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524.50

Explanation
这一小节主要说明了本章的官方名称。它被称为《司法委员会雇主-雇员关系法案》,该法案处理司法委员会与其雇员之间的雇佣和劳工问题。

Section § 3524.51

Explanation

本法的目标是通过建立一个明确的流程来解决司法委员会与其雇员之间关于薪资和工作条件等问题的工作场所争议,从而改善双方的沟通。它鼓励更好的管理和更健康的雇主-雇员关系,允许雇员自由组建和加入他们选择的工会,并在与司法委员会的事务中获得代表。此外,本法还确保这些雇员团体可以由受益于其代表的雇员提供资金,以支持和平和建设性的劳资关系。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本章的宗旨是通过提供一种合理的方式来解决司法委员会与公共雇员组织之间关于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争议,从而促进司法委员会与其雇员之间的充分沟通。本章的宗旨还在于,通过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承认司法委员会雇员有权选择加入其自行选择的组织,并由这些组织代表其与司法委员会的雇佣关系,从而促进司法委员会内部人事管理和雇主-雇员关系的改善。本章的进一步宗旨是,为了促进和平的雇主-雇员关系,允许司法委员会雇员选择一个雇员组织作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并允许该专属代表从那些受益于此代表的雇员处获得财政支持。

Section § 3524.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州司法系统内司法委员会雇员关系相关的关键术语。

“委员会”指的是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它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保密雇员”是指处理影响管理层决策的敏感信息的员工。“雇员组织”是指在与司法委员会的谈判中代表员工的团体,而“被排除雇员”是指由委员会特别指定的员工。

“公平分摊费”是从选择不加入这些组织但仍受益于其代表的员工那里收取的费用。“司法委员会”在谈判中充当雇主角色,由法院行政主管代表。“司法委员会雇员”是指委员会内部的员工,不包括某些管理、监督和保密人员。

“维持会员资格”意味着加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员工必须在指定期限内保持会员身份,除非他们在期限结束时选择退出。“管理雇员”是指对制定或管理机构或部门政策和计划负有重大责任的员工。

“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协助解决工作场所纠纷。“专业雇员”是指从事主要为智力性且性质多样工作,或需要高级专业知识的员工。最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是指已被司法委员会认可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的组织。

