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4560(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为州雇员提供充足的儿童保育设施存在重大需求。
(b)CA 政府 Code § 4560(b) 当州政府建造、购置或接受赠予任何可容纳700名或更多州雇员的办公楼时,或当对任何现有州属办公楼进行增建、改建或维修,且该办公楼可容纳700名或更多州雇员,并且该增建、改建或维修同时改变并影响该建筑净面积的25%的使用,并包括对一楼的增建、改建或维修时,应在该建筑内指定充足空间,以满足这些雇员的儿童保育需求,如果对预定入住新建筑或翻新建筑的雇员进行审查,显示有30名或更多儿童的充足儿童保育服务需求。该审查应由总务部和根据《教育法典》第8286条设立的儿童发展项目咨询委员会进行。
(c)CA 政府 Code § 4560(c) 如果有用于场外设施的资金,且主任确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总务部主任可为相同目的在任何充足的设施中获得空间:
(1)CA 政府 Code § 4560(c)(1) 控制办公楼内儿童保育设施开发的所有其他物理要求无法利用。
(2)CA 政府 Code § 4560(c)(2) 对州政府而言,在工作地点合理距离内提供同等的儿童保育设施更具成本效益。
(3)CA 政府 Code § 4560(c)(3) 将儿童保育中心设在合理距离的场外将为儿童提供更好的设施,或将减轻安全顾虑。
(d)CA 政府 Code § 4560(d) 现有州属办公楼,经总务部主任酌情决定,可进行改造以容纳儿童保育设施。改造所需的州政府资金应遵守常规预算程序和批准。
(e)CA 政府 Code § 4560(e) 在州属办公楼内为儿童保育设施设计的空间应符合当地和州现行的儿童保育设施安全建筑规范。
(f)CA 政府 Code § 4560(f) 室内活动空间和室外活动空间应符合《加州法规》第22篇的要求。
(g)CA 政府 Code § 4560(g) 空间的使用应遵守总务部主任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应包括租金支付、财务责任证明和空间维护。该空间应提供给希望设立儿童保育设施的雇员,费率由总务部主任根据州政府的实际成本、该区域州属空间的平均成本或全州州属空间的平均成本(以较低者为准)确定。但是,如果主任确定必须收取较低的租金以确保儿童保育设施的生存能力,主任可以收取较低的费率。
(h)Copy CA 政府 Code § 4560(h)
(1)Copy CA 政府 Code § 4560(h)(1) 占用该建筑的部门应书面通知雇员占用者,说明可用于儿童保育设施的空间,通知时间不早于新建筑预计入住日期或对现有州属建筑进行增建、改建或维修所提供空间预计入住日期前180天,且该增建、改建或维修同时改变并影响该建筑净面积的25%的使用,并包括对一楼的增建、改建或维修。如果在新办公楼完全入住后30天内,或对现有州属办公楼进行增建、改建或维修完成后30天内,那些有此意愿的雇员占用者尚未向州务卿提交作为非营利公司的申请以组织儿童保育中心,尚未在商业或储蓄账户中存入两个月的租金,且尚未与总务部签订合同,则该空间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只要不对空间进行永久性改动。其他目的可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室、储藏区或办公室。儿童保育空间应仅为雇员占用者的非营利公司保留,只要他们支付月租并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款。租金支付应在新办公楼完全入住后30天或增建、改建或维修完成后30天开始,如本节所规定。
(2)CA 政府 Code § 4560(h)(2) 如果,在稍后日期,有此意愿的员工住户 (A) 向州务卿提交作为非营利公司的申请,以组织儿童保育设施,(B) 将两个月的租金存入商业或储蓄账户,并且 (C) 将这些行动通知总务局局长,则该空间应在通知后180天内重新改造用于儿童保育目的。
(i)CA 政府 Code § 4560(i) 父母或监护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州雇员的家庭的儿童,应优先于其他儿童获得该儿童保育设施的入学资格。
(j)CA 政府 Code § 4560(j) 当州属办公楼内的儿童保育中心已运营五年时,总务局局长应评估使用该中心的州雇员的儿童保育需求以及该中心所在建筑的办公空间需求。如果评估表明对办公空间的需求大于对儿童保育的需求,总务局局长可以关闭该儿童保育中心。应向该中心的负责人或园长发出90天的书面关闭通知。
(k)CA 政府 Code § 4560(k) 本节不适用于为州立医院和惩教设施等州的病人、囚犯或受监护人提供护理或24小时住宿护理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