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20

Explanation
当加州州长提名某人担任需要参议院批准的职位时,该提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名中必须包含被提名人的住所和他们被提名的具体职位。
州长向参议院提出的提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指明被提名人的住所及其被提名的职位。

Section § 1321

Explanation
当参议院同意一项提名时,秘书必须迅速将一份经认证的批准副本送交州务卿和州长。

Section § 13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州参议院必须确认州长对某些关键职位和委员会的任命。这些职位包括社会服务局局长、房地产专员和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等。简而言之,被任命担任这些重要公职的人员在就职前需要获得参议院的批准。

除任何其他要求参议院确认州长所任命官员的法定条款外,州长对以下官员的任命以及州长对所列委员会和理事会的任命均须经参议院确认:
(a)CA 政府 Code § 1322(a) 加州赛马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1322(b) 加州法院速记员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1322(c) 职业安全与健康司司长。
(d)CA 政府 Code § 1322(d) 劳动标准执行司司长。
(e)CA 政府 Code § 1322(e) 金融保护与创新专员。
(f)CA 政府 Code § 1322(f) 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
(g)CA 政府 Code § 1322(g) 渔猎局局长。
(h)CA 政府 Code § 1322(h) 医疗保健服务局局长。
(i)CA 政府 Code § 1322(i)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首席副部长。
(j)CA 政府 Code § 1322(j) 房地产专员。
(k)CA 政府 Code § 1322(k) 州体育专员。
(l)CA 政府 Code § 1322(l) 州理发美容考试委员会。
(m)CA 政府 Code § 1322(m) 州图书馆馆长。
(n)CA 政府 Code § 1322(n) 社会服务局局长。
(o)CA 政府 Code § 1322(o) 州社会服务部首席副部长。
(p)CA 政府 Code § 1322(p) 州立医院局局长。
(q)CA 政府 Code § 1322(q) 州立医院部首席副部长。
(r)CA 政府 Code § 1322(r) 发展服务局局长。
(s)CA 政府 Code § 1322(s) 州发展服务部首席副部长。
(t)CA 政府 Code § 1322(t) 酒精和药物滥用局局长。
(u)CA 政府 Code § 1322(u) 康复局局长。
(v)CA 政府 Code § 1322(v) 康复部首席副部长。
(w)CA 政府 Code § 1322(w)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主任。
(x)CA 政府 Code § 1322(x) 加州健康与人类服务局副秘书。
(y)CA 政府 Code § 1322(y) 管理式医疗保健部主任。
(z)CA 政府 Code § 1322(z) 州公共卫生部州公共卫生官。
(aa) 州公共卫生部首席副部长。

Section § 1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长任命任何人担任其薪资在法律特定章节中列出的职位,该任命必须得到参议院的确认。但是,如果某个职位的任命程序已在宪法中详细规定,则此规则不适用。

除任何其他要求参议院确认州长所任命官员的法定条款(包括第1322条)外,州长对任何官员或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的任命,如果其薪资由本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6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则须经参议院确认。本条不适用于任何官员或任何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如果其任命方式已在宪法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