就本章而言:
(a)CA 政府 Code § 3524.52(a) “委员会”指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第3541.3条所述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应酌情适用于本章。
(b)CA 政府 Code § 3524.52(b) “保密雇员”指任何被要求就雇主-雇员关系制定或提出管理层立场,或其职责通常需要接触对管理层立场制定有重大贡献的保密信息的雇员。
(c)CA 政府 Code § 3524.52(c) “雇员组织”指任何包含司法委员会雇员,且其主要目的之一是在与司法委员会的关系中代表这些雇员的组织。
(d)CA 政府 Code § 3524.52(d) “被排除雇员”指根据第3524.53条由司法委员会特别指定的任何职位上的雇员。
(e)CA 政府 Code § 3524.52(e) “公平分摊费”指司法委员会从适当单位内未成为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成员且未对其提供经济支持的司法委员会雇员的薪金或工资中扣除的费用。公平分摊费应用于弥补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履行其代表雇员与司法委员会的雇佣关系职责时所产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标准入会费、会员费和一般评估费。
(f)CA 政府 Code § 3524.52(f) “司法委员会”或“雇主”,就真诚谈判或协商而言,指法院行政主管或其指定代表,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授权行事。
(g)CA 政府 Code § 3524.52(g) “司法委员会雇员”或“雇员”指司法委员会的任何雇员,但管理雇员、监督雇员和保密雇员,以及根据第3524.53条由司法委员会指定的被排除雇员,以及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或人身保护令资源中心的司法官员或雇员除外。
(h)CA 政府 Code § 3524.52(h) “维持会员资格”指所有自愿是或自愿成为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成员的雇员,应根据双方通过谅解备忘录约定的期限,自谅解备忘录生效之日起,保持该雇员组织的良好会员资格。维持会员资格条款不适用于在谅解备忘录到期前30天内,通过向雇员组织发送签署的退出信并抄送主计长办公室而退出雇员组织的任何雇员。
(i)CA 政府 Code § 3524.52(i) “管理雇员”指任何对制定或管理机构或部门政策和计划,或管理机构或部门负有重大责任的雇员。
(j)CA 政府 Code § 3524.52(j) “调解”指公正的第三方通过解释、建议和忠告,协助公共机构代表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或多个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之间,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争议进行和解的努力。
(k)CA 政府 Code § 3524.52(k) “专业雇员”指以下任一情况:
(1)CA 政府 Code § 3524.52(k)(1) 从事以下任何类型工作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3524.52(k)(1)(A) 主要为智力性且性质多样,而非例行性的脑力、体力、机械或身体工作。
(B)CA 政府 Code § 3524.52(k)(1)(B) 在履行职责时需要持续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判断力的工作。
(C)CA 政府 Code § 3524.52(k)(1)(C) 其产出或完成结果无法在给定时间内标准化的工作。
(D)CA 政府 Code § 3524.52(k)(1)(D) 需要在科学或学习领域具备高级知识的工作,该知识通常通过长期专业智力指导课程获得,而非通过普通学术教育、学徒制或例行脑力、体力或身体过程的培训获得。
(2)CA 政府 Code § 3524.52(k)(2)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雇员:
(A)CA 政府 Code § 3524.52(k)(2)(A) 完成了第 (1) 款 (D) 项所述的专业智力指导和学习课程。
(B)CA 政府 Code § 3524.52(k)(2)(B) 在专业人士的监督下从事相关工作,以使自己有资格成为第 (1) 款所定义的专业雇员。
(l)CA 政府 Code § 3524.52(l)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指已被司法委员会认可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的雇员组织。
(m)CA 政府 Code § 3524.52(m) “监管雇员”指任何个人,无论其职位描述或头衔如何,代表雇主拥有以下权力:雇佣、调动、停职、解雇、召回、晋升、开除、指派、奖励或惩戒其他雇员,或负责指导他们,或处理他们的申诉,或有效推荐此类行动;但前提是,在上述情况下,行使此权力并非仅仅是例行性或文书性质的,而是需要运用独立判断。职责与下属基本相同的雇员不应被视为监管雇员。

Section § 3524.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司法委员会权力,决定其哪些州雇员职位应被视为“排除职位”。这些职位不属于工会或谈判单位。但是,他们必须确保这些排除职位(包括管理和监督职位)的总数,不超过其所有授权职位的三分之一。任何外部委员会都不能审查他们对这些职位的指定。

Section § 3524.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故意试图阻止或妨碍董事会成员或其代理人履行职责,这将被视为一项轻罪。如果被判有罪,该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

任何故意抵抗、阻止、妨碍或干预董事会任何成员或其任何代理人根据本章履行职责的人,均犯有轻罪,一经定罪,应被判处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3524.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决定是否存在不公平劳工行为以及如何处理这些行为的责任属于一个特定的委员会。但是,如果发生非法罢工,委员会不能裁定赔偿罢工准备费用或罢工期间的损失等。

任何相关方——雇员、其组织或雇主——都可以就其认为的不公平行为提出指控,但需遵守相关规定。委员会不会处理六个月前发生的事件的指控,也不会处理应首先由当事人自己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的指控,除非使用这些程序毫无意义。

尽管委员会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它可以命令当事人停止不公平行为,并可能要求采取纠正措施,例如恢复雇员职位以纠正局面。

