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5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仅将该法案命名为《大都会交通委员会法案》。

Section § 66502

Explanation

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是一个地方规划机构,独立于州政府,负责监督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特定区域的交通规划。该区域包括旧金山以及周边几个县,即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

特此设立大都会交通委员会,作为地方区域规划机构,且不属于州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负责为由旧金山市县以及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马林县、纳帕县、圣马特奥县、圣克拉拉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组成的区域提供全面的区域交通规划。
在本篇中,“区域”指本节所述的区域。

Section § 6650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湾区各县和实体组成的21人委员会的结构和任命方式。

(a) 委员会成员来自旧金山市县、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由市长或市级遴选委员会任命。

(b) 马林县、纳帕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的成员由其监事会从被提名人名单中任命。

(c) 其他成员包括湾区政府协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代表。

(d) 和 (e) 还有来自美国交通部和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的无表决权代表。

(f) 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内可以被任命为委员会成员。

(g) 规定了来自同一县的成员不得超过三名。

委员会应由21名成员组成,具体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6503(a) 旧金山市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和圣马特奥县各两名成员,阿拉米达县和圣克拉拉县各三名成员。对于旧金山市县的成员,市长应任命一名成员,监事会应任命一名成员。对于阿拉米达县、康特拉科斯塔县、圣马特奥县和圣克拉拉县的成员,根据《法典》第五编第一部第一章第11条(自第50270节起)在各县组建的市级遴选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成员,监事会应任命一名成员。奥克兰市市长应自行任命,或任命一名奥克兰市议会成员担任阿拉米达县的第三名成员。圣何塞市市长应自行任命,或任命一名圣何塞市议会成员担任圣克拉拉县的第三名成员。
(b)CA 政府 Code § 66503(b) 马林县、纳帕县、索拉诺县和索诺马县各一名成员。这些县的市级遴选委员会应向监事会提供三名被提名人的姓名,监事会应从被提名人中任命一名代表该县。
(c)CA 政府 Code § 66503(c) 湾区政府协会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各任命一名代表。由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任命的代表应是委员会成员,且为旧金山市县居民,并应获得旧金山市长的批准。
(d)CA 政府 Code § 66503(d) 交通部长任命的一名代表,该代表应为无表决权成员。
(e)CA 政府 Code § 66503(e) 美国交通部和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各任命一名代表。但是,这些代表仅在其所代表的机构同意这些任命时方可任职。这些代表应为无表决权成员。
(f)CA 政府 Code § 66503(f) 公职人员,无论选举产生或任命,均可在其公职任期内被任命并担任委员会成员。
(g)CA 政府 Code § 66503(g) 根据(a)、(b)和(c)款任命的成员中,来自同一县的居民不得超过三名。

Section § 665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委员会委员的任期。每位委员任期四年,但由奥克兰市和圣何塞市市长任命的委员,其首个任期将于2015年2月结束。如果担任委员的公职人员离任其公职,他们也将失去委员职务,除非其任命机构允许他们完成任期。委员应根据他们对交通问题的理解来选拔。

每位委员的任期为四年;但由奥克兰市市长和圣何塞市市长任命的委员的首个任期应于2015年2月结束。被任命为公职人员的委员,在其不再担任该公职时即卸任其委员职务,除非任命机构同意其完成任期。委员应因其对交通领域问题和事项的特殊熟悉程度而被选任。

Section § 6650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成员不领取薪水,但在履行职责时可以报销费用。成员可以选择不报销会议费用,而是每次出席会议获得100美元,每月最多五次。如果委员会批准,他们还可以报销差旅费。委员会负责支付所有这些费用。

Section § 66505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执行主任,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遵循委员会的指导和政策。执行主任可以雇用必要的员工来协助实现委员会的目标,但这些任命需要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665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委员会采取各种行动来支持其工作。它可以接受来自公共机构、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资金支持。委员会可以从其成员中设立委员会,并设立其他咨询小组。它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服务来处理其自身团队或其他政府机构无法很好完成的任务。最终,委员会可以采取任何必要行动来履行其职责。

