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60

Explanation
在开始履行公务之前,加利福尼亚州的每位经选举或任命的官员都必须按照州宪法的规定宣誓或确认。

Section § 1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的规定,否则任何合法被授权的官员都可以主持宣誓。

Section § 136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就职宣誓书的提交流程。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官员,如州、县或特别区的官员,需要在何处提交其宣誓书。县监事会还可以要求更改姓名、职务或部门的官员提交新的宣誓书。未提交新的宣誓书不构成犯罪,但县可以追踪其遵守情况。提交给州务卿的宣誓书必须包含任期届满日期,并且任何职务或权力变更都必须书面报告或撤销。

(a)CA 政府 Code § 1363(a) 除非另有规定,每份经宣誓官认证的就职宣誓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方式提交:
(1)CA 政府 Code § 1363(a)(1) 权限不限于任何特定县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363(a)(2) 为任何县选举或任命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以及,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职责属地方性质的官员的宣誓书,或其在任何特定县的居住地由法律规定的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其各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3)CA 政府 Code § 1363(a)(3) 每位高等法院法官、县书记官、法院书记官、高等法院的执行官或法院行政官,以及记录官,应当在该人员宣誓并签署后立即,将其本人亲笔签名的正式宣誓书副本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4)CA 政府 Code § 1363(a)(4) 任何独立特别区(如第 56044 条所定义)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该区的书记官或秘书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363(b) 除根据 (a) 款提交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1000 或 101460 条任命的卫生官员,应当将其宣誓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c)Copy CA 政府 Code § 136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63(c)(1) 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该县的每位民选或任命官员或部门负责人,凡合法更改其姓名、授权职责或部门的,在更改之日起 10 天内,以与原始提交相同的方式提交新的就职宣誓书。县可以对每位被要求提交新就职宣誓书的人员进行记录,表明该人员是否已遵守。根据本款维护的任何记录均为公共记录,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 10 编(自第 7920.000 条起))予以披露。
(2)CA 政府 Code § 1363(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 1368 和 1369 条,县的民选或任命官员或部门负责人未能根据本款要求提交新的就职宣誓书,不应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惩罚。
(d)CA 政府 Code § 1363(d) 根据本条提交给州务卿的每份就职宣誓书,应当包含该官员任期的届满日期(如有)。对于任命官员的就职宣誓书,如果宣誓书中未载明届满日期,或该官员在届满日期前离职,任命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州务卿该官员的离职日期。
(e)CA 政府 Code § 1363(e) 县任命官员的权力在该官员离职后即不再授予。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任命机关书面撤销这些权力,以与就职宣誓书提交相同的方式提交撤销文件。

Section § 1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未满足某些额外的考试或资格要求,但这些要求不属于公务员或退休法律的规定,则不能将其从公职或公信职位上免职。此规定适用于该人目前担任该职位,且已宣誓或同意宣誓就职誓言的情况。

将某人从公职或公信职位上免职是违法的,如果该人仅因未遵守任何法律、章程或法规规定的针对该公职或公信职位的额外考试或资格要求(但公务员制度和退休法律规定的考试和资格除外),并且该人符合以下条件:
(a)CA 政府 Code § 1364(a) 担任该公职或公信职位,并且
(b)CA 政府 Code § 1364(b) 在就任该公职或公信职位时已宣誓,或在其当选或被任命后已表示愿意宣誓本条规定的就职誓言。

Section § 1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官员在任命某人担任公职时,拒绝要求除标准宣誓以及公务员制度和退休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的额外测试或资格,那么任何有权罢免该官员的人,都不能因此而罢免或威胁罢免该官员,否则即属违法。

任何拥有罢免任何官员职务权力的人,如果因为该官员在任命任何人担任其下属公职时,拒绝要求除本条规定的宣誓以及公务员制度和退休法律规定的测试和资格之外的任何额外测试或资格作为允许被任命者就任或留任公职的条件,而罢免或威胁罢免该官员的职务,则属违法。

Section § 1366

Explanation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面临失业风险,原因是没有遵守最初并未要求的额外测试或资格,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阻止此事。他们可以请求法院通过禁令(一种阻止或撤销免职的法律手段)命令他们保住或恢复工作。

任何官员或个人,如果被免职或被威胁免职于任何公职或公共信任职位,且免职或威胁免职的真正原因是不遵守要求此类额外测试或资格的规定,或在任命公共信任职位时拒绝要求任何额外测试或资格,则可以提起诉讼,通过包括禁止性禁令和强制性禁令在内的禁令程序,以制止此类非法免职或强制恢复原职。

Section § 1367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为公共机构工作的公职人员,在您正式宣誓或确认您的职位之前,您将不会收到任何工资或费用报销。

任何公共机构不得向任何公职人员支付报酬或报销所产生的费用,除非该公职人员已按照本章要求宣誓或确认并签署。

Section § 136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进行本章要求的官方宣誓或确认时,就重要事项撒谎,他们就犯了伪证罪。根据《刑法典》另一条款的详细规定,这种罪行可能导致两到四年的监禁。

Section § 1369

Explanation
任何宣誓就任政府公职的人,如果加入或支持一个主张通过武力、暴力或非法手段推翻美国政府的团体,就犯下了严重罪行。这种重罪可能导致根据《刑法典》的某些条款被判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