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可以停止并放弃将其完全拥有的、并由该市划定或用于公共公园用途的任何土地作为公共公园使用,并在此后根据本条规定处置该土地。
公园废止城市指定公园
Section § 3844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市停止将其完全拥有的土地作为公共公园使用。一旦市决定停止公园用途,它就可以根据本节中概述的具体规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土地。
城市土地处置 公园停止使用 公园用地废弃
Section § 38441
地方政府可以转让公共公园的一小部分,以换取与公园相邻且面积或价值相等或更大的私有土地。他们必须首先公布计划并举行公开会议,决定该交易符合公众利益,并通过正式决定,停止将该公园土地用于其现有目的。
无需特别选举,立法机构可以在满足以下条件后,转让该公园的一小部分,以换取与公园毗邻的、面积或价值相等或更大的私有土地:
(a)CA 政府 Code § 38441(a) 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通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
(b)CA 政府 Code § 38441(b) 确定该交换符合公共利益。
(c)CA 政府 Code § 38441(c) 通过终止决议。
公园土地置换 立法机构 毗邻土地
Section § 38442
本法律条款规定,除非有其他具体规定,否则它不允许停止使用或放弃公共土地,如果这样做会导致土地恢复为私人所有或城市丧失其所有权。此外,它还确保通过地方评估获得的公园土地不能停止使用。
公共土地 复归 私人所有权
Section § 38443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市议会想停止将一块土地用作公共公园,他们必须首先通过一项决议,声明这符合公众利益。然后,他们计划举行一次特别选举,让市选民决定是否同意这项决定。
程序始于立法机构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公共利益或便利要求停止将该土地用作公共公园,并且立法机构打算召集一次特别选举,将停止使用的议题提交给市选民。
公共公园停止使用 市议会决议 特别选举
Section § 38444
这项法律要求关于公园土地的决议必须包含某些具体信息。决议必须准确描述土地,说明公园的常用名称,并解释立法机构计划如何处理该公园。决议通过后30到60天内,必须确定一个时间和地点,供公众或相关方提出异议。
该决议应:
(a)CA 政府 Code § 38444(a) 包含对土地的准确描述。
(b)CA 政府 Code § 38444(b) 说明公园的常用名称。
(c)CA 政府 Code § 38444(c) 说明立法机构拟对该公园作出的处置。
(d)CA 政府 Code § 38444(d) 确定一个时间(不早于决议通过后三十天,不晚于六十天)和一个地点,供公众或特别感兴趣的人士提出异议。
公园决议 土地描述 公园常用名称
Section § 38445
市书记员必须确保一项决议在当地日报上公布两次。如果没有日报,他们应该使用当地的周报或半周报。如果当地没有报纸,他们必须在县报上公布。这项公布必须在预定的听证会之前至少20天完成。
市书记员职责 决议公布 日报
Section § 3844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园正在考虑关闭,必须沿着公园边界显著张贴至少三份通知。这些通知的张贴间隔不得超过300英尺,并且必须在关于关闭的听证会前至少20天张贴。即使没有张贴这些通知,关闭公园的程序也不会因此失效或停止。
公园主管或立法机构指定的其他人,应促使至少三份关于该决议通过的通知被显著张贴,间隔不超过三百英尺,沿着拟停止使用和废弃作为公共公园的区域的外部边界。张贴工作应在听证会预定时间前至少二十天完成。未能张贴通知不会使程序无效,也不会阻止立法机构获得继续进行停止使用和废弃的管辖权。
公园关闭通知 公园停止使用 公园废弃
Section § 38447
本法规定,任何关于拟停止使用公共土地作为公园的通知,必须有一个清晰的标题,写明“拟停止使用公共公园用地的通知”。通知中还应包含决议通过的日期以及决议中的相关内容。
公共公园用地终止使用 通知要求 决议详情
Section § 38450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人抗议改变公园用地,立法机构需要三分之二多数票才能推翻这些抗议。他们可以选择支持或否决公园不同区域的抗议。如果抗议被否决,立法机构可以组织一次特别选举,让公众投票决定是否停止和放弃该公园用地的当前用途。
抗议 三分之二多数票 立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