委员会可以:
(a)CA 政府 Code § 66506(a) 接受任何公共机构、私人基金会或个人的赠款、捐款和拨款。
(b)CA 政府 Code § 66506(b) 从其成员中任命委员会,并从其他感兴趣的公共和私人团体中任命咨询委员会。
(c)CA 政府 Code § 66506(c) 签订合同或聘用委员会所需的任何专业服务,或聘用其认为其官员和雇员或联邦、州或地方其他政府机构无法令人满意地完成的工作和服务。
(d)CA 政府 Code § 66506(d) 采取为实现本篇宗旨所需的一切其他行动。

Section § 665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新的委员会将接管湾区交通研究委员会和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的规划职责。所有来自这些前组织的档案和规划数据都将移交给新委员会。

Section § 66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3年6月30日之前制定一项区域交通规划。在该规划通过之前,交通项目可以无需委员会批准即可进行。

Section § 665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在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时,委员会必须考虑几个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湾区交通研究委员会的建议,并由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进行调整。他们还需要评估交通系统对住房、就业、娱乐和环境等方面造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特别是对弱势社区的影响。

此外,他们还应考虑其他旨在满足该地区规划需求的组织所制定的区域计划,包括湾区政府协会和其他提及的实体的意见。

在制定区域交通规划时,委员会应考虑:
(a)CA 政府 Code § 66509(a) 湾区交通研究委员会建议的计划,以及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建议的此类修改。
(b)CA 政府 Code § 66509(b) 现有和未来区域交通系统对该地区各个方面造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就业、娱乐、环境、土地使用政策以及经济弱势群体。
(c)CA 政府 Code § 66509(c) 关注旨在满足该地区近期和长期规划需求的政策和计划的组织所制定和通过的区域计划。委员会的此类考虑应包括但不限于湾区政府协会、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州规划办公室制定和通过的计划。

Section § 66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交通规划必须涵盖交通系统的几个关键组成部分。这些包括州际和国防公路、加利福尼亚州的高速公路系统、其他州公路、跨湾大桥以及大众交通系统。规划应侧重于这些不同交通方式如何连接和协同运作。

区域交通规划应包括但不限于区域交通系统的以下部分:
(a)CA 政府 Code § 66510(a) 全国州际和国防公路系统、加利福尼亚州高速公路和快速路系统,以及州公路系统内的其他公路。
(b)CA 政府 Code § 66510(b) 跨湾大桥。
(c)CA 政府 Code § 66510(c) 大众交通系统。
委员会应特别关注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

Section § 66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交通规划概述该地区未来10年在交通方面所需的内容。它还必须根据紧急程度对项目进行排序,具体说明交通系统的哪些部分需要建设、改造或维护,以满足这些需求。

Section § 665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区域交通规划中应包含一份财务计划。该财务计划应详细说明交通系统每个部分的资金情况,包括需要多少钱以及资金来源。

委员会必须审查各种收入来源,即使目前法律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有限制,以确保交通系统获得充足的资金。如果需要确保这笔资金,他们也可以向立法机关建议制定新法律。

此外,区域交通规划应当包含针对区域交通系统的财务计划。该财务计划应当包含针对系统每个部分的提案,包括建设和运营该部分所需的收入金额和来源。
在制定财务计划时,委员会应当考虑各种收入来源,不论法律对这些来源的支出施加的任何限制,以确保系统获得充足的资金,并在必要时,向立法机关建议制定适当的立法以确保此类资金。

Section § 66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定期审查区域交通规划,并在必要时进行更新。任何变更都应符合第 65080 条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66514

Explanation
在旧金山湾上修建任何新桥之前,项目需要获得委员会的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现有桥梁的改动,除非是增加新的车道或快速交通系统。

Section § 6651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在多个县建造或运营一个有自己专用路线的特殊交通系统,他们需要先获得委员会的批准。

Section § 665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内任何完全使用其专用车道的公共交通系统,其物理特征必须与旧金山湾区捷运(BART)系统相匹配。此外,还必须有一个计划来管理和运营连接不同交通系统的任何设施。