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成立的初步裁定,以及如果成立,为实现本章宗旨所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属于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但对于因非法罢工而追讨损害赔偿的诉讼,委员会无权裁定将罢工准备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也无权裁定赔偿在非法罢工期间或因此产生的成本、开支或收入损失。调查、审理和裁决此类案件的程序应由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且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24.55(a) 任何雇员、雇员组织或雇主均有权提出不公平行为指控,但委员会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政府 Code § 3524.55(a)(1) 对基于指控提出之日前六个月以上发生的不公平行为的任何指控发出投诉。
(2)CA 政府 Code § 3524.55(a)(2) 对当事人之间协议条款也禁止的行为发出投诉,除非协议的申诉机制(如果存在并涵盖争议事项)已通过和解或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方式用尽。但是,当指控方证明诉诸合同申诉程序将是徒劳时,则无需用尽该程序。委员会应拥有酌情管辖权,审查根据申诉机制达成的和解或仲裁裁决,其唯一目的是确定该和解或裁决是否与本章宗旨相悖。如果委员会发现该和解或仲裁裁决与本章宗旨相悖,则应根据及时提交的指控发出投诉,并就案件的实质内容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应驳回该指控。委员会在确定指控是否及时提交时,应认为本款规定的六个月时限在指控方用尽申诉机制期间已中止。
(b)CA 政府 Code § 3524.55(b) 委员会无权强制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且不得就任何基于据称违反协议但根据本章不构成不公平行为的指控发出投诉。
(c)CA 政府 Code § 3524.55(c) 委员会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指示违规方停止并制止不公平行为,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恢复雇员职位(无论是否补发工资),以实现本章的政策。

Section § 352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司法委员会的雇员有权加入、组建或参与雇员组织,以便在雇主与雇员事务上获得代表。他们也可以选择不加入这些组织。但是,关于维持会员资格或公平分摊费用条款的协议可以通过双方的相互理解达成。此外,雇员被允许在与司法委员会的往来中自行代表自己。

除非立法机关另有规定,司法委员会雇员有权自行选择组建、加入和参与雇员组织的活动,以便在所有雇主-雇员关系事宜上获得代表。司法委员会雇员也有权拒绝加入或参与雇员组织的活动,但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双方根据谅解备忘录同意维持会员资格条款或公平分摊费用条款。无论如何,司法委员会雇员有权在与司法委员会的雇佣关系中自行代表自己。

Section § 352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员工组织有权在与司法委员会处理工作相关事宜时代表其成员。如果一个员工组织被正式认定为某个群体的唯一代表,那么它就是唯一被允许代表该群体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制定关于谁可以加入以及如何开除成员的合理规定。然而,这项法律并不阻止任何员工在与司法委员会的雇佣事务中自行代表自己。

Section § 352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雇员组织直接从雇员的工资中扣除会费和费用,直到某个单一组织被确认为这些雇员的专属代表。一旦专属代表被确认,只有该组织才能为此目的从工资中扣款。

Section § 3524.5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一个员工组织被正式认可为某员工群体的代表时,它可以与司法委员会达成协议,通过工资扣除的方式管理会员资格和费用。这些费用会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并发送给该组织,但某些因宗教原因反对的员工除外,他们可以将费用捐给非宗教慈善基金。

员工可以投票取消费用安排,但需要获得该群体 30% 的支持才能进行投票。员工组织必须每年保存并分享详细的财务记录。如果未能做到,员工可以要求发出强制遵守命令。如果有人因宗教原因反对但仍需要代表,他们可能需要支付代表费用。最后,该组织必须公平地代表支付费用的员工,不得有歧视或恶意行为。

