被拒绝,这并不妨碍提出关于未真诚谈判的指控。如果协议被接受,双方将共同制定一份书面谅解备忘录。

如果公共机构的授权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达成暂定协议,管理机构应在暂定协议首次在经正式通知的公开会议上审议之日起30天内,投票决定接受或拒绝该暂定协议。管理机构拒绝暂定协议的决定不应妨碍提起关于未能真诚地会面和协商的不公平行为指控。如果管理机构采纳暂定协议,双方应共同准备一份书面谅解备忘录。

Section § 35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公共机构和雇员组织在合理期限后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一名双方都同意的调解员来帮助解决分歧。调解费用将由双方平均分摊。

Section § 35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代表可以请假,不损失工资或福利,去参与特定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与公共机构就工作相关问题进行正式会议,在涉及雇员组织与公共机构之间指控的听证会上作证或出庭,以及在人事或功绩委员会面前出庭。雇员组织在申请此类休假时必须提前合理通知雇主。“指定代表”是指雇员组织的官员或代理成员。

(a)CA 政府 Code § 3505.3(a) 公共机构应当允许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合理数量的公共机构雇员代表,在参与以下任何一项活动时,享有不损失薪酬或其他福利的合理休假时间:
(1)CA 政府 Code § 3505.3(a)(1) 与公共机构代表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正式会面和协商。
(2)CA 政府 Code § 3505.3(a)(2) 作为雇员组织的指定代表,在委员会或其代理人面前的会议、听证会或其他程序中作证或出庭,处理雇员组织对公共机构提出指控或公共机构对雇员组织提出指控的相关事宜。
(3)CA 政府 Code § 3505.3(a)(3) 作为雇员组织的指定代表,在人事委员会或功绩委员会面前处理的事项中作证或出庭。
(b)CA 政府 Code § 3505.3(b) 被代表的雇员组织应当向雇主提供合理通知,申请根据 (a) 款不损失薪酬的休假。
(c)CA 政府 Code § 3505.3(c) 就本节而言,“指定代表”指雇员组织的官员或代表雇员组织行事的成员。

Section § 35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描述了雇员组织(如工会)请求事实调查小组解决与雇主之间争议的程序。如果进行了调解,他们可以在调解员选定后的30至45天内提出请求。如果没有调解,他们可以在宣布僵局后的30天内提出请求。各方在五天内选定一名小组成员,委员会在五天内选定一名主席。他们也可以共同商定另一位主席。小组在10天内召开会议,可以举行听证会,发出传票,并向州机构索取信息。他们会考虑许多因素,例如法律、规则、公共财政利益、工资比较、生活成本以及其他雇佣条件。请求此程序的权利不能被放弃。

(a)CA 政府 Code § 3505.4(a) 雇员组织可以请求将双方分歧提交给事实调查小组,时间不早于根据双方调解协议或公共机构地方规则要求的调解程序任命或选定调解员后的30天,但不迟于45天。如果争议未提交调解,雇员组织可以在任何一方书面通知对方宣布僵局之日起不迟于30天内,请求将双方分歧提交给事实调查小组。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五天内,各方应选定一人作为其在事实调查小组中的成员。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在双方选定小组成员后的五天内,选定事实调查小组的主席。
(b)CA 政府 Code § 3505.4(b) 在委员会选定事实调查小组主席后的五天内,双方可以共同商定一人担任主席,以替代委员会选定的人员。
(c)CA 政府 Code § 3505.4(c) 小组应在其任命后的10天内,与双方或其代表会面,无论是共同会面还是单独会面,并可以进行询问和调查,举行听证会,并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步骤。为进行听证会、调查和询问之目的,小组有权发出传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证据。任何州机构(如第11000节所定义)、加州州立大学或州的任何政治分区(包括任何教育委员会),应根据小组的请求,向小组提供其所拥有的与小组正在调查或审议的任何事项相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信息。
(d)CA 政府 Code § 3505.4(d) 在得出其调查结果和建议时,事实调查员应考虑、权衡并遵循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505.4(d)(1) 适用于雇主的州和联邦法律。
(2)CA 政府 Code § 3505.4(d)(2) 地方规则、规章或条例。
(3)CA 政府 Code § 3505.4(d)(3) 双方的约定。
(4)CA 政府 Code § 3505.4(d)(4) 公众的利益和福祉以及公共机构的财政能力。
(5)CA 政府 Code § 3505.4(d)(5) 将参与事实调查程序的雇员的工资、工时和雇佣条件与在可比公共机构中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雇员的工资、工时和雇佣条件进行比较。
(6)CA 政府 Code § 3505.4(d)(6) 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物价指数,通常称为生活成本。
(7)CA 政府 Code § 3505.4(d)(7) 雇员目前获得的总体报酬,包括直接工资报酬、假期、节假日和其他获准休假时间、保险和养老金、医疗和住院福利、就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及所有其他获得的福利。
(8)CA 政府 Code § 3505.4(d)(8) 任何其他事实,不限于第 (1) 至 (7) 款所列举的,通常或传统上在作出调查结果和建议时会考虑的事实。
(e)CA 政府 Code § 3505.4(e) 雇员组织请求事实调查小组的程序性权利不能被明示或自愿放弃。

