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4420(a) 任何州或地方政府机构以及任何代表州或地方政府机构行事的人,但根据与其他州的协议或契约设立的政府机构除外,对于即将或已经通过竞争性招标的任何公共建筑或施工合同,不得要求投标人向特定的担保或保险公司、代理人或经纪人申请、提供财务数据,或从其处获得或购买与合同相关或由任何法律、条例或法规规定的任何担保债券或保险合同。
(b)CA 政府 Code § 442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以对总成本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的建筑或翻新项目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如果该机构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并证明其已作出以下决定:
(1)CA 政府 Code § 4420(b)(1) 潜在投标人,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符合为项目投标而设定的最低职业安全和健康资格。对潜在投标人的评估应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
(A)CA 政府 Code § 4420(b)(1)(A) 承包商或分包商在过去五年内严重且故意违反《劳动法》第5部第1章(自第6300条开始)的规定。
(B)CA 政府 Code § 4420(b)(1)(B) 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工人赔偿经验修正系数。
(C)CA 政府 Code § 4420(b)(1)(C) 承包商或分包商根据《劳动法》第3201.5条或第6401.7条设立的伤害预防计划。
(2)CA 政府 Code § 4420(b)(2) 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将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上的公共资金支出,并结合适当的风险管理。
(3)CA 政府 Code § 4420(b)(3) 该计划保持已完工操作保险,期限为保险专员已确定该保险在商业上合理可获得的期限,但无论如何不得少于三年。
(4)CA 政府 Code § 4420(b)(4) 招标规范应向所有投标人明确说明该计划提供的保险范围以及必须满足的最低安全要求。
(5)CA 政府 Code § 4420(b)(5) 该计划不禁止承包商或分包商购买任何额外保险,承包商或分包商认为为防止因合同引起的任何责任而必需的额外保险。
(6)CA 政府 Code § 4420(b)(6) 该计划不包括担保保险。
(c)CA 政府 Code § 4420(c) 受本节约束的项目的安全要求可由机构和主承包商共同制定。如果机构要求与主承包商通常和惯常计划不同的安全计划,则该计划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考虑主承包商的经验、专业知识、与安全问题相关的现有劳动协议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独特安全问题。
(d)CA 政府 Code § 4420(d) 本节不影响《劳动法》第3201.5条中规定的任何集体谈判协议条款,该条款由主承包商随其施工投标书提交。
(e)CA 政府 Code § 4420(e) 在本章下使用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不废除、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法律上可获得的任何潜在责任。
(f)CA 政府 Code § 4420(f)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政府 Code § 4420(f)(1) “业主自保或统括保险”指为涵盖特定项目中的所有承包商和分包商而签发的一系列保险单,用于一般责任和工人赔偿。
(2)CA 政府 Code § 4420(f)(2) “州政府机构”指任何州办公室、官员、部门、司、局、委员会、加州大学或加州州立大学。
(3)CA 政府 Code § 4420(f)(3) “地方政府机构”指任何城市、县、市县、特别区、管理局或州内或州的任何其他政治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