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政府 Code § 39930(a) “可航水域”包括港口、海湾、内湾和河口。
(b)CA 政府 Code § 39930(b) “潮汐地”包括淹没地。
(c)CA 政府 Code § 39930(c) “拥有潮汐地”是指通过州政府的授予或其他方式,拥有、持有或占有潮汐地或此类土地的所有权。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水域和陆地相关的特定术语。“可航水域”指的是船只可以通行的水体,例如港口和海湾。“潮汐地”是指有时会被水淹没的土地。“拥有潮汐地”是指对这些水下土地拥有产权,这些产权可能是由州政府授予的,也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这项法律允许拥有其境内潮汐地的城市,在通航水域上设立和管理港口线,其中包括突堤线和护岸线。如果公共利益或商业和航运需要,城市还可以修改或取消这些线。
这项法律确保城市内部或附近的所有通航水域对公众开放,不受任何阻碍。它保证人们可以通过城市的公共街道和公路自由进出这些水域及其周边的水岸。此外,公共街道和公路等通道也保持从这些水域和水岸可达,促进公众无阻碍地使用。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于1913年8月10日之前制定的、涉及公共街道和通道的创建和改进的市条例,均被官方认可并批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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