任何完全在该区域内使用专用路权的公共多县交通系统,应采用与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兼容的物理特性,并应规定对任何互联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Section § 66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与一个区域公共交通委员会合作,制定规则,确保其区域内的所有公共交通系统在时刻表和票价方面协同合作。他们还必须确保不同的交通系统之间有协议,以便在它们相互连接时分享从票价中获得的收入。

Section § 6651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与区域交通委员会合作,找出公共交通系统中可以合并以提高效率的部分。他们可以建议合并或外包这些职能,以改善服务。此外,委员会还可以通过减少重复服务和确保不同交通系统之间的顺畅运行,建议在关键交通走廊中加强服务协调。

委员会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a)CA 政府 Code § 66516.5(a) 经与区域交通协调委员会协商,识别由各公共交通系统执行的、可整合以提高区域交通服务效率的职能,并建议通过运营商间协议或将服务外包给单一实体的方式整合并执行这些职能。
(b)CA 政府 Code § 66516.5(b) 经与区域交通协调委员会协商,通过建议改善委员会认定为具有区域重要性的交通走廊,从而提高这些交通走廊的服务协调性和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减少重复服务以及在公共交通系统边界之间建立协调服务。

Section § 66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支持和协助地方城市或公共机构的交通系统。其目标是确保这些系统提供足够的接驳服务(即地方交通连接),以连接到更大的区域交通网络。

Section § 665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为区域公共交通服务设定目标和衡量标准,以确保其高效和有效。他们还必须制定统一的数据要求,以评估这些服务的效益和成本。此外,委员会负责制定程序,以优先分配区域交通资金。

该法律还规定制定统一报告和会计系统的标准,以便公共交通运营商每季度报告其财务状况并提交预算以供审查。其他标准包括维持对公共交通的地方支持,并确保成本效益高的运营。

委员会应制定区域公共交通服务目标,制定效率和效益的绩效衡量标准,明确评估公共交通服务效益和成本的统一数据要求,并制定在交通资金分配方面确定区域交通优先事项的程序。
委员会还应制定并维护以下相关标准:
(a)CA 政府 Code § 66517.5(a) 一个标准化的报告和会计系统,在该系统下,公共交通运营商应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收入和支出的季度报告,并提交其年度拟议和已通过的预算以供评论和评估。该系统应与州审计长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99243条采纳的统一会计和记录系统保持一致。
(b)CA 政府 Code § 66517.5(b) 维持既定的地方对公共交通系统运营的支持水平。
(c)CA 政府 Code § 66517.5(c) 运营效率和成本控制。

Section § 66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加州交通委员会在分配州高速公路建设资金时,必须遵循区域交通规划和优先事项。但是,如果存在影响整个州的更重要利益,委员会可以破例。

在分配用于区域内州高速公路系统建设的资金时,加州交通委员会应符合区域交通规划以及其中包含的此类建设的优先顺序表。然而,加州交通委员会可以因压倒性的全州利益而偏离区域交通规划以及为区域内州际系统和州高速公路系统建设所确定的优先顺序表。

Section § 66520

Explanation

如果区域内的县、市或交通区想要申请包含交通部分的联邦或州拨款,他们必须首先将申请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会检查申请是否与区域交通规划一致。只有符合规划的申请才会被批准并转呈。

然而,如果所涉资金来自《机动车燃料执照税》,并根据法律规定拨付给地方政府,则无需委员会进行审查。

区域内的任何县、市县、市或交通区向联邦或州政府申请任何拨款(无论是直接拨款还是配套拨款),如果申请中包含交通要素,应首先提交给委员会审查其是否符合区域交通规划。委员会应仅批准并转呈符合该规划的申请。
然而,如果根据法定规定,从《机动车燃料执照税法》获得的收入已拨付给地方政府实体,则无需委员会进行审查。

Section § 66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机构应如何支持某个特定委员会。其核心思想是,委员会的活动,特别是在交通和规划方面,将获得这些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为此,委员会和交通局将签订合同,利用联邦公路资金和州资金,用于该地区的公路、道路和街道规划。

此外,委员会还将与联邦机构(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合作,为其研究和规划活动争取拨款。它还必须与旧金山市县等地方实体以及各种区和交通团体达成公平协议,以捐助资金或服务来支持其各项举措。这些地方实体可以使用机动车费用的资金来提供这种支持。

