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
(a)CA 政府 Code § 4300(a) “美国”指美利坚合众国,并包括美国的任何领土或岛屿属地。
(b)CA 政府 Code § 4300(b) “生产”包括采矿和制造。
(c)CA 政府 Code § 4300(c) “材料”包括物品和用品。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特定术语:“美国”包括所有领土和属地,“生产”指采矿和制造活动,而“材料”则涵盖物品和用品。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地方政府机构和官员,在授予公共建设、维修工程或材料采购合同时,只能将其授予那些同意使用美国制造材料的公司。其中,未加工材料必须完全在美国生产,而加工产品则必须主要由美国生产的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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