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952

Explanation
本法律采纳了处理州债券的规则,包括其发行、出售和偿还。尽管它遵循《州普通义务债券法》,但有一个特殊条件:每个系列债券的到期日(需要全额偿还的日期)不能超过其发行之日起20年。

Section § 6695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太浩湖收购相关法规中使用的特定术语。它解释了“委员会”指什么,“基金”的含义,并阐明了“太浩湖区域”或“区域”所涵盖的地理范围。它还明确了负责管理分配给该区域资金的“机构”。
在本篇中,以及为本篇之目的,下列词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a)CA 政府 Code § 66953(a) “委员会”指根据第66955条设立的太浩湖收购财务委员会。
(b)CA 政府 Code § 66953(b) “基金”指太浩湖收购基金。
(c)CA 政府 Code § 66953(c) “太浩湖区域”和“区域”指由太浩湖、位于加利福尼亚州太浩盆地内的普莱瑟县和埃尔多拉多县的毗邻部分,以及加利福尼亚州太浩盆地外普莱瑟县的额外毗邻部分组成的区域,该部分位于一条线以南和以东,该线始于盆地分水岭与第1区北边界的交点,然后向西至第3区西北角,然后向南至盆地分水岭与第10区西边界的交点;所有区均指北纬15乡,东经16区,M.D.B.和M。
(d)CA 政府 Code § 66953(d) “机构”指根据第66957条授权在基金中支出资金的机构。

Section § 6695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州金库中设立一个名为“太浩湖购置基金”的专项资金。

Section § 66955

Explanation
本法设立了太浩湖收购财务委员会,负责为太浩湖相关项目发行和销售债券。委员会成员包括州长、审计长、司库和财政部主任等重要的州政府官员,并由司库担任委员会主席。

Section § 669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委员会为加利福尼亚州产生高达八千五百万美元的债务。所筹集的资金被指定用于另一节中描述的项目,包括任何相关的行政开支。

Section § 6695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某些政府机构可以使用资金在太浩地区征收未开发土地。目的是保护自然环境、提供湖岸公共通道,或整合土地以进行更好的管理。优先购买那些可能因开发而损害环境或公共土地使用的土地。特别关注溪流周围的区域,即“溪流环境区”。这些资金不能用于购买已被美国林务局指定购买的土地。

基金中的款项可依照本篇规定,由新的或现有的联邦、州、区域或地方机构,或其任何组合,依照太浩地区土地征收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法规指定后用于支出。如果在1984年7月1日之前未指定此类机构,则基金中的款项可依照本篇规定由加州太浩保护局用于支出。基金中的款项可用于以下目的:
(a)CA 政府 Code § 66957(a) 用于征收因开发而受到威胁的未开发土地,这些开发将对该地区的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将对开发区附近公共土地的使用、管理或保护造成不利影响;或将兼具上述影响。特别是,应优先征收溪流环境区内的未开发土地以及其他未开发土地,如果这些土地被开发,可能会因该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该地区水域的侵蚀或进一步富营养化或退化。“溪流环境区”是指围绕溪流的区域,包括主要溪流、次要溪流和排水道;其生物和物理特征归因于水的存在;可能被溪流淹没;或人类或自然活动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溪流的区域。溪流包括小湖泊、池塘和溪流流经的沼泽地区。根据本款进行的征收,无意全部或部分取代法律赋予的任何保护该地区自然环境(包括溪流环境区)或保护公共土地和资源的权力。因此,负责管理或执行具有上述任何目的的任何法律的每位公职人员或机构,应继续对根据本篇征收的土地管理或执行该法律,尽管根据本款进行了任何征收。
(b)CA 政府 Code § 66957(b) 用于征收主要用途为公共湖岸通道、保护河岸或沿岸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娱乐,或其组合的未开发土地。
(c)CA 政府 Code § 66957(c) 用于征收不符合 (a) 款或 (b) 款要求,但如果征收将有助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的未开发土地:
(1)CA 政府 Code § 66957(c)(1) 整合土地以作为单一单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
(2)CA 政府 Code § 66957(c)(2) 提供通往其他公共土地的公共通道。
在本节中,“未开发土地”包括已分割并修建街道和公用设施的土地,但不包括与此类街道和公用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基金中的款项不得用于征收已被美国林务局指定并授权购买的土地。

Section § 6695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当加州根据本篇规定出售债券时,这些债券就成为州的正式且有约束力的债务。加州承诺会按时偿还,并动用其全部资源。

每年,加州将通过在常规州收入之外征收额外收入来筹集资金偿还这些债券。这项任务是税务征收官员的职责。

州政府可以将出售这些债券所得的资金,例如溢价和利息,通过转入普通基金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

(a)CA 政府 Code § 66958(a) 售出后,本篇授权的债券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通债务,且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财力特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其本金和利息。
(b)CA 政府 Code § 66958(b) 应每年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款项,除州普通收入外,该款项应足以支付每年到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且特此规定,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c)CA 政府 Code § 66958(c) 存入基金的所有源自已售债券溢价和应计利息的款项,应可转入普通基金,作为债券利息支出的贷项。

Section § 669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的价值因政府在1980年1月1日之后出台的、旨在保护水质或其他区域资源的规定或法规而大幅下降,该机构可以购买这块土地。购买价格应公平对待土地所有者。在决定这个价格时,该机构可以考虑业主最初为土地支付了多少钱、业主支付的任何特别评估费,以及其他能确保土地所有者获得公平价格的因素。

Section § 6696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解释说,任何因由债券资助的援助而偿还给州的款项,都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一旦转入,这笔钱将用于偿还普通基金已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凡要求向州偿还由本篇授权债券收益资助的援助款项,所有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均可转入普通基金。当转入普通基金后,该款项应作为对普通基金的偿还,用于偿还已由普通基金支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669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普通基金的资金将被预留,以确保两件事:一是在特定州债券到期时偿还其本金和利息;二是支付本条款下所需的任何其他费用,且不受特定预算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669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暂时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金额上限为已授权出售但尚未售出的债券总额。这笔资金将存入一个特定基金,并由委员会按计划使用。一旦债券售出,借出的资金连同利息必须归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6696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司库发行的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说明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是免税的,那么司库可以单独管理这些资金,以保持其免税地位。司库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资金来遵守联邦要求,例如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回扣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并为州资金最大限度地争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利益。

Section § 6696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授权州司库在司库认为时机合适时,出售某些债券的全部或部分。

Section § 669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只能用于第66957条中列出的特定目的。这些资金不能转入普通基金用于偿还债券本金或利息。所有资金都必须按照本条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669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为特定项目申请的任何资金,必须从1983-84财政年度开始,在州预算案的某个部分中明确列出。这些拨款必须遵守预算案和其他财政法律中规定的所有规则和限制,除非有特定法律另有规定。此外,源自本篇所述债券的资金,只有在预算案的该特定章节中列出才能支出。

Section § 669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塔霍地区土地征用委员会选定的机构,或在未选定任何机构的情况下,加利福尼亚塔霍保护机构,将在与第16722条相关的事务中充当“委员会”。

塔霍地区土地征用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或如果未指定任何机构,则加利福尼亚塔霍保护机构,应被视为第16722条所指的“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