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520

Explanation

在本州的每个市、县或市县联合体中,都设有一个名为“剩余财产管理局”的公共机构。这个机构负责管理这些地区的剩余财产。

本州每个市、市县或县,均设有一个公共法人机构,称为该市、市县或县的“剩余财产管理局”。

Section § 40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一个特别机构,例如政府机构,在地方政府正式决定其在该地区运作是必要的之前,不能开始其工作或做出决定。政府必须通过一项法令,这就像一项正式的规定或法律,以说明该机构在市或县是必需的。

该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业务或行使任何权力,除非且直至立法机构通过法令宣布该机构有必要在市、市县或县内运作。

Section § 40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在城市或县内设立一个地方机构来运作。这个过程可以由地方政府决定启动,也可以通过100名居民签署的请愿书启动。请愿书必须声明该机构有运作的必要,并请求地方政府批准。

Section § 40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地方政府宣布某个机构需要运作并发布一项条例,该机构即被正式认定为已成立并获准履行其职责。该条例即作为确凿证据,无需进一步验证即可确认该机构的存在及其运作权利。

Section § 4052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一个机构开始运作时,负责的立法机构可以决定该机构运营所需的资金数额。他们可以通过获得三分之二多数票来拨付这笔资金。任何资金拨付都必须遵守现有的财政法律以及立法机构设定的任何条件。

Section § 4052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一个机构根据立法机构的决定,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详细的活动报告,涵盖所有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40526

Explanation

该机构每年必须发布一份关于其所有财务活动的报告,该报告须经独立注册会计师核查。这份报告应在当地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如果当地没有,则应在当地居民最可能阅读的报纸上刊登。

该机构应每年至少一次公布其所有财务事务的报表,该报表须经独立注册会计师审计。该报表应在市、市县或县内出版的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如果当地没有此类报纸,则应在该机构认为最有可能向当地机构居民发出通知的发行量大的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405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地方机构在成立后的四年内,没有获得或控制任何财产,也没有签订购买财产的合同,那么地方立法机构可以宣布该机构不再需要运作。一旦立法机构做出这样的声明,该机构委员会的职位就会空缺,并且该机构将无法开展任何业务或行使权力,直到立法机构再次通过正式声明决定需要它。

如果在地方机构颁布法令宣布需要某个机构运作后的四年内,该机构尚未取得或占有任何财产,或尚未签订任何财产购置合同,则立法机构可以通过法令宣布该机构不再需要运作。此类法令颁布后,委员会的职位将空缺,并且该机构开展业务或行使任何权力的能力将被中止,直到立法机构再次颁布法令宣布需要该机构运作。

Section § 40528

Explanation

当地方政府决定某个机构不再需要时,它们可以颁布一项法令来确认这一决定。在该法令生效期间,政府可以处理并了结该机构的剩余事务。它们还获得该机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以管理这些最终任务并确保其造福当地社区。

在通过一项宣布不再需要某个机构运作的法令后,并且在该法令生效期间,立法机构可以清理该机构的事务,并拥有该机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以实现该目的并为了地方机构的利益。

Section § 405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在立法机构三分之二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将由一个特别机构管理的财产转移给一个地方机构。转移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自己的部门管理这些财产。他们必须首先通过一项法令来正式解散该机构。但是,他们不能以违反该机构已有的任何协议或承诺的方式进行此项转移或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