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华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之间签订的本州际协定条款如下:
太浩湖保护机构协定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经调查和声明,太浩湖水域和太浩湖区域的其他资源正面临恶化或退化的威胁,这可能危及该区域的自然美景和经济生产力。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进一步声明,鉴于太浩湖区域的自然生态、发展模式、人口分布和人类需求的特殊条件和情况,该区域正面临资源利用问题和环境控制不足。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进一步调查和声明,有必要在该区域的自然禀赋和人造环境之间保持平衡,以保护该区域的风景美和娱乐机会;并且认识到,为了提高该区域的效率和政府效力,必须设立一个政府机构,使其有权根据太浩湖区域规划局通过的区域资源保护计划,在太浩湖区域获取和持有财产。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协定中: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区域”包括太浩湖,内华达州太浩湖盆地内道格拉斯县、奥姆斯比县和瓦肖县的毗邻部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太浩湖盆地内普莱瑟县和埃尔多拉多县的毗邻部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普莱瑟县太浩湖盆地以外的额外毗邻部分,该部分位于一条线以南和以东,该线始于盆地分水岭与第1区北边界的交点,然后向西至第3区西北角,然后向南至盆地分水岭与第10区西边界的交点;所有区均指北15乡,东16区,M.D.B. & M.。本协定中定义和描述的区域应在机构的官方地图上精确划定。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机构”指太浩湖保护机构。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管理机构”指太浩湖保护机构的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 组织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设立太浩湖保护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该机构的管理机构应由以下人员组成:
由加利福尼亚州州长从公众中任命五名成员,由内华达州州长从公众中任命五名成员。成员中居住在该区域的不得超过四名。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机构成员应无偿任职,但每位成员的费用应由其所代表的州根据该州法律承担。管理机构在行使本协定赋予的权力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除非另有具体规定,应由机构从其自有资金中支付。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管理机构成员的任期为四年。但是,首批选出的成员中,四名应任命任期四年,四名应任命任期三年,两名应任命任期两年。
(d)CA 政府 Code § 66901(d) 机构的管理机构应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
(e)CA 政府 Code § 66901(e) 管理机构应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任期两年,并可连选连任;但机构可在两年任期届满前选举新的主席或副主席,以完成该两年任期。
(f)CA 政府 Code § 66901(f) 管理机构的多数成员应构成机构事务处理的法定人数。出席的管理机构成员的多数票应具有约束力;但每位管理机构成员的投票应单独记录。管理机构应通过其自身的规章制度和程序。
(g)CA 政府 Code § 66901(g) 机构应在该区域内设立并维持一个办事处。机构可以租赁或拥有不动产、动产和设备。
(h)CA 政府 Code § 66901(h) 在收到任命管理机构成员的决议或通知的经认证副本后,各州州务卿应通知该州州长,州长在与另一州州长协商后,应共同召集管理机构的组织会议,会议地点由两位州长共同决定。
第四条 人员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管理机构应确定机构执行官的资格,并应任命和确定其薪资,并应雇用为执行本法案规定或根据机构可能负责管理的任何政府间合同或协议所必需的其他工作人员。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机构人事标准和规定应尽可能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或内华达州公务员制度的规定和程序,具体由机构管理机构决定,并应在适用和效力上具有区域性和两州性;但管理机构为行政便利并酌情,可以将指定人事安排的管理权分配给任何一州的机构,并且应在管辖根据政府间协议分配的人员的标准和规定中进行行政上便利的调整。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机构可以设立和维持或参与适当的额外员工福利计划,以便为机构员工提供与加利福尼亚州和内华达州员工普遍享有的类似雇佣条款和条件。
(d)CA 政府 Code § 66901(d) 机构的开支可以从通过赠与或捐赠获得的机构资金以及从机构财产的租金或租赁中获得的任何款项中支付;但机构用于人员服务的开支不得超过此类来源收入的10%。
第五条 机构的权力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机构特此被授权接受并持有通过购买、赠与和交换获得的私人土地。机构不得开发,也不得签订任何会导致开发其所有或控制下任何土地的合同或协议,除非符合已通过的太浩湖区域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机构特此被授权启动、谈判并参与与州政府、该区域的地方政府机构或联邦政府签订的关于管理其所有或控制下土地的合同和协议,并签订任何其他由州或联邦法律授权的政府间合同或协议。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机构可以通过土地交换方式获取土地权益,并被授权采用所有替代方案,而非仅限于获取土地的完全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获取地役权、开发权、终身地产、租赁和回租协议。土地获取政策应由机构制定。
(d)CA 政府 Code § 66901(d) 应机构请求,机构根据本契约被授权获取的土地或土地权益,应由加利福尼亚州总务部或机构指定的内华达州机构获取。
第六条 财务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机构被授权接收来自私人和公共来源的赠与、捐赠、补助金、拨款、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其他财政援助和资金。这些来源应构成机构的收入,机构不应依赖持续的政府拨款来支付其运营开支。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在每个日历年的12月30日或之前,机构应确定支持其从次年7月1日开始的下一个财政年度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机构应在6月30日之前,从其可获得的赠与、捐赠、租金、补助金、拨款或任何其他财政资源中,拨出足以支持机构从7月1日开始的下一个财政年度活动的款项。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机构可以为其提供的任何服务确定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杂项
(a)CA 政府 Code § 66901(a) 本契约的条款应被合理且宽泛地解释,以实现其宗旨。本契约的条款应具有可分性,如果本契约的任何短语、条款、句子或规定被宣布违反任何参与州或美国的宪法,或其对任何其他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被认定无效,则本契约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及其对任何政府、机构、个人或情况的适用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如果本契约被认定违反任何参与州的宪法,本契约对剩余州仍具有完全效力,并且对受影响州就所有可分事项仍具有完全效力。
(b)CA 政府 Code § 66901(b) 该机构应拥有此后可能由任何一州立法机关采取行动并经另一州立法机关同意而随时授予或施加的额外权力与职责。
(c)CA 政府 Code § 66901(c) 本契约的缔约州可通过颁布废止本契约的法规而退出。退出通知应以官方书面形式传达给另一州的州长和机构行政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