Section § 3505.5

Explanation

如果在事实调查小组任命后30天内争议未能解决,该小组将提供一份不具约束力的和解建议。这些建议会首先与相关方分享,然后在10天内公之于众。专家小组主席的服务费用,例如每日津贴和差旅费,由双方平均分担。

如果使用双方同意的主席,其费用不得超过简历中注明的上限,也由双方平均分担,并在过程中提交账单。任何一方单独产生的费用必须由该方自行承担。

拥有自身有约束力仲裁程序的特许市或县,无需遵守本节规定。

(a)CA 政府 Code § 3505.5(a) 如果在事实调查小组任命后30天内争议未能解决,或者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间后,小组应作出事实认定并提出和解条款建议,这些建议仅具咨询性质。事实调查员应在向公众公布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当事方提交任何事实认定和建议的和解条款。公共机构应在收到这些认定和建议后10天内将其公之于众。
(b)CA 政府 Code § 3505.5(b) 经委员会选定的专家小组主席的服务费用,包括每日津贴(如有)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及食宿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c)CA 政府 Code § 3505.5(c) 经双方同意的专家小组主席的服务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并应包括每日津贴(如有)以及实际和必要的差旅及食宿费用。每日津贴不得超过主席在委员会备案的简历中注明的每日津贴。主席应将其显示双方应付金额的账单随同其提交给双方和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一并提交。主席可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向双方提交临时账单,临时账单的副本也应发送给委员会。双方应直接向主席支付费用。
(d)CA 政府 Code § 3505.5(d) 任何其他共同产生的费用应由公共机构和雇员组织平均承担。任何一方单独选定的专家小组成员所产生的费用应由该方承担。
(e)CA 政府 Code § 3505.5(e) 特许市、特许县或特许市县,其章程中规定了在公共机构与谈判单位之间出现僵局时适用的程序,且该程序至少包括有约束力的仲裁程序,则就其与适用僵局程序的谈判单位进行的谈判而言,免于遵守本节和第3505.4节的规定。

Section § 350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公共机构在经历调解和事实调查后,如果出现僵局且无需进入仲裁,可以实施其最终提议。他们必须在收到事实调查员报告后至少等待 (15) 天,并且必须首先举行公开听证会。然而,他们不能自行实施正式协议。即使这些问题是强制性提议的一部分,雇员组织仍然有权在预算最终确定之前,每年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讨论。

