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542(a) 任何雇主或雇员组织均无权对单位认定进行司法审查,除非:(1) 委员会应雇主或雇员组织的申请,同意该案件具有特殊重要性并共同请求进行此类审查;或 (2) 当该问题作为不公平行为投诉的抗辩提出时。委员会发出的选举指令在司法审查期间不得中止。
收到委员会同意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后,案件当事人可以就单位认定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
(b)CA 政府 Code § 3542(b) 任何对委员会在不公平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感到不满的投诉方、被投诉方或介入方,但委员会决定不对此类案件发出投诉的除外,可以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
(c)CA 政府 Code § 3542(c) 此类申请应向发生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争议的上诉区上诉法院提交。申请应在委员会最终命令、驳回复议命令或同意司法审查请求的命令(如适用)发布后 30 天内提交。提交此类申请后,法院应将通知送达委员会,并因此对该程序拥有管辖权。委员会应在书记员通知后 10 天内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法院有权向委员会授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类似方式作出和发布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命令的判决。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整体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则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 1067 条起)中与令状相关的规定,除本节另有明确取代者外,均适用于根据本节进行的程序。
(d)CA 政府 Code § 3542(d) 如果就委员会决定申请特别救济的期限已届满,委员会可以在发生单位认定或不公平行为案件的区域的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在 10 天内回复诉讼当事人关于委员会为何未寻求法院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的任何询问。如果回复未表明已遵守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寻求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委员会应向法院提交经委员会认证的程序记录以及披露未遵守决定或命令的适当证据。如果在听证后,法院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并且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应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