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适用于州或地方机构的所有官员和雇员。
(a)CA 政府 Code § 3202(a) “地方机构”指县、市、市县、政治分区、除学区以外的区或市政公司。特定地方机构的官员和雇员包括其主要职责是向该特定地方机构提供服务的任何其他地方机构的官员和雇员。
(b)CA 政府 Code § 3202(b) “州机构”指各州办公室、部门、司、局、委员会、高等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加州州立大学、加州大学以及立法机关。
这项法律适用于在加州为州和地方政府机构工作的所有官员和雇员。它明确定义了“地方机构”和“州机构”的含义。地方机构包括县、市及其他政治分区(不包括学区),并涵盖主要为这些实体提供服务的任何机构的工作人员。州机构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州办公室、部门、大学系统、法院和立法机关。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在州或地方政府中任职或寻求职位的人,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来帮助或阻止他人获得工作、晋升或加薪,以此作为影响投票或政治行动的方式。实质上,你不能通过提供或威胁与工作相关的利益或损害来换取他人的政治好处。
在加州,地方政府的雇员或官员,如果知道对方是同一机构的同事或在雇佣名单上的人,就不能向他们索要政治捐款。这项规定也适用于竞选地方政府公职的候选人。
但是,如果捐款请求是向包含这些人员在内的广大公众发出的,则是允许的。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地方检察官负责提起诉讼。“捐款”一词在其他章节有进一步定义。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您是地方政府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在穿着制服时,您不能从事任何政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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