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构可以放弃公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并根据本条规定出售构成该公园的土地,如果其发现所称公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被公众用于公园目的,除城市外无人为该土地支付对价,且未动用公共资金将该土地改善为公园,在以下任一情况下:
(a)CA 政府 Code § 38501(a) 城市范围内的任何土地已通过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地块图或地图,或以其他方式,被指定用于公园目的。
(b)CA 政府 Code § 38501(b) 任何此类土地已为公园目的而购买,且立法机构发现该土地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适合、不便利或不必要用于公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