(a)CA 政府 Code § 3524.59(a) 一旦员工组织被认可为适当单位的专属代表,它可与司法委员会签订协议,规定以维持会员资格或公平份额费用扣除的形式实现组织安全。
(b)CA 政府 Code § 3524.59(b) 司法委员会应向被认可的员工组织提供足够的就业数据,以便该组织计算会员费和适当的公平份额费用,并应从每位员工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被认可员工组织指定的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金额。这些费用应每月汇给被认可的员工组织,并附有充分的扣除明细记录,包括(如果被认可的员工组织要求)机器可读数据。公平份额费用扣除应持续到继任协议生效日或司法委员会的最终、最佳和最终要约实施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主计长应从公平份额费用扣除中保留一笔金额,相当于管理本节的成本。司法委员会对任何司法委员会员工寻求追回或赔偿不当使用或计算公平份额费用的诉讼不承担责任。
(c)CA 政府 Code § 3524.59(c) 尽管有 (b) 款规定,任何属于宗教团体成员且其传统教义或教导包括反对加入或资助员工组织的员工,不应被要求资助被认可的员工组织。该员工应指示雇主扣除并支付与公平份额费用等额的款项给一个非宗教、非劳工组织慈善基金,该基金须经总务部批准,可通过工资扣除方式接收慈善捐款,以代替会员费或公平份额费用扣除。
(d)CA 政府 Code § 3524.59(d) 谅解备忘录中生效的公平份额费用条款,可由该谅解备忘录所涵盖单位内所有员工的多数票废止,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政府 Code § 3524.59(d)(1) 投票请求应由一份请愿书支持,该请愿书须包含该单位至少 30% 员工的签名。
(2)CA 政府 Code § 3524.59(d)(2) 投票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CA 政府 Code § 3524.59(d)(3) 投票可在谅解备忘录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进行,但在任何情况下,有效期内不得进行超过一次投票。如果委员会确定已收集到适当数量的签名,它应以其规定的方式进行投票。尽管有本款规定,司法委员会和被认可的员工组织可以协商,并通过双方协议规定关于公平份额费用条款投票的替代程序。
(e)CA 政府 Code § 3524.59(e) 每个已同意公平份额费用条款的被认可员工组织,应保存其财务交易的充分明细记录,并应在其财政年度结束后 90 天内,每年向委员会和单位员工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财务报告,报告形式为资产负债表和运营报表,并由其主席和司库或同等职务人员证明其准确性。如果未能遵守本节规定,单位内任何员工可向委员会申请强制遵守的命令,或委员会可自行发出遵守命令。
(f)CA 政府 Code § 3524.59(f) 如果根据 (c) 款持有良心异议的员工,在申诉、仲裁或行政听证中要求被认可员工组织提供个人代表,被认可员工组织有权向该员工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g)CA 政府 Code § 3524.59(g) 支付公平份额费用的员工有权获得被认可员工组织的公平公正代表。如果员工组织在代表过程中的行为是武断的、歧视性的或恶意为之,则应视为违反了此项义务。

Section § 3524.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加州的司法委员会员工,并且你向一个认可的员工组织支付了“公平分摊费”,你有权要求退还该费用中的某些部分。具体来说,你可以要回你的费用中用于与你的雇佣条款无关的政治或思想活动,或者用于只有该组织成员才能享受的福利的那部分。但是,你不能要求退还用于为改善工资和工作条件的政策目标或谈判进行游说的费用。如果需要,一个委员会可以要求该组织给你这笔退款。

Section § 352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界定了雇员与雇主谈判时涵盖的议题。重点仅限于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其他方面,例如服务的实际价值或必要性,不属于这些讨论的范畴。

Section § 3524.62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雇主就任何拟议的、影响雇员代表权的法律或规章变更,向雇员组织提供合理的书面通知。这使得雇员组织有机会在变更实施前与雇主代表进行讨论和协商。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变更必须立即发生,雇主无需事先通知雇员,但必须在变更实施后尽快听取雇员的意见。

(a)CA 政府 Code § 3524.62(a) 除(b)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雇主应给予受雇主拟采纳的、直接涉及代表范围内的任何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影响的每个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应给予该等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与行政官员或其依法适当指定的代表会面和协商的机会。
(b)CA 政府 Code § 3524.62(b) 在紧急情况下,当雇主确定某项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必须立即采纳,而无需事先通知或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会面时,行政官员或其依法适当指定的代表应在该法律、规则、决议或规章采纳后,在最早的实际可行时间提供通知并给予真诚会面和协商的机会。

