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法律”一词在本条中的用法,特指任何与国内税收相关的联邦法律。

在本条中,“法律”指任何与国内税收相关的联邦法律。

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州从其在加州工作的居民的工资中预扣所得税,加州会将其税法视为自身法律的一部分。但是,这仅适用于经州主计长认定,这些州也允许从其居住在加州的雇员的工资中预扣所得税的情况。

对于本州而言,“法律”也指任何州规定从其受雇于其他州的居民的工资或薪金中预扣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但前提是,经州主计长认定,该州的法律规定从其居住在加州的雇员的工资或薪金中预扣个人所得税。

Section § 11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其机构、市以及其他公共实体,在任何法律要求的情况下,从其雇员的工资或薪金中扣除一部分。简而言之,如果法律规定需要从雇员的薪水中扣除一部分,这些机构就可以这样做。

州政府、其机构和政治分区、市以及所有其他公共机构,可以从其支付的任何工资或薪金中,扣缴任何法律要求扣缴的部分。

Section § 1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任何预扣款项,例如税款或其他扣除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时间与方式支付。此外,任何必要的记录、报告和申报表,也必须按照法律或相关法规的要求完成。

他们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与方式支付扣留的款项,并制作法律或根据法律颁布的法规所要求的记录、报告和申报表。

Section § 11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加州财政部决定州政府机构在根据特定规则扣留资金时应如何保存记录。它还规定了用于报告的表格,除非法律或法规已明确规定了表格。

Section § 117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州级单位扣留并存放在州金库的任何资金,必须立即存入由财政总监指定的账户。然后,这些资金将按照财政总监设定的规则提取,以实现这些资金的预期目的。

Section § 1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扣留的任何款项,必须迅速存入由县监事会指定的一个账户。这些资金只能按照监事会设定的程序取出,用于实现存款的预期目的。

Section § 11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机构扣留资金时,如果这些资金不属于第1174条或第1175条的范围,那么这些资金应存入由该机构管理机构选定的官方账户。资金的提取方式必须遵循该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并且只能用于存入时所预定的目的。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不属于本法典第1174条或第1175条规定范围的公共机构所扣留的所有资金,应在此类扣留后立即存入由该公共机构管理机构规定的一家或多家存款机构,并应以该管理机构规定的方式从中提取,以实现该资金存入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