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63049.73(a) 银行特此被授权并有权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直接或通过贷款或金融机构,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参与方提供财政援助,以资助或再融资加速器项目,并根据银行与参与方之间的一项或多项协议,作为唯一贷款人,或与其他贷款人共同参与或组成银团。
(b)CA 政府 Code § 63049.73(b) 第2编第3部第1编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不适用于任何加速器融资计划或银行根据 (i) 款通过的与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相关的任何指南。
(c)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c)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c)(1) 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提供的融资的还款应存入加速器循环基金内设立的相应账户。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c)(2) 银行可以在加速器循环基金内为加速器项目设立独立账户。
(d)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 (A) 银行应与加速器就加速器项目进行会面和协商。
(B)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
(i)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i) 银行应回应加速器和合作机构的请求,以评估和咨询符合条件的加速器项目的信用和财务方面。
(ii)CA 政府 Code § 63049.73(d)(1)(B)(i)(ii) 向加速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的最终权力应由加速器掌握,并且加速器应酌情指示银行,以加速器认为最佳的形式和条款实施已批准的融资,并符合第12100.111条所载的目标和要求。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d)(2) 就潜在输电项目进行的咨询不构成公共事业委员会或州能源资源保护与发展委员会根据其决策权限(在该权限根据其他法律存在的情况下)对该项目的批准。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d)(3) 银行对输电项目的咨询或评估不应表示银行的批准。
(e)CA 政府 Code § 63049.73(e) 加速器融资应规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政府 Code § 63049.73(e)(1) 应优先考虑由公共发起人与私人实体合作的输电项目。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e)(2) 在最大可能范围内,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为费率支付者节省费用,由加速器及其协调实体确定,通过最大限度地减少资本结构中的股权、最小化股本回报率,并利用公共所有权结构减少税收义务,同时符合项目风险和可行性。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e)(3) 采取行动与潜在参与方合作,为独立系统运营商的竞争性招标流程提供投标提案信息。
(f)CA 政府 Code § 63049.73(f) 银行董事会批准的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下的所有财政援助应符合当时有效的适用加速器融资计划,并可包括输电基础设施的必要技术成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环境规划、许可和施工前成本。
(g)CA 政府 Code § 63049.73(g) 银行应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任何根据 (h) 款获得银行批准财政援助的加速器项目,并应提供特许经营税委员会为管理《税收和税法典》第17053.40条和第23640条规定的税收抵免所需的任何其他信息。
(h)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h)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h)(1) 银行应制定,银行董事会应批准,用于根据加速器循环基金计划向加速器选择的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提供财政援助的指南。银行董事会对加速器项目任何财政援助的批准应考虑这些指南,以及当前有效的适用加速器融资计划。该指南应包括以下因素,以决定是否批准提供财政援助:潜在接受财政援助的参与方履行所产生义务的能力,以及向加速器循环基金返还资本。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h)(2) 银行董事会在决定是否批准加速器项目的财政援助时,可以考虑其他因素,同时考虑到相关的加速器融资计划。
(3)CA 政府 Code § 63049.73(h)(3) 如果加速器周转基金中仍有可用资金以提供金融援助,银行应在收到加速器选定的符合条件的输电项目申请后,持续审议这些申请。银行董事会决定是否批准金融援助申请时,应依据加速器融资计划以及银行收到申请时有效的指导方针。
(4)CA 政府 Code § 63049.73(h)(4) 参与方应遵守控制所提供资金使用的条款和条件(如有)。
(i)CA 政府 Code § 63049.73(i) 银行仅应为加速器已选定且银行董事会已批准的加速器项目提供金融援助。
(j)CA 政府 Code § 63049.73(j) 银行特此授权与加速器签订协议,以运营一项计划,直接或通过贷款或金融机构,向任何符合条件的参与方提供金融援助,以根据该协议或各项协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咨询机构与银行之间,或任何咨询机构与银行之间共享的信息,不应构成放弃适用于各实体的《加州公共记录法》(第一篇第10部分(自第7920.000条起))项下的任何豁免。
(k)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k)
(1)Copy CA 政府 Code § 63049.73(k)(1) 本节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2)CA 政府 Code § 63049.73(k)(2) 银行根据本节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批准融资的任何项目,其融资条款应在合同期内保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