Section § 3524.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法院的行政主任或其指定代表,与雇员组织就薪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等议题进行真诚的会面和讨论。这些讨论必须在任何政策或行动决定做出之前进行。“真诚会面和讨论”意味着双方必须自愿并及时地讨论、交换意见,并努力达成协议,尤其是在州政府敲定下一年度预算之前。他们还必须留出时间来解决任何分歧。

经司法委员会主席授权,法院行政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应当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就工资、工时以及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进行真诚的会面和协商,并应当在制定政策或采取行动之前,充分考虑雇员组织代表其成员提出的陈述。就本节而言,“真诚会面并协商”一词指法院行政主任或其指定代表,以及经认可的雇员组织代表,负有相互义务,应在任何一方提出请求后立即亲自会面并协商,并持续会面协商一段合理的时间,以便自由交换信息、意见和提议,并努力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达成协议,此举应在州政府通过其下一年度最终预算之前完成。该过程应包括充足的时间用于解决僵局。

Section § 3524.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法院的行政负责人与经官方认可的雇员团体达成协议时,他们需要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然后,如果需要,他们会将这份文件提交给州立法者,以争取资金并对相关法律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

Section § 3524.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被称为补充函或附录的额外协议。这些协议涉及薪资和福利,且需要大量资金(25万美元或以上),并且未包含在原始协议或预算中。这些文件必须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在30天内决定,如果这些文件提出了超出原始协议范围的重大变更,是否需要新的立法批准。

如果额外协议不涉及资金支出,司法委员会必须明确标明,前提是该协议将纳入提交给立法机关以获取更多资金或修改法律的未来协议中。

(a)CA 政府 Code § 3524.65(a) 任何经正式批准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如果涉及薪资和福利支出二十五万美元($250,000)或以上,且尚未包含在原始谅解备忘录或《预算案》中,应由司法委员会提交给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应在收到该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后30天内确定其是否提出了不合理地超出原始谅解备忘录范围的实质性增补,并因此需要立法行动来批准该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
(b)CA 政府 Code § 3524.65(b) 经正式批准的谅解备忘录的补充函、附录或其他附件,如果其不涉及资金支出,且将纳入提交给立法机关以供拨款或法定修正的后续谅解备忘录中,则应由司法委员会明确标明。

Section § 3524.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关未能为任何需要资金的协议(称为谅解备忘录)提供足够的资金,任何一方都可以选择重新谈判该协议的部分或全部。然而,双方仍然可以实施协议中不需要立法机关批准的部分。

Section § 3524.67

Explanation

当法院行政主管与雇员组织之间的协议到期,且尚未达成新协议时,如果谈判仍在进行,双方必须继续遵守旧协议的条款。这包括那些优先于现行法律的条款、仲裁协议等。

如果谈判陷入僵局,司法委员会可以选择实施其最终提议。但是,如果这些提议与现有法律冲突或需要额外资金,则必须提交给立法机关审查并拨款。此过程不会终止未来谈判的需要,也不会放弃雇员组织的权利。

(a)CA 政府 Code § 3524.67(a) 如果一份谅解备忘录已到期,且法院行政主管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尚未就新的谅解备忘录达成一致,也未在谈判中陷入僵局,在符合 (b) 款规定的前提下,协议各方应继续执行已到期的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取代现行法律的条款,任何仲裁条款,任何无罢工条款,任何关于1938年《公平劳动标准法》(29 U.S.C. Sec. 201 et seq.) 所涵盖事项的协议,以及任何符合第3515.7条规定的公平份额费用扣除条款。
(b)CA 政府 Code § 3524.67(b) 如果法院行政主管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就新的谅解备忘录进行谈判时陷入僵局,司法委员会可以执行其最后、最佳和最终提议的任何或所有内容。司法委员会的最后、最佳和最终提议中,任何如果实施将与现有法规冲突或需要资金支出的提议,应提交给立法机关以获得资金拨款,且任何相关的法定变更无需进一步的立法行动即可具有约束力。执行最后、最佳和最终提议并不免除各方在情况变化时真诚谈判并就谅解备忘录达成协议的义务,也不放弃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本章下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3524.6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法院行政主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在合理时间后无法达成协议时会发生什么。他们可以同意聘请双方都喜欢的调解员,或者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委员会指定一名调解员。如果他们就调解员达成一致,则费用由司法委员会和雇员组织各承担一半。如果委员会选择调解员,则由委员会支付费用。

