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547(a) 专属代表和公立学校雇主提出的所有与代表范围内的事务相关的初步提案,均应在公立学校雇主的公开会议上提出,此后应成为公共记录。
(b)CA 政府 Code § 3547(b) 在提案提交后,须经过合理时间,以便公众知情,且公众有机会在公立学校雇主的会议上就该提案发表意见后,方可就任何提案进行会议和谈判。
(c)CA 政府 Code § 3547(c) 在公众有机会发表意见后,公立学校雇主应在对公众开放的会议上通过其初步提案。
(d)CA 政府 Code § 3547(d) 初步提案提出后出现的会议和谈判新议题,应在24小时内公开。如果公立学校雇主就此类议题进行表决,则每位投票成员的表决结果也应在24小时内公开。
(e)CA 政府 Code § 3547(e) 委员会可为实施本条而制定规章,该规章应符合本条的宗旨;即公众应知悉正在谈判的议题,并有充分机会就这些议题向公立学校雇主表达意见,以及了解其民选代表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