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格森-和平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法案加利福尼亚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基金
Section § 63050
本法律设立了加州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银行基金,该基金包含多个用于不同目的的账户。该基金的资金通常用于支持银行,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但一般行政开支需要立法机关批准。债券收益中只有不超过 5% 可用于支付发行成本。此外,用于教育、环境和娱乐目的的州资金有 15% 的限制。执行董事可以在账户之间调拨资金以实现融资目标。
Section § 63052
本法允许银行将其基金中的资金用作债券支付的担保,保留或出售次级债券,并根据需要将资金安排到独立的账户中。所有进入银行的资金都将存入该基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担保和偿付收益债券,直至其完全付清。银行还可以指导这些资金的投资,并将其存入合格证券或账户,确保所有利息收入都返回基金。然而,银行的资金不能转出到其他基金,盈余资金投资基金除外。该基金作为公共事业基金进行管理,并需持续投资以优化资源。
Section § 63053
本法律条款规定,基础设施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判断管理和分配普通义务债券的资金。此外,银行基金中的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薪资和其他相关开支。
Section § 6305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中来自债券的资金应如何管理。它规定,除非是为了支付项目的运营成本,否则这笔钱不能转入其他基金。基础设施银行基金不能使用加州住房金融局的资金来处理项目债务,但基础设施银行基金本身的钱除外。此外,该基金可以从包括政府机构和私人实体在内的各种来源借入或接收资金,以建立经董事会批准的储备金。
Section § 63056
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基础设施银行基金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州政府的监督,但它仍需向立法机关报告。该银行必须在每年11月1日前编制预算,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其上一财政年度的活动报告。预算必须根据年终审计,包含基金的信贷和负债详情。此外,该银行的运营预算必须通过年度《预算案》进行审查和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