在任何适用的调解和事实调查程序用尽后,但不得早于事实调查员根据第 (Section) 3505.5 条向各方提交书面事实调查结果和建议和解条款之日起 (15) 天,无需进行利益仲裁的公共机构,在就僵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后,可以实施其最终、最佳和最终提议,但不得实施谅解备忘录。公共机构单方面实施其最终、最佳和最终提议,不得剥夺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每年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会谈和协商的权利,无论这些事务是否包含在单方面实施中,均应在公共机构通过其年度预算之前,或法律另有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Section § 350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份协议包含仲裁条款(一种在法庭外解决争议的方式),那么该条款可以根据特定规则强制执行。即使有人声称仲裁请求逾期或未遵循适当程序,这也不会阻止仲裁进行。相反,这些争议将由仲裁员处理,而不是法院,法院仍将允许仲裁继续。如果提交了相关的不公平做法指控,在争议进行仲裁期间,该指控将被暂停;仲裁结束后,该指控将被撤销,除非仲裁决定与法律宗旨相悖。

Section § 3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防止公共机构和雇员团体骚扰或歧视正在行使其权利的公共雇员,例如加入工会或参与集体谈判。

公共机构和雇员组织不得干涉、恐吓、限制、胁迫或歧视公共雇员,因为他们行使其根据第3502条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35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公共机构做某些会损害雇员权利和雇员组织完整性的事情。首先,它们不能因为雇员行使权利(例如加入工会)而惩罚或威胁他们。其次,它们不能剥夺雇员组织受保障的权利。第三,机构必须真诚地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会面和谈判,不能谎报其财务状况。第四,机构不能影响或控制雇员组织,也不能偏袒任何一个团体。最后,机构必须真诚地参与旨在解决争议或僵局的程序。

公共机构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政府 Code § 3506.5(a)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506.5(b) 剥夺雇员组织本章保障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3506.5(c) 拒绝或未能真诚地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会面和谈判。就本款而言,明知故犯地向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提供关于公共雇主财政资源的不准确信息,无论是否应信息请求,均构成拒绝或未能真诚地会面和谈判。
(d)CA 政府 Code § 3506.5(d) 支配或干涉任何雇员组织的成立或管理,向任何雇员组织提供财政或其他支持,或以任何方式鼓励雇员加入某个组织而非另一个组织。
(e)CA 政府 Code § 3506.5(e) 拒绝真诚地参与适用的僵局程序。

Section § 3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在与雇员组织协商后,制定关于雇主与雇员关系的合理规定。这些规定可能包括核实哪些组织确实代表雇员、承认这些组织,以及处理工资和工作条件方面的争议。这些规定还确保雇员组织能够接触到沟通渠道,并能获取与雇佣相关的信息。经雇员投票认可的雇员组织,其地位至少在一年内不会受到质疑,并且撤销其认可需要多数雇员投票同意。公共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承认雇员组织,雇员可以质疑他们认为违反本法律的任何机构规定。

(a)CA 政府 Code § 3507(a) 公共机构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各组织的代表进行真诚协商后,可根据本章规定,制定管理雇主-雇员关系的合理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可包括以下各项规定:
(1)CA 政府 Code § 3507(1) 核实某个组织确实代表公共机构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507(2) 核实雇员组织官员和代表的官方身份。
(3)CA 政府 Code § 3507(3) 承认雇员组织。
(4)CA 政府 Code § 3507(4) 独家承认根据机构雇员或其适当单位的投票正式认可的雇员组织,但须遵守第3502条规定的雇员自行代表的权利。
(5)CA 政府 Code § 3507(5) 解决涉及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争议的补充程序。
(6)CA 政府 Code § 3507(6) 雇员组织官员和代表进入工作场所。
(7)CA 政府 Code § 3507(7) 雇员组织使用官方公告栏和其他通讯方式。
(8)CA 政府 Code § 3507(8) 向雇员组织提供与雇佣关系相关的非保密信息。
(9)CA 政府 Code § 3507(9) 为实现本章宗旨所需的任何其他事项。
(b)CA 政府 Code § 3507(b) 根据雇员投票正式认可为多数代表的雇员组织的独家承认,只有在认可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后,方可通过雇员多数投票予以撤销。
(c)CA 政府 Code § 3507(c) 任何公共机构均不得无故拒绝承认雇员组织。
(d)CA 政府 Code § 3507(d) 雇员和雇员组织有权质疑公共机构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本章规定。本款不得解释为限制或扩大第3509条(a)至(c)款所规定的委员会管辖权或权力。

