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适用于特定公职人员的禁令
Section § 1090
这项法律禁止政府官员和雇员,包括立法机构成员和各种地方政府官员,在他们以官方身份签订的合同中拥有任何经济利益。此外,他们不能在他们以官方身份监督的交易中买卖物品。协助这些官员违反此规定也是非法的。“区”一词指的是任何为在特定范围内执行政府任务而设立的州机构。
Section § 1091
本法规定了政府官员在何种情况下不被视为在合同中存在利益冲突。它允许官员在合同中拥有“远程利益”,但需满足披露利益、竞争性招标程序以及限制对决策的影响等条件。
远程利益的例子包括与非营利组织的关联、作为合同方的雇员或小额投资者、某些亲子关系,以及担任未从合同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职务。远程利益的情况多种多样且有具体规定,例如提供服务或参与对公众有利的公用事业合同。
该法还规定,官员必须披露利益,否则将面临处罚。本法将于2026年1月1日失效。
Section § 1091
本节解释了政府官员在合同中的利益何时被视为“远程利益”,从而不构成利益冲突。如果官员存在远程利益,他们必须披露,然后委员会可以在不计算该官员投票的情况下批准合同。远程利益的类型包括在非营利组织中的某些角色、次要的雇员利益、与订约方的关系以及特定的家庭关系等。官员不得试图就这些合同影响委员会成员。如果官员故意隐瞒其利益,他们可能会面临处罚,但合同只有在另一方知晓被隐瞒的利益时才可能被宣告无效。本节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091.1
Section § 1091.2
Section § 1091.3
这项法律规定,通常限制政府官员参与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合同的特定规则,即第1090条,不适用于县儿童和家庭委员会签订的合同或授予的拨款。但是,存在两个例外情况:如果合同直接涉及与委员会成员相关的服务,或在经济上使该成员或其组织受益,并且该成员没有回避与合同相关的决策过程,那么第1090条将适用。
Section § 1091.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某些小型特殊区的合同中,何为“远程利益”。如果一个特殊区的董事会成员(该区服务人口少于5,000人且不为家庭用途供水)在某项合同中拥有经济利益,那么在以下条件下,这可能被视为“远程利益”:该合同必须是用于区财产的维护或修理,或购置财产;必须在没有不当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对公众有利;并且该董事会成员未参与合同的制定。合同必须符合该区的最佳利益,并在董事会会议上公开同意。如果有任何争议,该区必须证明这些要点。
Section § 1091.5
本节列出了官员或雇员在合同中不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各种情况。这些情况包括:拥有公司少量股份、因履行公务获得报销、像其他公众成员一样享受公共服务,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房东或租客。参与非营利组织、公共住房或特殊区域工作的官员,或参与与银行协会或保护工作相关合同的官员,以及与特殊区域公共服务相关的个人,也不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法律还明确规定,仅仅因为与银行存在关系而参与竞争性招标合同,不构成利益冲突。
Section § 1091.6
Section § 1092
Section § 1092.5
Section § 1093
这项法律禁止州司库、审计长以及各类县市官员及其副手和职员,购买、出售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任何针对州、县或市的金融票据,如认股权证或索赔。它还禁止任何人协助这些官员违反此规定。然而,此限制不适用于这些官员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债务,也不适用于政府更广泛的、有结构的债务。
Section § 1094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审计和批准其他政府官员报销账目的官员,必须从这些官员那里获得一份宣誓声明,确认他们没有违反任何相关规定。如果有人在这份宣誓声明中故意就重要细节撒谎,他们就犯了重罪,并将根据州刑法典,像犯了伪证罪(即宣誓后撒谎)一样受到惩罚。
Section § 1096
如果一名官员负责处理公共资金,并收到一份宣誓书,声明另一名官员违反了与管理这些资金相关的规定,那么该负责官员必须停止处理该被指控官员的任何款项。他们还应确保地方检察官对被指控的官员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被指控的官员胜诉,那么款项或结算可以照常进行,就像从未提出过投诉一样。
Section § 1097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是官员或学区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根据州法律,您不能签订某些合同,也不能买卖特定物品,例如债务凭证。故意违反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州立监狱监禁,并且您将永远不能在加州担任公职。
