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和洛杉矶区域互操作通信系统管理局与私营公司合作,为公共安全和紧急服务部门建立一个通信系统。这种合作可以涵盖从系统的规划、设计到建设和维护的所有方面。县政府必须遵守特定的联邦法规,以确保选择这些私营公司的过程是公平和有竞争力的。

尽管有本法典第五编第10章(自第4525条起)或《公共合同法》第二编第3部分(自第20100条起)的规定,洛杉矶县或洛杉矶区域互操作通信系统管理局可以征求提案并与私营实体签订协议,以交付区域互操作通信系统及所有相关基础设施,供位于洛杉矶县的公共安全机构和应急响应人员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该系统的研究、规划、设计、开发和融资,设备的交付和安装,不动产改进的建筑和工程设计,不动产改进的建设,以及与该区域互操作通信系统相关的维护、重建、修理或运营,或其任何组合。征求提案过程应确保承包商的选定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15篇第24.36节所述的“竞争性提案采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