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二条和本法案之目的,“建筑和工程服务”一词应包括所有建筑、景观建筑、环境、工程、土地测量和建设项目管理服务。
公共工程和公共采购建筑与工程服务
Section § 4529.10
本法律条款阐明,在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特定部分提及“建筑和工程服务”时,它包括广泛的服务,例如建筑设计、景观建筑设计、环境服务、工程设计、土地测量以及建设项目管理。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景观建筑
Section § 4529.11
本节解释,州交通改善计划中的项目,无论是被归类为区域间改善项目还是区域内改善项目,都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二条。
赞助政府实体可以选择与私营公司合作,提供建筑和工程服务。对于区域内项目,由地方政府赞助方管理;但对于区域间项目,则由加利福尼亚州负责,除非有区域或地方赞助方参与。区域或地方赞助方必须是政府实体。
所有纳入州交通改善计划中,并被规划和资助为区域间改善项目或区域内改善项目的工程,均应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二十二条。赞助政府实体应有权选择并授权与合格的私营实体签订建筑和工程服务合同。对于被规划和资助为区域内改善项目的工程,赞助政府实体应为区域或地方项目赞助方。对于被规划和资助为区域间改善项目的工程,赞助政府实体应为加利福尼亚州,除非存在区域或地方项目赞助方,在此情况下,赞助政府实体应为该区域或地方项目赞助方。区域或地方项目赞助方应为区域或地方政府实体。
州交通改善计划 区域间改善项目 区域内改善项目
Section § 4529.12
这项法律要求建筑和工程服务必须通过公平、竞争性的程序来选择。它明确禁止政府机构雇员在与任何寻求合同的公司有财务或商业联系时参与选择承包商。此外,遴选过程必须遵守关于政治捐款、利益冲突和非法活动的法律。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竞争性遴选程序
Section § 4529.13
本法律确保本法案不会改变任何政府机构设定的现有设计、安全或施工标准。它也不会限制立法机关实施设计-建造项目和设计-建造-运营项目不同采购方式的权力。
本法案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改变由州、区域或地方政府实体制定的项目设计标准、抗震安全标准或项目施工标准。本法案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禁止或限制立法机关依法规定设计-建造项目或设计-建造-运营项目的不同采购方法的权力。
项目设计标准 抗震安全标准 施工标准
Section § 4529.14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共机构聘请建筑师和工程师时,他们必须使用标准的会计方法。此外,他们可能需要进行审计,以检查所有工作是否按时并在预算内完成。
建筑服务合同 工程服务合同 公共机构
Section § 4529.15
这项法律专门针对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建筑和工程服务。它不改变政府实体如何签订涉及紧急救援人员(如消防员和警察)的服务合同,也不改变如何签订涉及教育职位(如教师和学校员工)的服务合同。
本法案仅适用于《政府法典》第4529.10条所定义的建筑和工程服务。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扩大或限制政府实体签订消防、救护、警务、治安官、缓刑、惩教或其他执法人员服务合同的权力。本法案中的任何内容也不得解释为扩大或限制政府实体签订教育服务合同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教学服务、分类学校人员服务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服务。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 政府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