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气候催化剂循环基金法案
Section § 63048.91
这项法律被称为2020年气候催化循环基金法案。它设立了一个由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管理的基金,旨在帮助资助与气候相关的项目。该基金以低利率和低成本提供财政援助,以直接支持这些项目并鼓励来自其他来源的更多投资。然而,这项法律不影响该银行的其他运作或职责。
Section § 63048.92
本节介绍了加州气候相关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倡议中使用的术语定义。它将“银行”定义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气候催化项目”是指加州境内支持该州气候目标和低碳技术的结构或活动。“气候催化循环基金”为这些项目提供财政援助。“气候催化循环基金计划”根据银行董事会的指导方针管理该基金。“气候催化融资计划”是一份报告,概述了符合财政支持条件的各项气候项目。“咨询机构”是参与决定哪些项目获得帮助的州机构。“弱势”指的是社会经济资源有限的个人或群体。最后,“发起人”和“参与方”包括美国原住民部落及相关企业。
Section § 63048.93
这项法律设立了气候催化剂循环基金计划,旨在通过财政援助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项目。它授权一家银行直接向符合条件的赞助方(如部落)或通过金融机构为气候友好型项目提供资金。项目类型包括森林生物质、气候智能型农业、清洁能源传输以及利用联邦资金的项目。每个类别都有一个咨询机构,协助制定详细的融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发布确保公众参与和透明度。
银行在采纳融资计划前必须与相关咨询机构进行协商。计划在被修订或废止前一直有效,并根据项目类别进行具体定制。计划会考虑州气候目标、经济可行性以及遵守劳动条件等标准。
法律强调通过推广和对弱势社区的潜在补贴来实现公平。项目咨询不等于批准。法律要求遵守所有指导方针,并将批准限制在2031年前审查的项目。
Section § 63048.94
这项法律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银行必须在每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一份年度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截至6月30日的前一财政年度“气候催化剂循环基金计划”的活动。报告必须包含个别融资项目的信息,例如项目详情、成本、资金援助以及任何涉及的第三方融资。报告还应说明这些项目如何支持州的气候目标,例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创造就业机会。
报告需要列出向小型企业提供的资金援助的总数量和类型,以及收到的申请总数和类型。报告还应根据与相关州机构的讨论,提出改进计划的建议。这份报告必须是第63035节所要求的一份更大报告的一部分,必须发布在银行网站上,并在该年度银行董事会的最后一次公开会议上提交。
Section § 63048.95
本节设立了气候催化周转基金,这是加州州财政库中的一项专项基金,用于实施环保项目和活动。该基金在财务上是独立的,其与气候倡议相关的义务将使用自身资源支付,不依赖银行的其他资金。
该基金内的资金主要可供银行用于其环保项目,不受州财政年度限制,但联邦资金或行政费用支出需要立法机关批准。该基金还可支持与气候项目相关的各种金融活动。债券收益中只有一小部分可用于支付这些金融活动的发行成本。
该基金可以接收联邦资金,前提是其使用符合州法律,并且不要求州承诺或支出新的州资金。当非州资金存入基金时,银行必须向立法机构通知这些资金的详细信息和用途。
Section § 63048.96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气候催化剂周转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方式。该基金的资金可以作为发行债券的担保,也可以用于购买或持有次级债券,以实现本条目的。所有来自基金本身、其账户和子账户、财政援助收益以及基金投资所得的资金,都必须存入该基金。在债券未偿付完毕之前,基金中的所有资金都将作为信托持有,专门用于担保和支付收益债券,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银行可以根据需要或与债券持有人的协议,将基金划分为不同的账户或子账户进行管理。司库可以根据银行指示,将基金中非当前所需的资金投资于符合条件的证券或存入计息账户。所有投资或存款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增值都将存回气候催化剂周转基金,且基金资金通常不得转入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基金资金也可存入受托银行账户,以配合债券发行。
Section § 63048.97
Section § 63048.98
这项法律规定,与本法允许的活动相关的任何开支,必须仅使用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资金支付。州或银行对超出这些专项资金拨款范围的任何费用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63048.99
这项法律解释了气候催化循环基金内的资金如何管理。首先,该基金中来自债券收益的资金不能转入其他基金,除非是为了支付项目的运营成本。其次,银行可以通过从各种来源(如银行内的其他基金、政府机构或私人实体)借入或接收资金来获取额外资金,只要这些资金用于支持项目目标并获得董事会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