Section § 35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共机构应如何处理雇员谈判单位的单位确定和代表选举。通常,单位的组建和选举必须遵循公共机构制定的规则,并且需要雇员的多数票才能做出决定。 然而,现有的谈判单位除非采纳新规则,否则保持不变。雇员组织可以通过收集足够的签名请愿书或会员卡来显示支持,从而成为排他性或多数代表,除非已有其他团体被承认。 由机构和雇员组织选定的中立第三方将核实这种支持。如果无法就第三方达成一致,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将介入。如果一个竞争的劳工组织获得至少 30% 雇员的支持,将下令举行选举以确定多数地位。

Section § 35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专业雇员,例如医生、律师和工程师,有权组建自己的代表团体,与非专业雇员分开。如果对于哪个团体应该代表专业人员存在分歧,任何相关方都可以请求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进行调解以解决问题。

专业雇员不得被剥夺由仅由该等专业雇员组成的专业雇员组织与非专业雇员分开代表的权利。如果就专业雇员代表单位的适当性发生争议,经任何一方请求,该争议应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进行调解或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
就本节而言,“专业雇员”是指从事需要通过完成公认的教学课程而获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工作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医生、注册护士、工程师、建筑师、教师以及各类物理、化学和生物科学家。

Section § 35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共机构制定自己的规则,界定哪些人被视为管理层或机密员工。这些规则还可以限制此类员工在工作场所问题谈判或讨论中代表其他员工。但是,除非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这并不妨碍这些员工加入员工组织或在其中担任职务。