(a)CA 政府 Code § 6652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该地区的各地方机构将参与支持该委员会。立法机关进一步意图,委员会活动的财政支持将从通常用于该地区交通和一般规划目的的联邦、州和地方来源获得。
(b)CA 政府 Code § 66521(b) 委员会和交通局应协商合同或协议,从而将可用于规划的联邦援助公路资金,以及来自州交通基金中州公路账户的必要州配套资金,可用于支持委员会的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与该地区的公路、道路和街道规划相关。
(c)CA 政府 Code § 66521(c) 委员会还应直接或通过规划与研究办公室或其他适当机构,与美国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协商,争取联邦资金的拨款或捐助,这些资金可用于支持委员会的研究和规划活动。
(d)CA 政府 Code § 66521(d) 委员会应与旧金山市县以及该地区内的其他县市、湾区政府协会、旧金山湾区捷运区、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以及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协商公平协议,以争取资金或服务的捐助,用于委员会活动的总体支持以及用于可能获得的联邦资金的必要配套。任何县、市县或市可将其从交通税基金中机动车牌照费账户获得的分配款用于这些目的。

Section § 66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成立了一个新的区域政府组织,并且它负责交通规划,那么委员会必须在该组织成立后的一年内成为其一部分或与该组织合作。

委员会应与任何负有交通规划职责的多功能区域政府组织合并或以其他方式加入该组织,并在该组织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Section § 665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县的交通支出计划中包含为此目的实施零售销售税的规则,则委员会负责管理该计划。

委员会应管理任何包含一项规定(即委员会应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2.5部(自第131000条起)实施零售交易和使用税)的县交通支出计划。

Section § 66530

Explanation
委员会负责积极努力,为整个区域的重要交通项目寻找资金来源。

Section § 66531

Explanation

旧金山湾区的各县,连同其市和公共交通运营商,可以每两年制定并更新一份交通规划。这份规划应提交给负责拥堵管理的指定机构,除非另有机构被指派此任务。县级交通规划需要与拥堵管理计划保持一致,并考虑联邦交通规划因素。

委员会将为这些规划制定指南,确保它们与区域规划保持一致。指南应涉及管理拥堵的投资、考虑交通系统策略、管理与土地利用相关的交通影响,并考虑预期收入。此外,它们必须为未来10年和20年提出改善建议,并为区域交通规划做出贡献。如有需要,委员会可以解决不同县级规划之间的冲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县也可以委托委员会编制其规划。最后,这些规划的资金策略应与委员会共同制定。

(a)CA 政府 Code § 66531(a) 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每个县,连同县内的市和公共交通运营商,可以每两年为该县和县内的市制定并更新一份交通规划。县级交通规划应由根据第65089节被指定负责制定、通过和更新县级拥堵管理计划的机构提交给委员会,除非在1995年1月1日之前,由县监事会和代表县内已设市区域多数人口的多数市的市议会通过决议指定了另一个公共机构。如果一项联合权力协议将县级交通规划的责任委托给根据第65089节负责制定、通过和更新县级拥堵管理计划的机构,则本节不要求市和县采取额外行动。
(b)CA 政府 Code § 66531(b) 县级交通规划应与根据第65089节制定的旧金山湾区拥堵管理计划保持一致,并为其提供长远愿景。县级交通规划还应响应1991年联邦多式联运地面交通效率法(Public Law 102-240)第134节中包含的规划因素。
(c)CA 政府 Code § 66531(c) 委员会应与地方机构协商,制定用于编制县级交通规划的指南。这些指南应与委员会根据第65081节编制区域交通规划保持一致。这些规划应包括为减轻由县或市县拥有并位于另一个县的机场所造成的拥堵影响所需的投资建议。这些规划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6531(c)(1) 为维持大都市交通系统县级部分的有效性和效率所需的投资建议,该系统由委员会和根据第65089节指定的机构合作定义。
(2)CA 政府 Code § 66531(c)(2) 考虑加强第65089节所含要求的交通系统和需求管理策略。
(3)CA 政府 Code § 66531(c)(3) 考虑与县和县内各市总体规划中体现的土地利用指定相关的交通影响,以及从湾区政府协会获得的经济和人口增长预测。
(4)CA 政府 Code § 66531(c)(4) 考虑节约现有交通系统容量的策略,例如定价政策或由委员会和根据第65089节指定的机构共同制定的长期土地利用和交通整合政策。
(5)CA 政府 Code § 66531(c)(5) 考虑委员会估算的预期交通收入、这些估算收入对投资建议的影响,以及增加交通收入的方案。
(d)CA 政府 Code § 66531(d) 委员会应不迟于1995年1月1日通过修订后的指南。
(e)CA 政府 Code § 66531(e) 县级交通规划应包括未来10年和20年的建议交通改善措施。
(f)CA 政府 Code § 66531(f) 县级交通规划应作为委员会区域交通规划的主要依据,并在编制区域交通改善计划时予以考虑。为确保区域一致性,县级交通规划应考虑委员会通过的最新区域交通规划。如果各县的交通规划存在冲突,委员会可以作为区域交通规划的一部分解决这些分歧。委员会应将具有区域重要性的提案和政策纳入区域交通规划。
(g)CA 政府 Code § 66531(g) 经委员会同意,县可以委托委员会编制其县级交通规划。
(h)CA 政府 Code § 66531(h) 各县应与委员会共同制定每个县级交通规划的资金策略。

