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界定“供应品”一词,指货物、商品、货品和制成品。

在本条文中,“供应品”包括货物、商品、货品和制成品。

Section § 43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为州政府或地方政府采购物资时,如果价格、质量和适用性相似,应优先选择本州生产的物资。如果不是完全在本州生产的,则其次优先选择在本州部分生产的物资。

在价格、适用性和质量相同的情况下,任何负责采购或被允许或授权为州政府、其任何机构或办公室,或为任何县或市采购物资的机构、官员或其他人员,应始终优先选择在该州制造或生产的物资,其次应优先选择在该州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资。

Section § 43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县或市政府官员以及其他实体发布采购物资的广告时,他们必须在广告中声明将优先考虑加州制造的物资。

Section § 43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布物资采购广告时,不能明确要求对特定品牌或专利产品进行投标,除非确实有必要。这样做会阻碍提供同等价值或质量类似产品的其他供应商进行公平竞争。

Section § 43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项目合同授予和物资采购的政府官员,在特定条件下,选择本地制造商,即使他们的报价略高。首先,本地制造商的报价不应比州外最低报价高出5%以上。其次,物资生产的大部分工作应在本州内完成。最后,官员们应认为选择本地制造商符合公共利益。

负责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公共桥梁、建筑物及其他结构建设或公共用品采购的公职人员和机构,可以将此类合同授予或从在本州生产合同所需用品或拟采购用品的个人处采购,如果:
(a)CA 政府 Code § 4334(a) 这些个人提出的投标或报价不超过在本州以外生产用品的个人提出的最低投标或报价的5%。
(b)CA 政府 Code § 4334(b) 用品生产工作的主要部分并非在本州以外完成。
(c)CA 政府 Code § 4334(c) 公职人员或机构认为,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