如果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后,法院行政主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未能达成协议,法院行政主任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可以就任命双方均同意的调解员达成一致,或者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委员会任命一名调解员。当双方就调解员达成一致时,调解费用应由司法委员会和经认可的雇员组织各承担一半。如果委员会任命调解员,则调解费用应由委员会支付。

Section § 3524.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代表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雇员,在需要与司法委员会讨论与工作相关的问题时,应该被允许合理的带薪休假时间。这仅适用于司法委员会的雇员,并且仅在没有谅解备忘录生效的情况下适用。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合理数量的雇员代表,在与司法委员会代表就代表范围内的事务进行正式会面和协商时,应被准予合理的休假时间,且不损失薪酬或其他福利。本节仅适用于第3524.52条(c)款所定义的司法委员会雇员,且仅适用于谅解备忘录未生效的期间。

Section § 352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某些类型的员工,例如管理层员工、机密员工、监督员工和除外员工,在同时代表司法委员会员工的员工组织中被选举担任领导职务。

Section § 352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司法委员会从事某些不公平劳动行为是违法的。它不能因雇员行使其权利而对他们进行报复或歧视。它必须尊重雇员组织的权利。委员会必须真诚地与雇员组织会面,并且不能干涉其运作或偏袒某个组织。此外,它在必要时必须参与调解。

司法委员会从事下列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3524.71(a)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因雇员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而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就本款而言,“雇员”包括就业或再就业申请人。
(b)CA 政府 Code § 3524.71(b) 剥夺雇员组织根据本章享有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3524.71(c) 拒绝或未能与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真诚会面和协商。
(d)CA 政府 Code § 3524.71(d) 支配或干涉任何雇员组织的成立或管理,或向其提供财政或其他支持,或以任何方式鼓励雇员加入某个组织而非另一个组织。
(e)CA 政府 Code § 3524.71(e) 拒绝真诚参与第3524.68条规定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3524.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雇员组织从事某些有害行为是违法的。它们不能试图让司法委员会违反任何规定。它们不得报复或歧视行使其合法权利的雇员。此外,它们必须就雇员事务与司法委员会真诚地进行讨论。最后,它们必须真诚地配合法律规定的调解程序。

雇员组织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政府 Code § 3524.72(a) 导致或试图导致司法委员会违反第3524.71节。
(b)CA 政府 Code § 3524.72(b)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所保障的权利。
(c)CA 政府 Code § 3524.72(c) 拒绝或未能就其所代表的雇员与司法委员会真诚地会面和协商。
(d)CA 政府 Code § 3524.72(d) 拒绝真诚地参与第3524.68节规定的调解程序。

Section § 3524.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法院何时可以审查关于工人团体(即“单位决定”)的决定。主要有两种审查情况:一是如果委员会同意案件很重要并要求审查,二是如果该问题在针对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中提出。单位决定命令可以在法庭上受到质疑,但由此产生的选举在此审查过程中不能被推迟。

如果您受到委员会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最终决定的影响,您可以在30天内申请特别法院审查。该申请将提交至案件发生地的上诉法院。委员会必须随后向法院提交所有相关文件,除非获得延期。如果委员会的命令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修改或撤销该命令。