Section § 3507.7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公共就业中“临时雇员”的含义,涵盖了非永久性的职位,但不包括由临时服务机构雇佣的人员。如果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提出请求,从事与永久雇员相同工作的临时雇员必须被纳入同一谈判单位,尽管他们的雇佣条款不必完全相同。公共雇主必须为这些临时工谈判工资和条件,并在雇佣时提供职位信息。法律还规定了如果临时雇员转为永久雇员,其临时工作时间是否计入资历或获得优先聘用权的问题。违反本法的投诉将作为不公平劳工行为指控处理,并且本法不影响退休人员或建筑行业协议中的雇员。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07.7(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07.7(a)(1) (A) 就本节而言,“临时雇员”指临时雇员、临时工、季节性雇员、定期雇员、额外协助雇员、替补雇员、有限期雇员、按日计酬雇员,以及任何其他未被聘用为永久职位的公共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507.7(a)(1)(B) “临时雇员”不包括由劳工法典第201.3节所定义的临时服务雇主所雇用的雇员。
(2)CA 政府 Code § 3507.7(a)(2)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无意阻止委员会,或第3509节中提及的雇员关系委员会,确定公共雇主是否为临时服务雇员进行集体谈判的单一或联合雇主,或根据本节通过前有效的标准将此类雇员纳入或排除在谈判单位之外,本节的任何规定也不得作为任何此类决定的法律或其他依据或支持。
(b)CA 政府 Code § 3507.7(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以下要求适用于被聘用从事与受认可雇员组织代表的永久雇员所从事的相同或类似类型工作的公共雇主的临时雇员:
(1)CA 政府 Code § 3507.7(b)(1) 应认可雇员组织向公共雇主提出的请求,适用以下规定:
(A)CA 政府 Code § 3507.7(b)(1)(A) 如果所请求的临时雇员类别目前不在该单位内,临时雇员应自动纳入与永久雇员相同的谈判单位。本分段不要求永久雇员和临时雇员享有相同的雇佣条款和条件。
(B)CA 政府 Code § 3507.7(b)(1)(B) 如果双方当前的谅解备忘录未涉及,公共雇主应立即参与集体谈判,以确定新加入的临时雇员的工资、工时以及雇佣条款和条件。双方应将为临时工谈判达成的雇佣条款和条件作为现有谅解备忘录的附录。此后,如果认可雇员组织提出请求,同一谈判单位内永久雇员和临时雇员的雇佣条款和条件应在一份单一的谅解备忘录中予以规定。本分段不要求永久雇员和临时雇员享有相同的雇佣条款和条件。
(2)CA 政府 Code § 3507.7(b)(2) 公共雇主应在雇佣时向每位临时雇员提供其职位描述、工资率、福利资格、预计雇佣期限以及申请空缺永久职位的程序。在雇佣临时雇员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同信息提供给认可雇员组织。
(3)CA 政府 Code § 3507.7(b)(3) 公共雇主在向雇员组织提供第3558节所要求的雇员信息时,应包括每位临时雇员的预计雇佣结束日期,或者如果自上次提供名单以来临时雇员已被解雇,则为实际结束日期。
(4)Copy CA 政府 Code § 3507.7(b)(4)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07.7(b)(4)(A) 临时雇员在随后获得永久职位后,其在临时雇佣期间所花费的时间是否获得资历或其他积分或福利,应属于包含永久雇员的谈判单位的代表范围内的事务。
(B)CA 政府 Code § 3507.7(b)(4)(A)(B) 临时雇员在永久职位招聘中是否优先于外部候选人,应属于包含临时雇员的谈判单位的代表范围内的事务。
(C)CA 政府 Code § 3507.7(b)(4)(A)(C) 本款应在谅解备忘录可合法处理这些事项的范围内适用。本款仅对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有效。
(c)CA 政府 Code § 3507.7(c) 指控违反本节的投诉应根据第3509节作为不公平劳工行为指控处理。
(d)CA 政府 Code § 3507.7(d)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取代或提供任何豁免与公共退休系统退休后工作的人员相关的限制或要求。
(e)CA 政府 Code § 3507.7(e)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本节规定的地方机构雇主代表的职责和责任与现有集体谈判执行程序所要求的职责和责任基本相似,因此,地方机构雇主代表根据本节履行这些职责和责任所产生的费用不作为州强制性费用予以报销。

Section § 3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公共机构制定规则,规定哪些职位可以或不可以组建或加入工会,特别是那些主要职责是执法工作的职位。然而,法律确保全职执法人员仍然可以加入他们自己的特定组织,讨论工资和工作条件等事宜。特殊规则适用于第七类县(如圣贝纳迪诺县),旨在重新定义谁可以被归类为执法人员,包括福利欺诈调查员和缓刑矫正官,但需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对员工组建工会团体的任何限制都必须遵循本法律的标准。

(a)CA 政府 Code § 3508(a) 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合理标准,指定主要职责为执行州法律或地方条例的职位或职位类别,并且可以通过在公开听证会后通过的决议或条例,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限制或禁止这些职位或职位类别的员工组建、加入或参与员工组织的权利。但是,管理机构不得禁止其全职“执法人员”(该术语定义见《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加入或参与仅由这些执法人员组成的员工组织,这些组织专门且仅关注工资、工时、工作条件、福利计划以及促进警务专业的学术和职业培训,并且不隶属于任何其他组织。
(b)Copy CA 政府 Code § 3508(b)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08(b)(1) 本款仅适用于第七类县。
(2)CA 政府 Code § 3508(b)(2) 就本条而言,在本条1971年修正案颁布时,由《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指定为执法人员的职位,与在本条1971年修正案颁布后任何时间,由该第4.5章的任何修正案指定为执法人员的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职位之间,不应有区别。
(3)CA 政府 Code § 3508(b)(3) 本款旨在推翻圣贝纳迪诺县治安官等协会诉监事会案(1992年)7 Cal.App.4th 602, 611,关于圣贝纳迪诺县根据本条将福利欺诈调查员或检查员指定为执法人员的问题。
(c)Copy CA 政府 Code § 3508(c)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08(c)(1) 本款仅适用于第七类县,并且在获得县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批准之前,不得生效。
(2)CA 政府 Code § 3508(c)(2) 就本条而言,在本条1971年修正案颁布时,由《刑法典》第2部分第3篇第4.5章(第830条起)指定为执法人员的职位,与在本条1971年修正案颁布后任何时间,由该第4.5章的任何修正案指定为执法人员的缓刑矫正官职位之间,不应有区别。
(3)CA 政府 Code § 3508(c)(3) 本款旨在推翻圣贝纳迪诺县治安官等协会诉监事会案(1992年)7 Cal.App.4th 602, 611,就其认为本条禁止圣贝纳迪诺县将缓刑矫正官和主管缓刑矫正官的职类指定为执法人员而言。除非该行动获得县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批准,否则这些官员不得就本条目的被指定为执法人员。
(4)CA 政府 Code § 3508(c)(4) 经圣贝纳迪诺县监事会批准后,本款应适用于缓刑矫正官和主管缓刑矫正官于2001年5月提交的请愿书。
(d)CA 政府 Code § 3508(d) 除本条规定的理由外,公共机构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限制员工组建、加入和参与员工组织活动的权利。