Section § 66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委员会制定一项计划,以管理公路因地震受损时的交通紧急情况。该计划将侧重于阿拉米达县和旧金山特定公路重建期间所需的服务。这些服务的资金预计将来自未来的立法行动。

Section § 66535

Explanation

到2003年7月1日,委员会必须制定绩效标准,以评估尚未在2002年规划中确定的新交通项目。这包括评估项目将如何影响其走廊,并根据每个走廊的目标,优先安排2004年规划的投资。

委员会还需要为走廊规划设定目标,这些目标应与2004年区域规划的绩效标准相符。

此过程的费用应由专项资金支付。如果这些资金不足,委员会则没有义务执行这些任务。

(a)CA 政府 Code § 66535(a) 不迟于2003年7月1日,委员会应制定在项目和走廊两个层面的绩效衡量标准,以评估所有尚未被确定为2002年区域交通规划中“第一类投资”的新交通项目和计划(投资)。这些绩效衡量标准应适用于拟议项目,以及这些项目对其各自走廊的影响。委员会应利用这些绩效衡量标准来评估和优先排序替代交通投资,以实现每个走廊的目标和目的,并将其纳入2004年区域交通规划。
(b)CA 政府 Code § 66535(b) 委员会应为其划定的规划走廊和次走廊制定目标和可衡量的目的。这些目标和目的应与委员会根据 (a) 款规定制定的绩效衡量标准的要求兼容并保持一致,以便纳入2004年区域交通规划。
(c)CA 政府 Code § 66535(c) 委员会因本节产生的任何费用应仅从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99233.2条提供的资金中支付。如果该来源资金不足,委员会无需履行本节所述职能。

Section § 665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述了湾区政府协会(ABAG)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之间为改善区域规划而进行的合作。2003年,他们成立了ABAG-MTC工作组,讨论如何改进区域规划,包括组织结构调整。工作组没有选择合并,而是决定设立一个联合政策委员会,负责规划任务并解决区域交通问题。