如果您错过了质疑委员会决定的截止日期,委员会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命令。如果法院发现所有程序都已正确执行,并且有人仍然拒绝遵守命令,法院将强制执行,而不会重新审查该决定的实质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24.73(a) 对单位决定的司法审查仅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允许:
(1)CA 政府 Code § 3524.73(a)(1) 当委员会应州或雇员组织的请求,同意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加入审查请求时。
(2)CA 政府 Code § 3524.73(a)(2) 当该问题作为对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提出时。委员会发出的选举指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
收到委员会加入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后,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单位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
(b)CA 政府 Code § 3524.73(b) 任何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因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决定不发出投诉的决定除外)而受到损害的指控方、被指控方或介入方,可以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
(c)CA 政府 Code § 3524.73(c) 该申请应提交至单位决定或不公平行为争议发生所在上诉区的地区上诉法院。该申请应在委员会最终命令、驳回复议命令或加入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如适用)发布后30天内提交。申请提交后,法院应向委员会送达通知,并随即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收到书记官通知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时限。法院有权向委员会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类似方式作出并发布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命令的判决。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篇(自第1067条起)中有关令状的规定,除本条文明确取代者外,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3524.73(d) 如果申请对委员会决定进行特别救济的时限已过,委员会可以在单位决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发生所在区的地区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如果法院在听证后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且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强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应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3524.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代表司法委员会工作人员的雇员组织(即工会)如何获得承认,以及雇员如何选择其代表。如果雇员愿意,有权自行代表。

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用于请愿、选举以及确定适合谈判的雇员群体。它确保司法委员会的雇员只与司法委员会的其他雇员分组。

如果雇员想更改或撤销他们选择的代表组织,他们可以通过多数票这样做,但必须在首次承认满一年之后。

(a)CA 政府 Code § 3524.74(a) 司法委员会应根据委员会为司法委员会雇员或其适当单位制定的规则,授予指定或选定的雇员组织排他性承认,但雇员有权代表自己。
(b)CA 政府 Code § 3524.74(b) 委员会应根据 (a) 款,制定合理的请愿、举行选举和确定适当单位的程序。
(c)CA 政府 Code § 3524.74(c) 委员会在确定适当的谈判单位时,不得将司法委员会的雇员包括在包含非司法委员会雇员的谈判单位中。
(d)CA 政府 Code § 3524.74(d) 委员会还应制定程序,据此,根据雇员投票正式被承认为独家代表的雇员组织的承认,可在该承认日期后不少于12个月的期限之后,由雇员多数票撤销。

Section § 3524.75

Explanation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规则,内容包括:登记雇员团体和真正的协会;决定这些团体是否符合雇员组织或善意协会的资格;以及识别代表这些团体的官方负责人。

司法委员会应就以下各项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
(a)CA 政府 Code § 3524.75(a) 登记雇员组织(定义见第1150条(c)款)和善意协会(定义见第1150条(d)款)。
(b)CA 政府 Code § 3524.75(b) 确定组织和协会作为雇员组织或善意协会的地位。
(c)CA 政府 Code § 3524.75(c) 识别正式代表雇员组织和善意协会的官员和代表。

Section § 3524.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法法官就承认或认证一个雇员组织做出决定,并且有人对此提出上诉,那么除非委员会在上诉提交之日起180天内推翻该决定,否则该决定将自动成为最终裁决。

Section § 3524.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委员会应如何确定用于代表和选举目的的适当雇员单位。它强调,除非至少一个参与的雇员组织同意,否则委员会不能指示进行选举。在决定单位时,委员会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雇员之间的共同利益、该单位对谈判的影响,以及其对雇主效率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影响。对于木匠或电工等熟练技工雇员,法律特别认可其可以组成独立的单位,允许基于其行业进行代表。尽管专业和非专业雇员通常不应在同一单位中,但根据有关共同利益的证据,可以做出例外。

