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47.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使用私人活动债券发行额度或基础设施州周转基金计划为住房项目提供融资的条件。它明确指出,公共开发设施的住房组成部分不能使用免税债券或基金计划资金进行融资。任何住房都必须是设施运营所必需的,并且其成本不得超过银行融资项目总成本的20%。

依照本章融资的任何住房均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政府 Code § 63047.1(a) 银行依照第63045节在州私人活动债券发行额度分配下发行的任何免税收益债券,不得为公共开发设施的任何住房组成部分提供融资。
(b)CA 政府 Code § 63047.1(b) 基础设施州周转基金计划的资金不得用于为公共开发设施的任何住房组成部分提供融资。
(c)CA 政府 Code § 63047.1(c) 任何获得融资的住房均为设施运营所必需。
(d)CA 政府 Code § 63047.1(d) 任何获得融资的住房均应是整体项目的附带部分,且住房组成部分的成本不得超过银行融资的整体项目成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