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助理、副职及其他下属官员,其任命未另行规定的,应由其各自的直属官员或机构任命。
一般规定副职和下属
Section § 119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其他相关规定,副职人员和其他下级官员的任命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这份书面任命必须保存在作出任命的个人或机构的办公室,或者在其文员的办公室。
副职任命 下属官员 书面任命
Section § 1192
这项法律规定,副职人员和其他下级官员必须像他们的上级一样宣誓。他们必须在被任命后的10天内完成宣誓,除非有其他特别规定。
除非另有规定,副职人员及其他下属官员在收到任命通知后10天内,应以其主要官员所要求的方式宣誓并备案。
副职宣誓 下属官员 就职宣誓
Section § 119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说明应该有多少副手或下属官员,那么负责任命的人或机构可以自行决定任命多少人。这取决于他们的判断。
当副手或其他下属官员的人数未由法律规定时,其人数仅受任命权人的自由裁量权限制。
副手 下属官员 任命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