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议会应至少每月举行一次例会,时间由条例或决议确定。它可以将任何例会或延期会议休会至休会令中指定的日期。当如此休会时,该延期会议在所有目的上均视为例会。
立法机构组织
Section § 36801
在普通市选举结果公布且新官员宣誓就职后,市议会必须召开会议,选出一位成员担任市长,另一位成员担任临时市长。临时市长是指在需要时担任临时或代理职务的市长。
市议会 普通市选举 选举结果
Section § 36802
这项法律规定,市长负责主持市议会会议。如果市长无法出席或履行职责,临时市长将接替其职务,并拥有与市长相同的权力和职责,直至市长能够返回。
市长职责 市议会会议 临时市长
Section § 36810
这项法律规定,议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才能做出正式决定。如果会议没有足够的成员,他们可以推迟会议,并且可以根据他们的规定,采取措施强制缺席成员到场。
议会过半数成员构成办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不足法定多数时,可不时休会,并可依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和处罚,强制缺席成员到会。
议会法定人数 事务办理 会议休会
Section § 36811
如果市议会的所有议员都没有出席例行会议,市书记员必须正式将会议推迟到新的日期和时间。市书记员有责任在新的会议开始前至少三小时亲自通知每位议员。
市议会会议 休会程序 市书记员职责
Section § 36812.1
如果有人在市议会启动任何相关程序之前,对市官员的选举提出书面质疑,那么市议会启动这些程序的权力会暂时中止。中止期持续《选举法》中提及的、与质疑选举相关的特定期限。
期限结束后,如果没有任何质疑选举的法律行动已经启动,或者这些法律行动在法院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已经结束,市议会就可以继续进行。
如果根据《选举法》第16400条和第16401条提交的质疑市官员选举的书面声明在市议会根据第36812条启动任何程序之前提交给市书记员,则市议会启动这些程序的权力应在《选举法》第16401条中规定的提交质疑声明的适用期限内暂停。
期限届满后,如果尚未根据《选举法》第16编第6章第1条(自第16500条起)启动任何程序,或者这些程序在法院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终止,则市议会可以根据第36812条继续进行。
市选举质疑 质疑市官员选举 提交期限中止
Section § 36812.5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为当选市议会议员、市书记官或市财务官的人提供法律辩护,如果他们面临选举争议。这种辩护专门针对《选举法》第16100条第(a)项、第(d)项或第(e)项中列出的某些原因相关的案件。
城市可以为任何当选为市议会议员或市书记官或市财务官的人,在因《选举法》第16100条第(a)项、第(d)项或第(e)项所列任何原因而提起的任何选举争议中进行辩护。
市议会辩护 选举争议 选举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