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50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县、市或公共区在公共财政管理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公共证券”是指这些实体发行的债券或票据等金融工具。“支付凭证”包括支票或资金转账指令。“授权官员”是指其本人或其副手需要在公共证券或支付凭证上签字的人。“摹印签名”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制作的官员签名的副本。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a)CA 政府 Code § 5500(a) “公共证券”指由任何县、市或公共区发行的债券、票据、债务凭证或其他支付款项的义务。
(b)CA 政府 Code § 5500(b) “支付凭证”指用于支付、交付或转账的支票、汇票、支付令或指令。
(c)CA 政府 Code § 5500(c) “授权官员”指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机构的任何官员,或任何县、市或公共区的官员,其在公共证券或支付凭证上的签名是必需或允许的;或该官员的任何副手,经该官员书面授权可签署该官员的姓名。
(d)CA 政府 Code § 5500(d) “摹印签名”指通过雕刻、压印、盖章或其他方式复制授权官员手写签名的行为。

Section § 55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官员在一些官方文件上使用传真签名(或印鉴签名),而不是他们实际的手写签名。这些文件包括公共证券和金融票据,但前提是文件上至少有一个实际的手写签名。一旦官员向州务卿注册了他们的签名并遵循了所需程序,他们的印鉴签名将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任何经授权的官员,在向州务卿备案其经本人宣誓认证的手写签名后,可以使用传真签名代替其手写签名签署或促使签署:
(a)CA 政府 Code § 5501(a) 任何公共证券,但前提是其上要求或允许加盖的至少一个签名必须是手写签名;以及
(b)CA 政府 Code § 5501(b) 任何支付凭证。
经授权的官员遵守本条规定后,其传真签名与其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Section § 55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授权官员在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或地方政府实体,在公共证券或支付凭证等官方文件上使用印章的传真件(或复印件)。传真印章在法律上与实际盖印的印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55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试图通过使用公职人员的伪造或复制签名,或者使用州、任何州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机构的伪造或复制印章来欺骗他人,他们就犯下了被称为重罪的严重罪行。

任何意图欺诈而在公共证券或支付凭证上使用以下物品的人:
(a)CA 政府 Code § 5503(a) 任何授权官员的传真签名或其任何复制品,或
(b)CA 政府 Code § 5503(b) 本州或其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机构,或任何县、市或公共区的任何传真印章或其任何复制品,均犯有重罪。

Section § 5504

Explanation

本条指出,在解释这项法律时,应该让所有采纳它的州的法律规定都保持一致。

本法案的解释应旨在实现其总目标,即统一采纳本法案的各州的法律。

Section § 5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统一公职人员传真签名法》,它允许公职人员使用其签名的传真件或复制件,而不是亲笔签署文件。

Section § 5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章的任何部分被认定无效,或不适用于特定的人或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章的其余部分。其他部分即使没有无效的部分仍然可以生效,这就是所谓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该无效不应影响本章在没有该无效规定或适用的情况下仍可生效的其他规定或适用,为此,本章的规定是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