此外,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历来也是这项合作努力的一部分,负责制定空气质量计划。到2005年6月30日,该管理局被要求加入联合委员会,这强调了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之间的联系。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如下:
(a)CA 政府 Code § 66536(a) 湾区政府协会(在本节和第66536.1节中称为ABAG)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已在区域协调方面进行了合作。
(b)CA 政府 Code § 66536(b) ABAG和MTC于2003年成立了“ABAG-MTC工作组”,以审查改进综合区域规划的方法,包括对ABAG和MTC可能进行的组织和结构性变革。
(c)CA 政府 Code § 66536(c) ABAG-MTC工作组同意搁置ABAG和MTC合并的问题,并为协调的区域规划制定更好的结构。
(d)CA 政府 Code § 66536(d) ABAG-MTC工作组同意设立一个联合政策委员会,为该委员会提供人员支持,并致力于短期和长期目标。联合政策委员会的成立可以在解决区域交通问题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e)CA 政府 Code § 66536(e) ABAG-MTC工作组成员同意,ABAG和MTC之间的工作关系需要进行结构性变革,并且联合政策委员会应在促进区域交通事务进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f)CA 政府 Code § 66536(f) 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ABAG和MTC之间在合作与协调方面有着悠久的历史。
(g)CA 政府 Code § 66536(g) 这三个机构共同负责制定和通过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空气质量计划。
(h)CA 政府 Code § 66536(h) 基于这一历史和集体参与,以及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作为代表机构纳入联合政策委员会。如果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未能在2005年6月3日前被纳入,则应作为代表机构被纳入,并拥有相同数量的委员会成员。

Section § 665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由旧金山湾区各区域实体成员组成的联合政策委员会的职责。首先,委员会必须就合并两个组织(ABAG和MTC)某些职能的可行性撰写一份报告,并于2006年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其次,委员会必须包括来自湾区九个县的代表,并且到2011年,由一个特定机构任命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地方民选官员。最后,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审查ABAG、MTC、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以及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规划文件。这些计划包括区域交通、住房需求、空气质量以及旧金山湾区计划。

(a)CA 政府 Code § 66536.1(a)  联合政策委员会应准备一份报告,分析ABAG和MTC分别履行的职能合并的可行性。该报告应由MTC和ABAG执行委员会审查并批准,并于2006年1月1日前提交给立法机关。
(b)CA 政府 Code § 66536.1(b)  联合政策委员会的合并成员应包括来自九个区域县(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马林、纳帕、索诺玛、圣马特奥、旧金山、圣克拉拉和索拉诺)的至少一名代表。自2011年1月1日起,由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任命的联合政策委员会代表中,多数应为地方民选官员。
(c)CA 政府 Code § 66536.1(c)  联合政策委员会应协调ABAG、MTC、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编制的主要规划文件的制定和起草工作,包括在ABAG、MTC、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采取行动之前,审查并评论主要的临时工作产品和最终草案评论。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CA 政府 Code § 66536.1(c)(1) 从定于2008年通过的下一次计划更新开始,由MTC编制并在《政府法典》第66508节中描述的区域交通计划。
(2)CA 政府 Code § 66536.1(c)(2) 根据《第7编第1部第3章第10.6条》(自第65580节起)规定的ABAG区域住房需求住房要素规划流程。
(3)CA 政府 Code § 66536.1(c)(3) 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的臭氧达标计划和清洁空气计划。
(4)CA 政府 Code § 66536.1(c)(4) 旧金山湾区计划及相关文件。

Section § 665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湾区的规划工作,特别是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方面的规划。湾区政府协会、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都会交通委员会这三个机构一直在为此共同努力。

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BCDC)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它负责监督旧金山湾和苏伊森沼泽等几个关键区域的规划和监管。法律指出,BCDC已表示有兴趣加入这些规划工作,联合政策委员会也支持其加入。截至2009年1月1日,BCDC应成为联合政策委员会的成员,并与其他机构享有同等的代表权。

(a)CA 政府 Code § 66536.2(a) 州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
(1)CA 政府 Code § 66536.2(a)(1) 湾区政府协会、湾区空气质量管理局和都会交通委员会一直通过一个联合政策委员会合作,以协调和提高湾区土地利用、交通和空气质量规划的质量。
(2)CA 政府 Code § 66536.2(a)(2) 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在湾区所有九个县对旧金山湾、苏伊森沼泽、各自的海岸线、特定水道、盐田和受管理湿地拥有全面的规划和监管权力,并通过该权力在湾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未来中发挥关键作用。
(3)CA 政府 Code § 66536.2(a)(3) 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对区域规划抱有积极兴趣,因为它已表达加入联合政策委员会的愿望,且联合政策委员会已确定吸纳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作为成员将受益。
(b)CA 政府 Code § 66536.2(b) 联合政策委员会应在2009年1月1日前将旧金山湾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纳入为代表机构,其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与其他代表机构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