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州长向某些官员授予正式授权(即委任状)的职责。这些官员包括:委任状未另行规定(州务卿认证的除外)的民选官员;由州立法机关选举的官员;民兵官员;以及由州长任命的官员(无论是否经参议院批准)。

州长应委任:
(a)CA 政府 Code § 1340(a) 所有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其委任状未另行规定的官员,但由州务卿颁发当选证书的官员除外。
(b)CA 政府 Code § 1340(b) 所有由立法机关选举产生的官员。
(c)CA 政府 Code § 1340(c) 所有民兵官员。
(d)CA 政府 Code § 1340(d) 所有由州长任命的官员,或由州长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任命的官员。

Section § 13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由州长任命的官员,其正式委任状均以本州人民的名义颁发。这些委任状必须包含州长的签名,并由州务卿核实,且须加盖州大印。

州长任命的所有官员的委任状应以本州人民的名义颁发。它们应由州长签署,并由州务卿加盖州大印证明。

Section § 1342

Explanation
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谁来签署官员的委任状,那么该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任命该官员的人应该签署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