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99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水域和陆地相关的特定术语。“可航水域”指的是船只可以通行的水体,例如港口和海湾。“潮汐地”是指有时会被水淹没的土地。“拥有潮汐地”是指对这些水下土地拥有产权,这些产权可能是由州政府授予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39930(a) “可航水域”包括港口、海湾、内湾和河口。
(b)CA 政府 Code § 39930(b) “潮汐地”包括淹没地。
(c)CA 政府 Code § 39930(c) “拥有潮汐地”是指通过州政府的授予或其他方式,拥有、持有或占有潮汐地或此类土地的所有权。

Section § 39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其境内潮汐地的城市,在通航水域上设立和管理港口线,其中包括突堤线和护岸线。如果公共利益或商业和航运需要,城市还可以修改或取消这些线。

通过法令,拥有位于城市边界内并面向城市边界内通航水域的潮汐地的城市,可以在该通航水域内确定并设立港口线,包括突堤线和护岸线。通过法令,该城市可以根据公共利益或商业和航运的需要,更改或废除这些港口线。

Section § 399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在某些事务上拥有与州相同的权力,除非受到州的限制。当涉及到设定港口边界时,这些边界不得超出美国设定的范围。

Section § 399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城市内部或附近的所有通航水域对公众开放,不受任何阻碍。它保证人们可以通过城市的公共街道和公路自由进出这些水域及其周边的水岸。此外,公共街道和公路等通道也保持从这些水域和水岸可达,促进公众无阻碍地使用。

所有位于城市内部或毗邻城市的通航水域,应保持对公众自由和无阻碍通航的开放。此类水域及其沿岸,应保持对市民从城市内的公共街道和公路自由和无阻碍通行的开放。公共街道、公路和其他公共通行权,应保持对公众从此类水域和沿岸到公共街道和公路的自由和无阻碍使用的开放。

Section § 399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通航水域的城市在潮汐地上设立公共街道和通行权。这意味着城市可以创建连接街道与水域的通道,确保公众通行。城市还可以修改这些街道,例如加宽或缩窄,并进行维护。此外,城市可以填埋部分潮汐地,但必须开辟并保持街道畅通,以确保人们可以方便地到达并享受滨水区和通航水域。

Section § 3993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市对其拥有或由私人声称拥有的滨水区或潮汐地行使控制权。

Section § 399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于1913年8月10日之前制定的、涉及公共街道和通道的创建和改进的市条例,均被官方认可并批准为合法有效。

于1913年8月10日之前通过的关于公共街道及其他公共通行权的规划、设立、开辟、修建、维护或以其他方式改进的市条例,均予以确认和生效。

Section § 39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为了公共目的,主张获得通往可通航水域的通行权。如果城市为此颁布法令,拥有或对滨水土地拥有权利的人不得干涉城市开发或维护此通道的计划。此外,他们不得阻碍该通行权,也不得阻止公众或城市使用它。

Section § 399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一个城市拥有其界限内沿通航水域的潮汐地,并在1913年8月10日之前划定了港口线,那么这些港口线现在被官方认可并生效。但是,这仅在这些港口线没有超出美国已经划定的港口线的情况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