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政府 Code § 37650.2(a) 根据本条规定运营市立医院的市立法机构,应至少每月一次在其通过决议确定的时间和地点,作为医院管理机构召开会议。
(b)CA 政府 Code § 37650.2(b) 根据本条规定运营市立医院的市立法机构,除了本条以及《政府法典》第四编第三部第二章第五节第7条(自第37600条起)中描述的权力之外,应拥有并可行使以下权力:
(1)CA 政府 Code § 37650.2(b)(1) 拥有并使用法人印章,并可随意更改。
(2)CA 政府 Code § 37650.2(b)(2) 在所有法院和场所,以及在任何诉讼和程序中,起诉和被起诉。
(3)CA 政府 Code § 37650.2(b)(3) 为获取履行市立医院任何权力所必需的各种不动产或动产,行使征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