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8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市书记员详细记录立法机构和均衡委员会的会议及决定。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有明确标题的专用簿册中,并包含一个组织良好的总索引,以便于查阅。

Section § 40802

Explanation
市书记员负责追踪城市的财务状况,并维护显示城市财务健康状况的记录。

Section § 40804

Explanation

市书记员必须确保市财务报告的摘要在当地报纸上刊登。该摘要应遵循主计长设定的格式。如果没有报纸,该摘要应张贴在由市法令确定用于张贴公共通知的三个公共场所。

市书记员应促使根据第53891条要求编制的市财务报告摘要,以主计长规定的格式,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一章第一条(commencing with Section 6000),在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如果没有报纸,市书记员应促使该声明的副本张贴在市内由法令指定为张贴公共通知的三个公共场所。

Section § 40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份报告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按照特定的截止日期公布或张贴。这些截止日期由另一项法律设定,即第53891条。

Section § 408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市政府已经设立了财务总监这一职位,并通过地方法令或条例明确了其职责,那么市政府可以将市书记官的财务和会计职责转移给财务总监。

根据第 (40802) 条至第 (40805) 条施加于市书记官的财务和会计职责,可在设立财务总监职位并由法令界定其权力和职责后,移交给该财务总监。

Section § 40806

Explanation
市书记员负责保管一本名为“条例”的簿册,并在其中记录每一项市条例。每项条例记录都应附有一份证明,确认其为准确副本,提供其条例编号,并声明其已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公布或张贴。

Section § 40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附有证明的记录可作为法令内容以及其通过和公布的初步证明。此类记录可在任何法院或法律程序中用作证据。

Section § 40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书记官保管的任何官方城市记录都不能提交到法庭案件或类似的诉讼中。这些记录必须由市书记官保管,并归还给他们。

Section § 408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表明,条例仍可按照常规程序进行核实和公布,本条款对此不作更改。

Section § 40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市书记员自动成为负责评估财产以征税的评估员,除非市议会决定改由县官员处理市税的评估和征收。

Section § 40811

Explanation
市书记员负责保管市印章。

Section § 40812

Explanation
市书记员还必须完成法律或地方法规要求的任何其他任务。

Section § 40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书记员任命副手来协助其工作。市书记员及其担保人对这些副手的行为负责。副手可以随时由市书记员免职,他们的薪酬由市立法机构决定。

Section § 40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书记员及其副手履行与市政事务相关的特定法律职能。他们可以主持宣誓,接受可在法庭上使用的宣誓书和证词,并在其所在城市内确认法律文件。

市书记员及其副手可以监誓或确认,并接受和认证与市政事务和业务相关的宣誓书和证词,这些宣誓书和证词可在该州的任何法院或诉讼中使用。文书的确认可在市书记员及其副手在其当选或被任命的城市内办理。