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再融资债务
Section § 4372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城市(不包括市县合一的城市)以两种方式处理其债务。首先,如果城市有现有的债务,如债券、票据或法律判决,它可以重组这些债务。其次,如果城市的任何部分,如某个部门或委员会,有为合法的城市项目而产生的债务,城市也可以类似地管理该债务。
Section § 43721
Section § 43722
本法律规定,发行的债券每张价值必须在100美元到1000美元之间。这些债券的期限最长可达40年,年利率不得超过8%,并且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利息。
Section § 43723
本节允许在设定债券利率时具有灵活性,这意味着在债券的整个期限内,不同付息期的利率可以有所不同。
Section § 43730
每当政府机构通过发行债券承担债务时,他们在设定一般税收时必须征收一项税款,以确保他们能够支付债券的利息和部分本金。这需要每年进行,直到债券完全偿清,或者有足够的资金预留出来支付所有到期款项。
Section § 43731
Section § 43732.5
本法律条款允许市通过通知主计长其意图并任命债券受托人来担保其未偿债券的支付。如果市没有足够的税收收入来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债券受托人会通知债券持有人和主计长。主计长随后会动用机动车牌照费账户中的资金来支付债券。市因这些支付而导致的拨款减少,将从未来的税收收入中获得偿付。然而,本法律并不使加利福尼亚州对从该基金向市支付的任何款项负责。
Section § 43733
如果一个城市要发行债券来筹集资金或偿还其债务,必须经过该市选民在一次特别选举中批准。这在两种情况下是必需的:第一,如果城市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其年度收入,并因此产生了支付令或判决;第二,如果城市内部的某个部门在未征求选民意见或未获得三分之二选民批准的情况下产生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