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城市或市县章程
Section § 34450
本法律允许任何市或市县,通过遵循本节或《选举法》其他部分中概述的特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除其自身的管理规则,即章程。
Section § 34451
Section § 34452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在市或市县启动选举特许委员会委员的程序。这可以通过市管理机构的多数票决定,或者通过由至少15%的市注册选民签署的请愿书来实现。请愿书上的签名必须经过核实,核实费用由市政府承担。之后,市政府的管理机构必须按照《选举法》的指导举行选举。
如果特许委员会出现空缺,市或市县的市长应通过任命来填补。
Section § 34453
Section § 34454
这项法律解释了人们如何被提名为特许委员会委员职位的候选人。他们可以像其他地方政府官员一样被提名,遵循这些职位的常规程序;或者他们可以通过收集请愿书上的签名来获得提名,这类似于其他公职候选人在普选中所做的方式。
Section § 34455
这项法律规定,章程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章程,章程就像一套规则,用于管理市或市县。他们也可以对现有章程提出修改建议。一旦他们完成章程的起草,多数委员必须签署,然后提交给市管理机构的书记员备案。
Section § 34456
Section § 34457
特许状委员会制定的特许状一旦提交给市书记员,就必须在下一次全州大选时由该市居民进行投票,前提是距离选举日期至少有 95 天。
Section § 3445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市或市县政府提议、修订或废止一项章程,并将其提交给选民在下一次全州大选中进行表决,前提是距离选举至少还有 88 天。这一程序是其他特定程序的替代方案。
在将任何章程提案提交给选民之前,政府必须举行至少两次公开听证会。这些听证会旨在确保社区参与,并且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并通过公共张贴进行通知。第二次听证会必须在第一次听证会后至少 30 天举行,并且其中一次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举行,以鼓励公众参与。政府只能在第二次听证会举行 21 天后,才能决定是否将提案提交给选民。
Section § 34458.5
如果有提案要制定或修改市章程,选票上必须清楚列出该市将获得的所有新权力。这包括市议会是否可以在没有公众投票的情况下,独立决定其自身及其他市官员的薪酬。
Section § 34460
这项法律规定了市或市县的章程提案、修订或废止在获得选民批准后的文件处理程序。经批准的文本必须制作三份副本,由主要官员认证,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其中一份副本提交给县记录员备案,一份存入市档案馆,第三份则送交州务卿。此外,每份备案文件还必须包含选举通知、选民论据和选举结果的认证记录。
Section § 34461
本法律解释了,当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市或市县的选民提议、修订或废止市章程时,他们必须将其提交给州务卿。一旦提交并符合所有规定,它将被正式备案和公布。它将在法规集中以其自己的章节系列列出,并注明提案何时获得批准和备案。备案后,法院将自动承认其为官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