Section § 3508.1

Explanation

本节将“警务人员”定义为包括城市警察部门的文职人员,但不包括根据另一法规定义的公共安全官员。通常,如果警务人员被指控有不当行为,必须在授权调查人员发现之日起一年内完成调查并采取行动。如果该不当行为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之后,则此规则适用,除非存在特定例外情况,例如同时进行的刑事调查、书面弃权、多机构调查或雇员无法联系。此外,纪律处分决定必须在决定作出后30天内书面通知,除非雇员无法接受纪律处分。

此外,如果出现重大新证据,特别是如果该证据在没有非常规措施的情况下无法发现,或者是在纪律处分前程序中出现的,则可以重新启动调查。最后,纪律处分前程序或申诉的时限不受本节限制。

为本节之目的,“警务人员”一词包括任何城市警察部门的文职雇员。警务人员不包括第3301条所指的任何公共安全官员。
(a)CA 政府 Code § 3508.1(a) 对于任何警务人员,除本款和 (d) 款另有规定外,如果对任何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的调查未在公共机构授权启动调查的人员发现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则不得对其采取惩罚性行动,也不得因非功绩原因拒绝晋升。此一年限制期仅适用于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发生于2002年1月1日或之后的情况。如果公共机构确定可以采取纪律处分,则应在该年内完成调查并通知警务人员其拟议的纪律处分,但以下任何情况除外:
(1)CA 政府 Code § 3508.1(a)(1) 如果该行为、不作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指控同时是刑事调查或刑事起诉的对象,则刑事调查或刑事起诉悬而未决的期间应中止一年期限。
(2)CA 政府 Code § 3508.1(a)(2) 如果警务人员书面放弃一年期限,则该期限应在书面放弃中指定的期间内中止。
(3)CA 政府 Code § 3508.1(a)(3) 如果调查是多管辖区调查,需要合理延长以协调所涉机构。
(4)CA 政府 Code § 3508.1(a)(4) 如果调查涉及多名雇员并需要合理延长。
(5)CA 政府 Code § 3508.1(a)(5) 如果调查涉及一名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联系的雇员,则该人员丧失行为能力或无法联系的期间应中止一年期限。
(6)CA 政府 Code § 3508.1(a)(6) 如果调查涉及民事诉讼事项,且警务人员被列为被告方,则在民事诉讼悬而未决期间,一年期限应中止。
(7)CA 政府 Code § 3508.1(a)(7) 如果调查涉及刑事诉讼事项,且投诉人是刑事被告,则在该被告的刑事调查和起诉期间,一年期限应中止。
(8)CA 政府 Code § 3508.1(a)(8) 如果调查涉及警务人员涉嫌工人赔偿欺诈的指控。
(b)CA 政府 Code § 3508.1(b) 当需要或使用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申诉程序时,该回应或程序的时限不受本章管辖或限制。
(c)CA 政府 Code § 3508.1(c) 如果在调查和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程序之后,公共机构决定实施纪律处分,则公共机构应在其决定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警务人员其决定实施纪律处分,包括实施纪律处分的日期,除非警务人员无法接受纪律处分。
(d)CA 政府 Code § 3508.1(d) 尽管有 (a) 款规定的一年期限,但在以下两种情况同时存在时,可以对警务人员重新启动调查:
(1)CA 政府 Code § 3508.1(d)(1) 发现了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重大新证据。
(2)CA 政府 Code § 3508.1(d)(2) 存在以下条件之一:
(A)CA 政府 Code § 3508.1(d)(2)(A) 在正常调查过程中,若非机构采取非常规措施,该证据无法合理发现。
(B)CA 政府 Code § 3508.1(d)(2)(B) 该证据是警务人员纪律处分前回应或程序的结果。