(a)CA 政府 Code § 3524.77(a)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遵循(b)款中的标准。但是,除非参与该程序的雇员组织中有一个或多个寻求或同意在该单位中进行选举,否则委员会不得指示在该单位中进行选举。
(b)CA 政府 Code § 3524.77(b) 在确定适当单位时,委员会应考虑以下所有标准:
(1)CA 政府 Code § 3524.77(b)(1) 雇员之间内部和职业上的共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政府 Code § 3524.77(b)(1)(A) 他们执行职能相关服务或为既定共同目标而工作的程度。
(B)CA 政府 Code § 3524.77(b)(1)(B) 州政府和类似就业中雇员代表的历史。
(C)CA 政府 Code § 3524.77(b)(1)(C) 雇员拥有共同技能、工作条件、工作职责或类似教育或培训要求的程度。
(D)CA 政府 Code § 3524.77(b)(1)(D) 雇员拥有共同监督的程度。
(2)CA 政府 Code § 3524.77(b)(2) 拟议单位将对协商关系产生的影响,强调雇主代表有效处理代表该单位的雇员组织的可用性和权力,并考虑工作地点、单位的人数规模、单位与州政府组织模式的关系,以及将单一类别或单一分类方案划分到两个或更多单位中对现有分类结构或现有分类方案的影响等因素。
(3)CA 政府 Code § 3524.77(b)(3) 拟议单位对雇主高效运作的影响,以及该单位与司法委员会及其雇员服务公众的责任的兼容性。
(4)CA 政府 Code § 3524.77(b)(4) 拟议单位中的雇员和分类数量及其对雇主运作、提供雇员有效代表权的宗旨以及协商关系的影响。
(5)CA 政府 Code § 3524.77(b)(5) 雇员分散化或雇主雇员中单位激增对协商关系造成的影响。
(6)CA 政府 Code § 3524.77(b)(6) 尽管本节的上述规定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适当的熟练技工雇员群体应有权根据职业成为独立的代表单位。熟练技工雇员应包括但不限于木匠、水管工、电工、油漆工和操作工程师等就业类别。
(c)CA 政府 Code § 3524.77(c) 应推定专业雇员和非专业雇员不应包含在同一单位中。但是,该推定可被驳回,具体取决于与(b)款所列标准相关的证据所确立的内容。

Section § 3524.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谈判中,所有初步提案和反提案都必须在公开会议上提出,并作为公共文件记录。在就这些提案进行任何讨论之前,应至少经过七天,以便公众了解情况并发表意见,之后雇主应在公开会议上听取公众的评论。

如果在谈判期间出现新的实质性事项,必须在48小时内记录并公开。然而,在超出任何一方控制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下,可以立即就提案进行讨论和采取行动,无需等待通常的期限,但结果应尽快公布。

(a)Copy CA 政府 Code § 3524.78(a)
(1)Copy CA 政府 Code § 3524.78(a)(1) 经认可的雇员组织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应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雇主,此后这些提案应成为公共记录。
(2)CA 政府 Code § 3524.78(a)(2) 雇主的所有初步协商提案或反提案应在公开会议上提交给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此后这些提案或反提案应成为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3524.78(b) 除(d)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外,在任何受(a)款约束的提案上,不得进行协商,除非已过去至少连续七天,以便公众知情并就提案以及其他可能的协商议题公开表达意见;此后,雇主应在公开会议上听取公众对所有与协商提案相关事项的意见。
(c)CA 政府 Code § 3524.78(c) 在任何协商会议期间,如果提出任何包含此前未根据本条作为提案提交供公众反馈的实质性议题的提案,则在提出该提案四十八小时后,这些提案以及雇主代表所持的立场(如有)应成为公共记录。
(d)CA 政府 Code § 3524.78(d) 当雇主确定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影响本州且超出雇主或经认可的雇员组织控制范围的紧急情况或灾难,必须立即就提案进行协商并采取行动,且没有足够时间让公众知情并公开表达意见时,(b)款不适用。在此类情况下,协商结果应尽快公开。

Section § 352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劳动法典》第923条不适用于司法委员会的雇员。简单来说,无论《劳动法典》第923条规定了什么规则或条件,它们都不影响为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人员。

Section § 3524.80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司法委员会雇员目前的薪资、工作时间和雇佣条款保持不变,除非通过司法委员会程序或司法委员会与雇员组织达成的协议正式更改。

Section § 3524.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它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他在没有无效部分的情况下仍能发挥作用的部分将继续有效。基本上,本章的每个部分都是独立的,可以独立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