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和雇员国家雇主与雇员关系
Section § 3512
Section § 3513
本节解释了加州与州雇员及其代表相关的关键术语。“雇员组织”被定义为一个主要致力于代表州雇员与州进行事务处理的团体,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则被州承认代表特定群体中的所有雇员。“州雇员”包括公务员和某些教学人员,但不包括管理、保密和监督雇员等。本节还阐明了“管理雇员”(负责政策制定)和“监督雇员”(对其他雇员拥有权力)等角色。“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雇佣纠纷。“维持会员资格”意味着加入的雇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保持会员身份,除非他们在期限结束时选择退出。谈判中的“州雇主”主要是指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可以向经认可组织的非会员收取“公平分摊费”,以支付代表费用。
Section § 3514
Section § 3514.5
Section § 3515
Section § 3515.5
Section § 3515.6
Section § 3515.7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被认可为州雇员群体专属代表的员工组织的规则。这些组织可以与州雇主达成协议,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州政府必须提供必要的就业数据用于费用计算,并每月汇出这些费用。
因宗教原因反对支持员工组织的雇员,可以转而向经批准的慈善机构捐赠等额款项。在特定条件下,员工也可以投票撤销公平份额费用条款。
员工组织必须保存详细的财务记录并每年公布。员工有权获得公平代表,如果未提供,可以进行举报。特定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收取代表服务的费用。
Section § 3515.8
Section § 3516
Section § 3516.5
这项法律要求雇主在采纳任何影响雇员组织的新法律、规则或规章之前,向其提供书面通知,并给予时间讨论这些变更。然而,在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紧急情况下,雇主可以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实施变更。在这种情况下,雇主仍必须在变更实施后尽快通知雇员组织并与其讨论。
Section § 3517
这条法律规定,加州州长或其指定代表,必须在制定任何最终雇佣政策之前,与雇员组织就其成员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和工时)进行真诚的讨论。
“真诚”意味着他们应在被要求时会面,公开交换意见,并在州预算最终确定之前努力达成一致。此外,还应预留足够的时间来解决任何分歧。
Section § 3517.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政府或教育法典的某些条款与州雇员的“谅解备忘录”协议相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前提是无需额外的立法批准。此规定适用于特定的州雇员议价单位,包括单位 5、8、12 和 13。但是,如果协议的任何部分违反了《加州宪法》中规定的功绩原则,州人事委员会可以否决该协议,直到其重新谈判。此外,如果实施协议需要资金支出或进一步的立法修改,则必须通过《预算案》或其他方式获得立法批准。
Section § 3517.7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立法机关不批准政府雇员与其雇主之间某些协议所需的所有资金,任何一方都可以重新谈判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但是,他们仍然可以执行协议中已获得立法机关批准或不需要任何立法行动的部分。
Section § 3517.8
当与州雇员的劳动协议到期,且没有达成新协议或谈判陷入僵局时,州长和雇员工会都必须继续遵守旧协议。这包括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条款和仲裁条款等。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州政府可以实施其最终提议。但是,如果此提议包含任何与现行法律冲突或需要新资金的内容,则必须首先获得立法机关的批准。即使实施了此提议,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双方仍必须继续努力达成新协议,并且雇员工会仍保留其在本章下的合法权利。
Section § 3517.61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法律与特定州雇员团体(州谈判单位6)达成的协议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如果州法律与这些协议发生冲突,除非协议需要立法机关批准或资金,否则协议优先。如果协议中需要立法修改的部分未经批准,团体不能执行。如果与特定的雇佣原则发生冲突,则州政府的规定适用,直到协议修订以解决该问题。
Section § 3517.63
如果薪资和福利协议的补充内容涉及25万美元或以上的费用,并且尚未包含在原始协议或州预算中,人力资源部必须将其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随后有30天时间来决定该补充内容是否具有足够大的差异,需要新的立法批准。
此外,任何不涉及资金支出的补充内容,如果将被纳入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的新协议中,必须由人力资源部明确标注。
Section § 3518
Section § 3518.5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的代表可以请假,不损失工资或福利,以便与州代表讨论相关问题。这仅适用于州雇员,并且仅在没有正式协议(谅解备忘录)生效时适用。
Section § 3518.7
这项法律规定,管理层雇员和机密雇员不得在同时代表州雇员的工会或雇员组织中担任选举产生的职位。
Section § 3519
Section § 3519.5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例如工会)从事某些行为是违法的。它们不能导致州政府违反某些规定。它们也不能因为雇员行使其合法权利而惩罚或威胁他们。此外,它们必须与州政府雇主真诚协商,并诚实参与调解过程。
Section § 3520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就业事务中,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对委员会关于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所作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委员会认为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或者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中提出了相关问题,则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受影响的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通过提交令状,请求上级法院审查这些委员会的决定。区法院负责处理这些申请,并可以根据所提供的证据执行或修改委员会的命令。
如果有人想在上诉期限过后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异议或要求执行,委员会本身可以向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强制执行。如果遵循了适当的程序,这些法院可以在不审查案件实质内容的情况下执行委员会的命令。
Section § 3520.5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州政府雇员如何让特定的工会组织获得官方认可,代表他们发言。如果雇员愿意,他们也可以选择自己代表自己。
委员会将制定规则,说明这些组织如何申请认可、如何举行选举来决定哪个组织代表工人,以及如何确定哪些雇员群体符合资格。
法律还规定了工人如何投票取消一个组织的独家代表地位,但这必须在该组织获得认可至少一年之后才能进行。
Section § 3520.7
这项法律要求州雇主为几件事制定公平的规则。首先,他们必须建立一个登记雇员组织和真实协会的系统。其次,他们需要决定哪些团体有资格成为官方的雇员组织或真正的协会。最后,他们必须识别那些正式代表这些组织和协会的负责人和代表。
Section § 3520.8
如果行政法法官就承认或认证雇员组织做出裁决,并且该裁决被上诉,那么如果委员会未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做出不同的决定,该裁决将自动成为委员会的最终决定。
Section § 352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确定加州用于代表目的的适当雇员群体。委员会会考虑多个因素来决定正确的群体划分,例如雇员如何协作、他们的技能和工作职责,以及他们的工作条件。该决定还必须考虑这些群体如何影响雇主与雇员团体之间的讨论、州政府的组织结构以及州雇主的有效运作。木匠和电工等熟练技工有权因其独特技能而组成单独的群体。通常情况下,专业和非专业雇员不会被分到同一群体中,但可以根据具体证据做出例外。
Section § 3521.5
Section § 3522
本法律条款允许特定州议价团体内的医生,协商获得州外旅行许可,以进行继续医学教育。这通过一份特殊协议来完成。一旦达成此协议,通常就被视为旅行已获批准,除非涉及资金支出。如果确实需要资金,其条款则需要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
Section § 3523
这项法律要求雇员组织或雇主提出的任何提案都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提出,并且这些提案将成为公共记录。公众需要至少七天时间来审查和讨论这些提案,然后才能进行讨论,以便公众提供意见。然而,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可以跳过这个等待期,并且任何做出的决定都必须尽快向公众披露。会议期间提出的任何新的实质性提案必须在48小时内记录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