Section § 35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公职雇员可以根据特定条款的规定,将其工会会费或服务费从工资中自动扣除。它规定,如果雇员的工会与雇主有协议,公共雇主必须扣除这些费用。即使工会与雇主之间的现有协议到期,只要该工会仍然是经认可的代表,这些扣除也会继续。

(a)CA 政府 Code § 3508.5(a) 本章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公职雇员根据第 1157.1、1157.2、1157.3、1157.4、1157.5 或 1157.7 条的规定,授权从其薪金或工资中扣除会费或服务费的权利。
(b)CA 政府 Code § 3508.5(b) 公共雇主应根据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与公共雇主之间的代理店安排的要求,扣除支付给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会费或服务费。
(c)CA 政府 Code § 3508.5(c) 代理费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代表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扣除的会费或代理费,只要该雇员组织是经认可的谈判代表,就应继续有效,尽管公共雇主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的任何协议已到期。

Section § 35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委员会在公共机构劳动关系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它赋予委员会监督选举和裁决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权力,但无权裁定非法罢工的损害赔偿。委员会负责执行关于代表权和选举的规则,但在洛杉矶,这些任务由当地委员会处理。洛杉矶的机构也无权裁定罢工准备费用或与非法罢工相关的损害赔偿。高级法院对消防员组织的利益仲裁拥有管辖权。管理雇员不适用本条规定,违反本章规定的规则不被视为不公平行为。

(a)CA 政府 Code § 3509(a) 委员会在第3541.3条中描述的权力和职责,亦应酌情适用于本章,并应包括(b)和(c)款所规定的权力。委员会的适当权力包括命令举行选举、举行委员会命令的任何选举,以及在公共机构没有规则的领域制定适用规则的权力。
(b)CA 政府 Code § 3509(b) 指控违反本章或公共机构根据第3507条或第3507.5条通过的任何规章制度的投诉,应由委员会作为不公平行为指控处理。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合理,以及如果合理,为实现本章目的所需的适当补救措施的初步决定,应属于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但在因非法罢工而要求赔偿的诉讼中,委员会无权裁定罢工准备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且无权裁定因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非法罢工后果而产生的成本、开支或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现有的司法解释,适用和解释不公平劳动行为。
(c)CA 政府 Code § 3509(c) 委员会应执行和适用公共机构通过的关于单位确定、代表权、承认和选举的规则。
(d)CA 政府 Code § 3509(d) 尽管有(a)至(c)款(含)的规定,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市根据第3507条设立并生效的雇员关系委员会,应有权力和责任就承认、单位确定、选举和所有不公平行为采取行动,并根据本章的政策,发布雇员关系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决定和命令。
(e)Copy CA 政府 Code § 3509(e)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09(e)(1) 尽管有(a)至(c)款(含)的规定,在因非法罢工而要求赔偿的诉讼中,洛杉矶市雇员关系委员会或洛杉矶县雇员关系委员会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政府 Code § 3509(e)(1)(A) 裁定罢工准备费用作为损害赔偿。
(B)CA 政府 Code § 3509(e)(1)(B) 裁定因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非法罢工后果而产生的成本、开支或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
(2)CA 政府 Code § 3509(e)(2) 尽管有(a)至(c)款(含)的规定,在涉及洛杉矶市或洛杉矶县的诉讼中,委员会对寻求禁止雇员组织或雇员活动(本章可能保护或禁止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罢工)的禁令救济请求拥有专属的初步管辖权。
(f)CA 政府 Code § 3509(f) 尽管有(a)至(c)款(含)的规定,根据第3500条和第3505.4条的规定,当诉讼涉及代表消防员(如第3251条所定义)的雇员组织时,高级法院对涉及利益仲裁的诉讼拥有专属管辖权,该仲裁受《民事诉讼法》第三部分第九编(自第1280条起)管辖。
(g)CA 政府 Code § 3509(g)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3507.5条指定为管理雇员的雇员。
(h)CA 政府 Code § 3509(h) 如果公共机构通过的某项规则或规章本身违反本章规定,委员会不得认定雇员组织违反该规则或规章为不公平行为。本款不应被解释为限制或扩大(a)至(c)款(含)所规定的委员会管辖权或权力。

