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3050

Explanation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基金,该基金包含多个用于不同目的的账户。该基金的资金通常用于支持银行,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但一般行政开支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债券收益中只有不超过 5% 可用于支付发行成本。此外,用于教育、环境和娱乐目的的州资金有 15% 的限制。执行董事可以在账户之间调拨资金以实现融资目标。

(a)CA 政府 Code § 63050(a) 特此在州金库中设立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基金,以实施本分部的目标和规定。该基金内还应设立一个赞助商收益债券账户、一个参与方收益债券账户、一个州基础设施周转账户,以及银行可不时设立的额外账户和子账户。
(b)CA 政府 Code § 63050(b) 尽管有第 13340 条规定,但 (c) 和 (d) 款另有规定的除外,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所有款项均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持续拨款,用于支持银行,并可用于本分部所述目的的支出。
(c)CA 政府 Code § 63050(c)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一般行政支出。本款不限制银行支出与已批准债务偿付直接相关资金的权力。基金中的款项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管理局的一般行政目的,但管理局管理的任何债券收益中不超过 5% 可用于支付发行成本,该术语的定义见《国内税收法》第 147 (G) 条。
(d)CA 政府 Code § 63050(d)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仅在立法机关拨款后方可用于第 2 章第 10.5 条(自第 63049.71 条起)项下的加州输电加速器融资。
(e)CA 政府 Code § 63050(e) 尽管本分部有任何其他规定,执行董事每年批准的、使用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州资金的融资中,不超过 15% 可用于教育设施、环境缓解措施以及公园和娱乐设施。
(f)CA 政府 Code § 63050(f) 执行董事可在适当情况下,在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和担保信托基金之间划拨资金,以实现本分部的融资目标。

Section § 63052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银行将其基金中的资金用作债券支付的担保,保留或出售次级债券,并根据需要将资金安排到独立的账户中。所有进入银行的资金都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担保和偿付收益债券,直至其完全付清。银行还可以指导这些资金的投资,并将其存入合格证券或账户,确保所有利息收入都返回基金。然而,银行的资金不能转出到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该基金作为公共事业基金进行管理,并需持续投资以优化资源。

(a)CA 政府 Code § 63052(a) 银行可将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质押,作为根据本章发行的任何特定债券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担保。银行可使用基金中的任何或所有款项,包括赠款账户,以保留或购买(用于保留或出售)由银行、特殊目的信托或发起人根据本章发行的次级债券。为实现这些目的,或为实现银行任何其他目的所必需或便利,银行可将基金划分为独立的账户或子账户。银行根据本分部从任何来源获得的所有款项均应存入该基金。
(b)CA 政府 Code § 63052(b) 在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特定款项质押可能产生的优先权(以担保银行、特殊目的信托或发起人发行的任何收益债券)的约束下,并进一步受银行在管理本分部授权项目时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的约束,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来源于任何来源的所有款项,应作为信托持有,用于担保和支付银行、特殊目的信托或发起人的收益债券,并且只要收益债券未偿付,就不得用于或质押作任何其他目的。
(c)CA 政府 Code § 63052(c) 根据与收益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质押任何特定资产、收入或款项),银行可在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设立独立的账户或子账户,以按照协议中规定的方式管理这些资产、收入或款项。
(d)CA 政府 Code § 63052(d) 银行可不时指示司库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非当前所需款项(包括任何债券销售所得款项)投资于银行指定的第16430节中规定的任何合格证券。银行可指示司库将款项存入本州任何银行或本州任何储蓄贷款协会的计息账户。银行也可要求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根据第2篇第4分部第2部分第3章第4条(始于第16470节)进行投资。尽管有第16305.7节的规定,基础设施银行基金款项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存入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第2篇第4分部第2部分(始于第16300节)的任何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但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e)CA 政府 Code § 63052(e) 在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约束下,为促进《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1373节的实施,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银行也可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何债券或再融资债券的收益)投资于董事会决议允许的金融机构债务。银行也可要求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转入盈余资金投资基金,根据第2篇第4分部第2部分第3章第4条(始于第16470节)进行投资。
(f)CA 政府 Code § 63052(f) 在与特定债券持有人达成的任何协议的约束下,尽管有第16305.7节的规定,投资或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或其他增值均应存入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不得根据第2篇第4分部第2部分(始于第16300节)的规定转入任何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
(g)CA 政府 Code § 63052(g)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应作为公共事业基金组织。
(h)CA 政府 Code § 63052(h) 银行应促使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超出当前需求的所有款项不时进行投资和再投资。

Section § 6305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基础设施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判断管理和分配普通义务债券的资金。此外,银行基金中的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薪资和其他相关开支。

(a)CA 政府 Code § 63053(a) 该银行可自行决定,在其账户和子账户之间管理和分配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Chapter 4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6720) of Part 3 of Division 4 of Title 2) 发行的任何普通义务债券的收益。
(b)CA 政府 Code § 63053(b)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的资产应可用于支付依照本分部规定由其承担的薪资和其他费用。

Section § 6305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部各项活动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必须只能使用与本部相关的专项资金来支付。州政府不承担超出已拨付资金范围的任何财务责任或债务。

Section § 63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来自债券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它规定,除非是为了支付项目的运营成本,否则这笔钱不能转入其他基金。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不能使用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资金来处理项目债务,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本身的钱除外。此外,该基金可以从包括政府机构和私人实体在内的各种来源借入或接收资金,以建立经董事会批准的储备金。

(a)CA 政府 Code § 63055(a)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根据本分部发行的债券收益所得款项,除为支付本分部授权项目的运营开支所必需外,不得转入任何其他基金;银行也不得利用加州住房金融局指导和控制下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加州住房贷款保险基金和住房金融基金中的款项,来偿付本分部授权项目产生的债务,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的款项除外。
(b)CA 政府 Code § 63055(b) 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可代表银行,从银行或任何联邦、州或地方机构或私人实体借入或收取款项,以依照本分部规定并经董事会决议授权,在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设立准备金。

Section § 630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州政府的监督,但它仍需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银行必须在每年11月1日前编制预算,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其上一财政年度的活动报告。预算必须根据年终审计,包含基金的信贷和负债详情。此外,该银行的运营预算必须通过年度《预算案》进行审查和拨款。

(a)CA 政府 Code § 63056(a) 尽管有第二篇第三部第二点五章(自第12850条起)和第二篇第三部第三章第二条(自第13320条起)的规定,基础设施银行基金的支出不应受州政府任何其他官员或部门的监督或批准,但立法机关除外。但是,该银行的预算应在每年11月1日之前编制并审查完毕,且该银行应向立法机关提交其上一财政年度的活动报告,具体如第63035条所规定。
(b)CA 政府 Code § 63056(b) 该银行关于基础设施银行基金的预算应包括该基金的信贷和负债金额,该金额应基于上一财政年度结束时对该基金的审计。该银行的运营预算应根据年度《预算案》进行审查和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