如果您帮助他人违反这些规定,您将面临相同的处罚:罚款、可能监禁以及丧失公职资格。
Section § 1097.1
公平政治行为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有权对违反合同利益冲突相关规定的个人(例如学区董事会成员)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但是,委员会必须获得违规行为发生地县的地区检察官的书面授权才能进行。
如果同一问题正在进行刑事起诉,委员会不能介入。虽然委员会可以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但这些指导不适用于过去的行动,并且只有在请求者真实披露所有事实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善意行为的善意证据。
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其法律用途受到限制,不能在委员会自身提起的诉讼之外的任何诉讼中被采纳。最后,委员会可以制定其工作流程的规章制度。
Section § 1097.2
本节概述了加州委员会处理可能违反第 1090 条行为的程序,包括如何调查投诉以及通知相关方的要求。委员会在未适当通知被指控人之前,不能认定存在违规的合理理由。如果存在合理理由,可能会举行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发生违规行为。委员会拥有传唤权,可以强制作证,但这种强制作证的证词不能在其他案件中用作不利于证人的证据,伪证罪除外。如果针对同一违规行为的民事诉讼已经开始,委员会不能再启动行政诉讼。所有行动都必须遵守特定的程序规则。
Section § 1097.3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对违反第1090条(该条涉及政府部门的利益冲突)的人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认定有罪,该人可能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的罚款,或者其所获得经济利益的三倍罚款,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但是,如果委员会已经根据第1097.1条就同一问题启动了行政诉讼,则不能再提起民事诉讼。此外,任何民事诉讼都必须在违规行为发生后的四年内提起。
Section § 1097.4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向高等法院起诉,以追收任何未支付的罚款或民事罚款。这些罚款是根据之前的第1097.1、1097.2或1097.3条产生的。追收过程必须遵循第91013.5条中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1097.5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加州委员会在其命令的所有司法审查结束后,如何通过法院判决来收取罚款。如果司法审查的期限已过,或者所有审查途径都已用尽,委员会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请获得收取罚款的判决。申请时必须附上经认证的决定或命令副本以及送达证明。法院书记员会立即签发判决。该判决具有与任何民事诉讼判决相同的效力,并且执行程序遵循标准规定。此类判决的申请必须在罚款施加之日起四年内提出。这种法律程序是现有其他补救措施之外的一个额外选择。
Section § 1097.6
本法律解释了在公共实体为项目的多个阶段聘用独立承包商时,独立承包商在何种条件下不被视为“官员”。如果承包商的初始工作不涉及公共合同职责,他们就不被视为官员。即使他们被视为官员,如果他们在这些阶段没有就公共合同提供咨询,继续签订后续合同也不违反法律。
如果承包商善意行事,并遵守初始合同中规定的具体条款且未违约,他们将免受法律处罚。即使初始协议中意外遗漏了一些措辞,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存在可用的抗辩。
Section § 1098
本法律规定,如果公职人员或雇员明知故犯地为个人经济利益分享机密信息,则构成轻罪。
“机密信息”必须是非公开的,且其披露受到法律或机构规定的限制。使用或分享此类信息应对该公职人员或从中获益的人产生重大财务影响。
“金钱利益”一词不包括该机构支付的薪资或正常收入。向执法部门披露的信息或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披露的信息可获得豁免。
本法律不凌驾于关于立法者行为的现有规定之上。
Section § 1099
在加州,公职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两个被认为不相容的公职。如果其中一个职务可以审计、否决或监督另一个职务,或者两个职务的职责存在重大冲突,或者出于公共政策原因不适合由一人兼任,那么这些职务就是不相容的。如果公职人员接受了第二个不相容的职务,他们将自动丧失第一个职务。这项规定可以根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执行。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公共就业职位或仅具咨询性质的职务,并且它维护了一项普通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