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1363(a) 除非另有规定,每份经宣誓官认证的就职宣誓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方式提交:
(1)CA 政府 Code § 1363(a)(1) 权限不限于任何特定县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2)CA 政府 Code § 1363(a)(2) 为任何县选举或任命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以及,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所有职责属地方性质的官员的宣誓书,或其在任何特定县的居住地由法律规定的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其各自县的县书记官办公室。
(3)CA 政府 Code § 1363(a)(3) 每位高等法院法官、县书记官、法院书记官、高等法院的执行官或法院行政官,以及记录官,应当在该人员宣誓并签署后立即,将其本人亲笔签名的正式宣誓书副本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4)CA 政府 Code § 1363(a)(4) 任何独立特别区(如第 56044 条所定义)的所有官员的宣誓书,提交至该区的书记官或秘书办公室。
(b)CA 政府 Code § 1363(b) 除根据 (a) 款提交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01000 或 101460 条任命的卫生官员,应当将其宣誓书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
(c)Copy CA 政府 Code § 136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1363(c)(1) 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该县的每位民选或任命官员或部门负责人,凡合法更改其姓名、授权职责或部门的,在更改之日起 10 天内,以与原始提交相同的方式提交新的就职宣誓书。县可以对每位被要求提交新就职宣誓书的人员进行记录,表明该人员是否已遵守。根据本款维护的任何记录均为公共记录,须根据《加州公共记录法》(第 10 编(自第 7920.000 条起))予以披露。
(2)CA 政府 Code § 1363(c)(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第 1368 和 1369 条,县的民选或任命官员或部门负责人未能根据本款要求提交新的就职宣誓书,不应作为犯罪行为予以惩罚。
(d)CA 政府 Code § 1363(d) 根据本条提交给州务卿的每份就职宣誓书,应当包含该官员任期的届满日期(如有)。对于任命官员的就职宣誓书,如果宣誓书中未载明届满日期,或该官员在届满日期前离职,任命机关应当书面报告州务卿该官员的离职日期。
(e)CA 政府 Code § 1363(e) 县任命官员的权力在该官员离职后即不再授予。县监事会可自行决定要求任命机关书面撤销这些权力,以与就职宣誓书提交相同的方式提交撤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