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9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议会在市级选举中询问选民,他们是否希望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选民还可以决定市长的任期应该是两年还是四年。如果该市已经有民选市长,他们仍然可以举行选举来改变市长的任期,使其变为两年或四年。

在任何市级普选或为此目的举行的特别选举中,市议会可向选民提交一个问题,即选民此后是否应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以及市长应任期两年还是四年。在目前设有民选市长的城市中,市议会也可向选民提交一个问题,即市长此后应任期两年还是四年。

Section § 34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选举市长和市议会成员的选票问题应如何措辞。选民将决定是否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并选择市长的任期长度。选项是两年或四年,选民可以通过在选票上标记“是”或“否”来表达他们的偏好。多数选民偏好的任期将成为市长的正式任期。

这些问题应以大致以下形式印在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
“选举人是否应选举一名市长和四名市议会成员?”
“市长的任期是否应为两年?”
“市长的任期是否应为四年?”
“是”和“否”以及“两年”和“四年”字样应印在选票上,以便选民表达他们的选择。市长的任期应为对该提案投票的多数人所偏好的任期。

Section § 34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如何通过选举选出市长,以及市长职位出现空缺时如何处理。如果多数选民同意,市长将在市级选举中产生。如果市长职位空缺,市议会应任命一名替代者;如果市议会未能在60天内完成任命,则应举行选举来填补空缺。

此外,在设立了选举产生的市长后,市议会可以询问选民是否希望取消选举产生的市长职位,并恢复由市议会选任市长的方式。如果多数选民同意,这项改变将在现任市长任期结束时生效。

(a)CA 政府 Code § 34902(a) 如果就该提案投出的票数中多数票赞成,则市长一职此后应为选举产生,但分节 (b) 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市举行的下一次市级普选中,一个市议员职位(将在该选举中填补)应被指定为市长职位(将在该选举中填补)。在该选举中当选为市长的人,应自其当选后的星期二起任职,直至其继任者当选并符合任职资格。
如市长职位因任何原因出现空缺,市议会应通过任命填补该空缺。如果市议会未能在60天内填补空缺,则应召集选举以填补该空缺,该选举应在下一个既定的选举日期举行,且不早于此后114天。被任命或选举以填补空缺的人,应任职至原任职者未届满的任期结束。
(b)CA 政府 Code § 34902(b) 在设立了选举产生的市长职位后,市议会可随后根据本条所列程序,向选民提交是否废除选举产生的市长职位的问题,从而重新确立由市议会选任市长的程序。如果就该提案投出的票数中多数票赞成废除选举产生的市长职位,则该职位应在现任市长任期届满之日废除,并且在同一天重新确立由市议会选任市长的程序。

Section § 349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长是市议会的一部分,并拥有与其他市议会成员相同的权力与职责。

Section § 34904

Explanation

要成为市长,一个人必须在被提名时和就职时都是该市的注册选民。

一个人没有资格担任市长职务,除非其在就任该职务时是该市的选民,并且在依照《选举法》第10227条的规定向候选人发出提名文件时是该市的注册选民。

Section § 34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临时市长(称为“代理市长”)必须按照第36801条中概述的程序选出。

代理市长应按照第36801条规定的方式选出。

Section § 349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设有民选市长、且市议会成员的四年任期并非错开的城市,决定其中一名市议会成员的任期为两年。这种调整仅限一次,并且必须在选举提名文件开始分发之前做出。城市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市议会职位任期较短,或者根据选举结果,由获得最少票数的当选者担任两年任期。如果出现平局,则通过随机方式决定。未来的普通选举中,市议会成员将当选四年任期,但如果市长任期为两年,则市长除外。

尽管有第 (36503) 条规定,如果一个城市设有民选市长,且市议会其他成员的四年任期选举并非均匀错开,市议会可以,仅限一次且在普通市政选举提名文件开始分发的第一天之前,指定普通市政选票上出现的一个市议会职位(市长职位除外)任期为两年,或者可以规定,在普通市政选票上出现的市议会职位中(市长职位除外),获得当选者中最少票数者(如果该职位出现平局,则通过抽签决定)应任期两年。在所有随后的普通市政选举中,在此类选举中当选的每位市议会成员(如果市长任期为两年,则市长除外)应被选出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