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销毁某些尚未出售的市政债券。这些债券必须是经批准用于城市项目的,已签署但未售出的,并且如果市政府的理事机构现在认为出售它们不再是个好主意,那么他们就可以销毁这些债券。

任何市的立法机构可以销毁仍由该市持有的任何债券,如果:
(a)CA 政府 Code § 43900(a) 该债券经投票决定为市政目的发行。
(b)CA 政府 Code § 43900(b) 该债券已签署但尚未出售和处置。
(c)CA 政府 Code § 43900(c) 立法机构认为该债券的出售和处置已变得不合时宜,且销毁它们是可取的。

Section § 43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城市立法机构销毁债券之前,必须连续四周在该市的官方报纸上公开宣布其计划。如果没有官方报纸,他们必须选择另一家当地报纸来刊登此通知。

立法机构应当通过在该市的官方报纸(如果有的话)上,或者如果没有官方报纸,则在该市出版和发行并由立法机构指定的任何报纸上,连续四周刊登通知,以公告其销毁债券的意图。

Section § 439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关于销毁债券的通知中必须包含的信息。通知应详细说明销毁债券的时间和地点、销毁原因,以及债券的概括性描述,包括其性质和金额。

通知应说明:
(a)CA 政府 Code § 43902(a) 销毁的时间和地点。
(b)CA 政府 Code § 43902(b) 销毁的原因。
(c)CA 政府 Code § 43902(c) 债券的性质和金额的概括性描述。

Section § 43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必须在指定时间和地点公开销毁。但如果多数市选民(根据上次市选举的投票人数来算)至少提前三天签署书面异议并提交给市书记员,那么债券就不能销毁。

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立法机构应公开销毁债券,除非在指定时间前至少三天,有多数市选民(以最近一次市普选的投票结果为准)签署的销毁异议书面文件已提交至市书记员。

Section § 43904

Explanation
如果城市想要发行债券来替代那些被销毁的债券,它们首先需要获得选民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