Section § 3509.3

Explanation

如果行政法法官就承认或认证雇员组织做出裁决,并且该裁决被上诉,那么如果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做出不同的决定,该裁决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关于雇员组织承认或认证的裁决被上诉,并且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或之前发布推翻该裁决的裁定,则该裁决应被视为委员会的最终命令。

Section § 350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对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工行为案件或其他与就业相关事宜中的最终决定不满的当事方,向上诉法院申请特别审查。但是,委员会发布的与选举相关的命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能暂停。要启动此审查,必须在委员会决定发布后 (30) 天内提交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但会支持有实质性证据支持的事实认定。

如果法院审查期限届满,委员会可以寻求执行其决定。如果当事方询问为何尚未开始执行,委员会必须在 (10) 天内作出解释。如果委员会的决定未被遵守,法院将强制责任方遵守,但不能重新审查该决定的实质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09.5(a) 任何控告方、被控方或介入方,凡因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工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而受侵害(委员会决定不对此类案件发出投诉的情况除外),以及任何因委员会在单位认定、代表权、承认或选举事宜(未作为不公平劳工行为案件提出)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而受侵害的当事方,均可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委员会指示选举的命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执行。
(b)CA 政府 Code § 3509.5(b) 特别救济令状的申请应提交至对导致该决定或命令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申请应在委员会最终决定或命令发布之日,或(如适用)驳回复议命令发布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申请提交后,法院应促使通知送达委员会,此后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发出后 (10) 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法院有权准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同样方式作出并发布判决,以执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执行,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关于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篇(自第 (1067) 条起)关于令状的规定,除本条明确取代的情况外,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3509.5(c) 如果申请对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特别救济的期限已届满,委员会可向对导致该决定或命令事件发生地所在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在 (10) 天内回应诉讼当事方关于委员会为何未寻求法院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的任何询问。如果回应未表明已遵守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在当事方请求下寻求执行该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以及披露未遵守决定或命令的适当证据。如果经听证后,法院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且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或其他适当程序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3510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节主要有两个目的。首先,它确保委员会的任何解释或适用都应与此前与本章相关的法院判决保持一致。其次,它明确了《劳动法》第92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公职人员。

(a)CA 政府 Code § 3510(a) 本章的规定应由委员会以符合并依照对本章的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解释和适用。
(b)CA 政府 Code § 3510(b) 本章的颁布不应被解释为使《劳动法》第923条的规定适用于公职人员。

Section § 3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1999-2000年立法会期间对《政府法典》特定条款所作的某些修改,不适用于根据《刑法典》中特定定义被归类为治安官的个人。

立法机关在1999-2000年常会期间颁布的立法对《政府法典》第3501、3507.1和3509条所作的修改,不适用于《刑法典》第830.1条所定义的治安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